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我们以前也回答过多次了,现在我们把所有相关的回复汇集到这里,您可以阅读一下。 请问有的地上主教以被教宗承认,同时政府也承认了,他们圣的神父所行的圣事到底有没有效,我们可不可以领他们的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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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主教在线] 回复:
凡是被教宗承认的主教在教会体制上都是合法的主教,这样的主教同时被政府承认了并不抵消教宗的承认,换句话说,教宗不能视一位主教被政府承认了便不再承认这位主教是合法的主教了。事实上,主教作为教会中的服务成员,同时也是一位国民,享有国民应享的权利和义务、遵守国家的合法的法律准则。主教是被选出来服务于本地教会的,同时也是本地教会的“头”,而一个“地方教会”不是孤零零的存在在社会之外,而是在社会生活之内,既接纳社会又在社会之外贡献给社会所没有的,就像灵魂紧密结合于肉体,却不是来源于肉体。因此,主教不仅有独立的一面,就是要训导教民,有义务持守并宣扬教会的社会训导,另一方面,他也不可避免地要与政府、外教人等等的各种人打交道,在这个层面上,主教理应得到政府的认可,这个认可不是赋予主教以“主教职”,而是承认主教的权利与义务,承认主教是当地教会的唯一而合法的法人。主教作为当地教会的法人与政府展开各种的谈判和交流,这在教会体制里是非常正常的现象。我们需要打破那种主教、神父与政府老死不相往来的怪圈,但也需要分清政府与教会之间的界限范畴。
被教宗和政府都认可的主教他们所圣的神父也都有效,他们所圣的神父举行的圣事也有效(个别有反证的案例不在此限),教友可以领受,但出于良心的缘故,可以不领,但不可以造成形式与事实上的分裂。因为主教特别担负着共融的职责,谁若不与教宗认可的主教共融,也不可以说直接与教宗和教会共融。
最后我们需要补充一点,主教被教宗认可后,在教会体制上便是合法的,但这认可并不意味着这位主教与教宗有着完整而深度的共融。在这一点上有些类似“圣事通融原则”,就是目前天主教与东正教尚未有完整的共融,但是如果任何一方的教友在当地无法找到自己的神职人员,为了灵性的需要便可以参与对方的弥撒和领受圣体。本来圣体表达一个完整的共融,但在“通融原则”下便可以领受。圣座对某些中国主教的认可,我们认为与此有些类似。那么,这个认可便是一条走向完整共融的路,是这条路被打开了,需要主教不断地走向圆满与深度的共融。
我是河北的教友,在北京工作,祖辈都是,前几年母亲告诉我不可以进爱国会的堂了,现在我很少回家,在北京也不进堂,所以也很久没有办神工,领圣体了,自己又范了很多罪,现在不知道怎么办!同样父母现在也没有很清楚的交代.我去了一次北京的教堂,看到通知的最后署名"爱国会",心里就很别扭,也有其他教友告诉我可以去的,但是我还是怕有失误.同时我也不知道这个网站是不是爱国会的教友在办,回答的我如何才能得到证实.真的是很茫然!而且我相信这也是很多教友的苦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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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主教在线] 回复:
根据我们一贯的原则,在满足几个条件下您是可以进堂的:
第一:没有坏表样的危险;
第二:为了灵魂的益处;
第三:无法找到地下教会的教堂或教会团体。
这是我们大家公认的几个条件,满足这几个条件您就可以良心平安的进堂了。
在教会局势急剧改变的今天,做一个深度的神学和现实反省我们认为是非常适当的。
首先我们要自问,不允许进堂的性质是什么样的?
使用排中律我们可以知道,不允许进爱国会领导下的教堂不是出于神律,天主十诫中没有规定,耶稣也从来没有禁止过。也不是普遍的教会律,因为在其它国家没有相关的规定,就是在国内,各个地方的情况不尽相同,有的地方是比较统一的,根本不存在这样的说法。那么,这个规定就属于根据各个地方教会的本地情况,教会主管当局的一个权益牧灵措施。它的特点是:临时性和地方区域性的。而这个措施的最后基础就是教会学。那么,一方面,我们不应该将这个权益措施夸大化普遍化,对自己造成本不该自我束缚和去束缚他人,另一方面,既然属于临时权益,在情况变化的前提下这项措施也要做相应的变化。至于一些地方教会为什么做了这个规定,大家都心知肚明,无需我们多说。由教会主管当局所做的这些权益措施依然具有约束力,作为一个地方教会的教友有遵守的义务。
然后我们问,在具体情况下与这项规定发生了冲突后该怎么办?
