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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查看:[全部问题 认识教会 教规教义 圣经问题 伦理问题 婚姻家庭 其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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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49:[伦理问题]我能得到饶恕吗?「8/4/2008 8:19:59 PM」 [ 邮箱:lf2006@188.tom ] (提问)
Female
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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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48:[伦理问题]同性恋问题「8/1/2008 1:37:35 PM」 [ ] (提问)
Male
微笑
 
我是说:真正同性恋是天生的,无法从心理上改变,但同性恋已经成为现实,如何定改?如何补赎?如何面对?如何解决?如何处理“同志”圈?如何洁净?

[天主教在线] 回复:
有关同性恋的问题我们已经回答了很多了,并就此问题做了一个集锦,希望您参阅一下。
http://www.ccccn.org/article/guia/dayi/moral/2008-01-06/1365.html
NO.47:[伦理问题]问题续「7/26/2008 5:22:01 PM」 [ QQ:331385655 邮箱:jinshengzuiaifen@qq.com 个人网站:啊 ] (提问)
Male
 
不 是啊 我问的是说犯教会的罪吗


天主面前    

[天主教在线] 回复:
我们已经将回复添加到您前面所问的问题上。
NO.46:[伦理问题]还需要补礼吗?「3/24/2008 9:32:37 PM」 [ ] (提问)
Female
小 凤
 
  我的父母结婚的时候正是教会教难中也没行婚配圣事 请问现在还用补婚配圣事吗?

[天主教在线] 回复:
我们建议最好咨询本堂神父,并确定结婚当时是否有教会的证人。一般而言,教友因为特殊情况没有机会让神父证婚并举行婚配圣事,现今没有补礼的绝对的必要。但是,我们的意见是,如果当时有神父或者仅仅有教友证婚但没有在教堂里举行隆重的婚配圣事礼仪,可以不补礼;如果当时既没有证婚,又没有举行任何婚配仪式,仅仅是依民法结婚,这种情况下,为了更能激发教友婚姻的圣善,可以请求本堂神父给与补礼。这是我们的个人行建议,仅供参考。
NO.45:[伦理问题]关系诫命的问题「3/23/2008 4:44:13 PM」 [ ] (提问)
Male
墙角的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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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44:[伦理问题]婚姻的问题「3/22/2008 11:07:22 AM」 [ QQ:51492364 邮箱:zhangmengxiang@126.com ] (提问)
Male
宝宝
 
我不是一名教徒,我感觉这不是我的错,因为我的父母就不是,我想信仰,现在可以说是一名教友,我的女朋友是教徒,她的家人反对我们,并且给她订婚了,我很郁闷,我们一直在一起,她很听话,顺从父母的意愿,可是又离不开我,我们也是真心的喜欢,我自己不知道是应该坚持还是放弃。她要是和我在一起就是犯罪了么?不顺从父母就是犯罪么?她父母说我在犯罪,我破坏了她的家庭,我感觉好郁闷,我真的在犯罪么?主,为了解开迷境吧~谢谢了。

[天主教在线] 回复:
如果单纯的相恋是没有罪恶可言的,但是如果属于婚前同居就说犯罪了。我们觉得您可以做一个综合判断,首先看如果你放弃了对方是否可以同样过一个幸福的生活,如果是的话,您应该为了她的真正幸福选择放弃;如果事实相反,若她结婚是出于家庭而不是出于她本心,或者即便她结婚后也无法和您分开,那么您应该做一个努力的争取。天主教会并不是绝对禁止与外教人结婚,但是的确存在着一些困难。
NO.43:[伦理问题]谢谢你们先前给的答案「3/20/2008 4:20:09 PM」 [ QQ:309724438 ] (提问)
Male
迷茫等待
 
谢谢你们了

[天主教在线] 回复:
不用客气,这是我们应该做的,请为我们祈祷。
NO.42:[伦理问题]怎么办「3/20/2008 1:46:27 PM」 [ ] (提问)
Male
11
 
我是女士前几年,我有过一次一夜情,我现在很后悔

[天主教在线] 回复:
如果您已经有了一个家庭您就应该忠于您与丈夫之间的爱情,也要顾及到整个家庭的价值。很多一夜情会摧毁家庭以及夫妻之间的感情,尽管很多时候是因为夫妻感情不合或者受到什么压力。一时的冲动会酿成多年悔恨的苦果,当然,事情已经过去了,只要能清醒的认识到事情的罪恶性和破坏性并下定决心以后不再出现类似的情况自己的良心也可以欣慰了,不要让这种悲观失望的情绪影响正常的生活。
NO.41:[伦理问题]请问我女朋友不是天主教教徒,我们可以结婚吗?「3/20/2008 1:08:39 PM」 [ QQ:282137588 邮箱:zhaolei30@126.com ] (提问)
Male
小晕一会
 
请问我女朋友不是天主教教徒,我们可以结婚吗?
      

