私审判
(一)私审判particular judgment是指人在死亡中所体验到的审判,这审判属个人性质,审判的标准则是复活的耶稣基督,即自我启示的天主。所以当人在死亡中面对复活的耶稣基督,则可反照自己的真面目;换言之,人在死亡中可以了解到自我在一生的历史中,因着天主恩赐的自由而进行的生命过程所具有的价值。 (二)圣经中并没任何直接而清楚的经文描写个人在死亡中接受天主的审判,但是经文中仍有一些说法隐含了私审判的事实:
(1) 旧约:旧约中描写了天主雅威很注意以民的伦理道德生活,并且将依此生活而审判。耶卅一29;卅二19及则十八指出个人该对雅威有所交待;同时,雅威也衡量人的心思念虑(箴十六2;廿一2;廿四12;撒上二3;约卅一6),因而天主的审判是全面性的(申十13~18);天主的审判更是公义的(咏九9;六七5;九六13;九八9)。不过,由于以色列人对死后的情况体会不深,因此无法解释出义人何以在此世上受苦的理由。
(2) 新约:新约中仍应用了旧约的概念,指出天主要按人的行为报答人的善行(玛十六27;罗二6)。但对观福音中仍旧无法清楚说明私审判的问题,只间接提到耶稣要求人谨慎准备(谷十三37)黑夜的盗贼(玛廿四42~44);十童女的比喻(玛廿五1~13);塔冷通的比喻(玛廿五14~30)。至于若望著作中(若三18~19;五22,24,27;十二31;若壹三14),以及希伯来书(四13;九27;十31)虽然没有直接提到私审判,但对死后的概念和现今教会所体会的颇为相似。
(三)基于圣经的基础,基督宗教的神学家自第四世纪起就清楚地发挥了私审判的概念,如:奥斯定(Augustine, 354-430)、热罗尼莫(Jerome, 约340-420)、金口若望(John Chrysostom, 约344-407),但是也有少数人反对私审判的概念,如拉克坦斯(Lactantius, 约250-317后)。
(四)教会训导权虽然从未隆重宣布有关私审判的信理,但在中古时代特别在论人的灵魂在死时得善报或恶报的问题时,也会含盖地提到私审判的事实,但私审判绝非问题的重心(DS 838-839,857-858,1305-1306)。
公审判
(一)公审判general judgment又称最后审判last judgment是指天主成为整个人类决定性善恶的标准或历史价值的判断。称公审判,是因为审判的标准是整个人类在相互关系中的善恶状态;称最后审判则是指出人类历史末刻的结束点。
(二)在人类宗教传统中,若比较强调有位格、创造性且引导受造物到达目的地的神,这种宗教很自然的会发展出公审判的概念;反之,若是在圆周性的历史观或笼统的因果律,而没有创造性的目标,更没有创造、领导的神的概念,就不会产生公审判的思想。
(三)圣经中不少部份提到公审判:
(1) 旧约:旧约指出雅威指导祂子民的历史,祂有时审判,有时报复,使以民的历史成为救恩史。自亚毛斯先知以来(亚五18~20),「雅威的日子」已很明显地被视为公审判的日子,也是以民期待未来的不可或缺的因素。按先知们所言,为选民来说,「雅威的日子」也是「愤怒的日子」,在那一天,一切不圣之物都将被消灭(亚三2;依二6~21;十三6;廿二5)。达尼尔先知书第七章是旧约发挥公审判概念的高峰,使公审判具有二个特点:一方面天主将消灭一切违反天主的国度;另一方面天主又带来天国的圆满。旧约也用比喻具体地描写公审判,如牧人分开祂的羊群(则卅四13~22)、采收橄榄(依十七5~6)、在怒气中践踏了以民(依六三1~6)、是火炉(则廿二18~22)。
(2) 新约:新约将天主的审判功能归于默西亚耶稣基督身上:
1)若翰洗者把旧约先知中公审判的思想,导入高峰(玛三1~10)。福音中,耶稣很清楚地提到未来的公审判,在和经师及法利塞人的辩论中,祂提到默西亚来临的比喻(玛十三24~30,36~43;十三47~50;廿二11~14)。山中圣训里,祂更提出新的伦理道德的标准,甚且将这些标准与公审判相配合,表达出一种更彻底的审判思想(玛五29~20;玛十28)。玛廿五31~46中,耶稣引用了旧约先知的图像,把绵羊和山羊分开,其中即包含了审判的标准,即日常生活中是否对人付出具体的爱(玛廿五40,45)。
2)保禄认为一切人都在天主的忿怒之下(罗一18~32;弗二3),所以任何人都将在公审判前面对自己的善报或恶报(格后五10;迦六7~8)。审判者就是天主(罗二2,3,5;三6;十四10)或是基督(罗二16;格前四4;格后五10)。
3)若望由两方面来看审判:一面是指现在的向度,这种审判所指出的大体上说就是私审判,因为当人听到有关耶稣的福音时就已受审。在若三18~19;五22,24,27;十二31;若壹三14等经文的上下文中,若望即强调这种个人良心式的私审判。另一面则是未来向度,如死人复活时的公审判(若五28~29)。
4)默示录中运用了旧约的图像把公审判当作收获或天主的愤怒,这时人子藉天使来施行审判(默十四14~20),另外也以法官打开案卷或生命册的图像来表达(默廿11~15)。
(四)基督宗教的传承中不断地宣扬公审判,教会的训导当局也一直肯定公审判,如(DS 10, 150),最清楚的是在《任何人》(Quicumque)信经(DS 76)。1274年的里昂第二届大公会议(DS 859) (参 200)以及教宗本笃十二世(Benedict XII,1334-1342)在1336年的《赞美天主》(Benedictus Deus)宪章(DS 1000)中都提到了公审判。
以上内容取自《神学辞典》另外,您也可以参阅信理神学的解释http://www.ccccn.org/book/html/167/979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