具体来说,如果在一个地方无法找到地下教会的教堂和团体的存在,那些因为良心缘故不愿进堂的人就无法领到圣事。很显然,这种情况持续时间长了一定会产生副作用的,造成信仰滑坡或丢失信仰也是很有可能的。那么,本来这项措施就是为了教会利益和教友们的好处的,一些时候非但不能起到原来的作用甚至在某种程度上产生了一种意想不到的后果,那么,在伦理上就无法起到约束人内心的作用。“De internis neque Ecclesia”意思是说,连教会都不能审断人的内心。人首先应该为自己的信仰和良心负责,如果因为为了遵守这个外在的权益措施而丢掉自己的信仰或者造成良心的错误并不是这项措施的目的,或者说已经偏离的其目的。教会非但不能占据人内在的良心的位置,也不应对教友们的良心造成困惑和错误。由于我们过去高抬法律主义,无形中忽略了教友良心的引导与陶成,在今天造成了难以挽回的损失。君不见有多少教友在维护这项措施中慢慢冷谈最终失却信仰,因为在他们的心目中,这项措施比信仰还重要。不进堂没关系,没有圣事也没有关系,分不清界限却不行。这不仅是这部分教友的悲哀,更是众多牧者们的悲哀,因为众多的牧者们要求教友们也进入圣事共融的主体行列,简单的说,圣事共融原则的主体首要的是对教会的牧者们的要求,而教友们根据实际情况变通的可能性远远要比神职人员大的多。为了维护教会体制上的统一,却使人丢失了信仰或造成了信仰滑坡并不值得赞赏,所以,我们必须要体认到这项权益措施的两面性。因此,我们劝告那些无法找到地下教会团体的教友们,首先要为自己的信仰和得救负责,这才是最基本。教会牧者们谁都没有权利去要求教友们即便丢了信仰也要维护教会体制的统一。
最后我们问,在现今这个景况下该如何面对这项措施?
1. 坚决反对一刀切主义。将这项权益措施不分情况和客体的胡乱应用势必造成另一方面的伤害,这不仅不是教会法律的基本精神,也与教会法律背道而驰。
2. 坚决反对扩大主义。我们修改使用奥卡姆剃刀原理,奥卡姆剃刀原理这样主张,“如无必要,勿增实体”(Entities should not be multiplied unnecessarily)。我们这样说,“如无必要,勿扰良心”,意思是说,在一些本来没有地上地下之分的地方,勿将这项措施应用进去而增加教友们良心的困惑。
3. 坚决反对判断主义。不要因为看到某某进堂了然后就大肆宣传说某某入了什么爱国会了或者妥协了什么的,记住我们上面谈及的原则,连教会都不能审断人的内心。
4. 坚决反对盲目主义。反对一切盲目的进堂举动和赞同无条件的进堂行为以及牧者们的盲目宣讲。
5. 坚决反对信仰无差别主义。即是指将满足条件后的进堂的权益视为法理上的许可和原则。
6. 赞赏教友信仰意识苏醒。这个问题的提出就是反应了在这个措施之下某些教友信仰意识的苏醒,他们开始为自己的信仰和得救负责。
7. 赞赏教友明智的根据自己的处境选择最为合适于自己的处理方式。一方面不因为自己的选择成为别人跌倒的因由,另一方面也不要因为自己的选择而陷入更大的其它危险。
8. 赞赏教会牧者们效仿天父的慈悲。牧者们不可以只实施捆绑的权利,而漠视不同的环境以及环境的改变。如果要制度性的强行要求教友们遵守,就应该同时提供给教友们相应的解决办法,绝对不可以加给教友们难以负荷的十字架。
9. 赞赏教友间的互相理解精神。没有两个人的心理是相同的,也没有两个人的信仰程度是相对等的,宽宥弱小者,包容改进者,鼓励忏悔者本应成为所有基督徒的美德。少一份判断,拒绝指责,远离猜测都是我们不断去自我要求的标准。
10. 赞赏公开教会教堂主管以积极及开放态度关怀那些进堂的地下教会人士,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圣事帮助的同时,也要关切他们的后期灵性成长,尤其要特别留意那些在外打工的教友们的圣事生活和培育工作。
最后,我们必须声明,这个反省仅仅在谈及一个方面,因为我们无法在短短的篇幅中顾及到方方面面,那也不是在这个问题里应该讨论的。对困扰教友们良心已久的这个问题我们切愿做一个反省的开端,我们迫切希望各地教会神长进一步的根据自身教会情况作出相应的调整和深入的反省。总之一句话,一切都应为了教会和教友们的益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