[天主教在线] 回复:
与外教人结婚的问题我们已经回答很多次了,已经做好了一个集锦,请参阅一下http://www.ccccn.org/article/guia/dayi/family/
NO.40:[伦理问题]修女可以结婚吗「3/19/2008 11:23:29 AM」 [ ] (提问)
Male
婚姻
 
修女可以结婚吗

[天主教在线] 回复:
如果属于初学,或者没有矢发终身愿的修女因为一些原因离开了修会可以结婚,已经矢发终身大愿的修女在未获得解除之前结婚无效。
NO.39:[伦理问题]「3/18/2008 1:42:36 PM」 [ ] (提问)
Male
恋爱
 
在学校该不该谈恋爱  谈恋爱算犯罪吗 ?家里人都不知到

[天主教在线] 回复:
学生在校期间主要精力应该集中在学习上,盲目的跟随时代的潮流往往会将自己本来大好的学业毁于一旦。我们的意见是,除非到大学最后几年不要开始谈恋爱,一来是因为年龄尚小,生理、心理和情感尚不成熟;二来是过早的谈恋爱会严重的影响学业,甚至半途辍学。谈恋爱是人们建立婚姻和家庭的第一步,教会也不禁止,只要正常的发展二人的关系并尽量保持一定的距离是值得推荐的。现在社会开明了,如果已经到了谈婚论嫁的年龄了,把谈恋爱的事情坦诚的告诉家里也不是什么坏事。
NO.38:[伦理问题]什么是保禄特权?「3/10/2008 12:21:42 AM」 [ ] (提问)
Male
迷茫等待
 
保禄权是什么意思
谢谢了。

[天主教在线] 回复:
一、《教会训导文集》中论保禄特权的章节

大约1199年依诺森三世(参阅DS768--769)
DS768阁下曾函告我们,请求:夫妻之一方,遗弃另一方而改入异端教。那被遗弃的一方,想要再结婚,生育子女。试问:根据律法,这能这样做吗?所以我们就把你所问的问题,同我们的弟兄们商议结果,我们这样答复阁下:虽然我们的前任教宗(如:天士三世 Caelestinus Ⅲ)似乎并不这样想法,但我们要加以分析:是否夫妻二人,先是外教人,后来,其中一方,归正,信奉天主教?或是:夫妻二人,先是天主教人,后来其中一方,陷入异端教,或失落信德,又落入外教人的错误中?如果夫妻二人,先是外教人,后来其中一方归正,信奉天主教,而另一方,或完全不愿与对方同居,或至少非凌辱天主圣名,非牵引对方陷入大罪,不愿同居,那么,在这些环境之下,那被遗弃的一方,若愿再结婚,尽可准予结婚,因为保禄宗徒说过:若不信主的一方要离去,就由他离去;在这种情形之下,兄弟或姐妹,不必受拘束。(格前7:15)而且教会的典章,也这样规定:对造物主的凌辱,解除了那被遗弃者的婚姻(权利)-束缚。
DS769如果夫妻二人,都是(天主教)教友,而其中之一,陷入异端或外教的错误,那么,我们相信:在这种情形之下,那被遗弃的一方,在对方还没有死去之前,纵然对造物主的凌辱,显得更大,也不能再和别人结婚。因为二个外教夫妻的婚姻,固然是真实的,却不成圣事;至于信友夫妻的婚姻,则不然;他们一结婚,则若对方还在世间时,总不能离散而再行结婚,因为信友一结婚,便成为婚配圣事。当地的主教有权使用这个权力,问外教一方是否愿意归依天主教或不阻止教友一方的信仰生活。

论保禄特权——教宗格来孟十三世  
教宗颁发文告重申惩斥邪说谬论--公元1864年12月8日  
叙事:常有这样的事情发生:从两个外教夫妻中,一方归化信主,另一虽不愿立即归正,但同意和对方 (信主的一方),(和睦自处,即:不凌辱造主,也不诱引对方犯大罪,而且还预许自己,也将信主—拥抱信理;祇因某些特殊理由,认为不得不拖延一些日子。因此那信主的一方,并不与不信主者离异,但他们继续同居,仍如夫妻一般;这样日久天长,也有到数年之久,但到后来,那不信主的一方,变更初衷:不仅不愿归正,反而引诱那信主的一方,敬拜偶像,或予以遗弃;且已不同意与对方同居,甚至还与他人,另结新婚。
问题(一) 在这种情形下,那被遗弃的信主的—教友—一方,也能遗弃对方,而另与他人结婚?即:在这里,是否他有利用保禄特权的余地?盖保禄说:“若不信主的一方要离去,就由他离去”(格前:七,15)。 
对上述第一题的答案,是肯定的。
问题(二) 是否唯有不信主的一方,因对信仰的怀恨而离去,才使信主的一方,有利用保禄特权的余地?还是那不信主的一方,还因不乐意,或因其它与信仰不同的另外原因而离去,也使信主的一方,有利用保禄特权的余地? 
对上述第二题的答案:既然,这(保禄特权)的目的是为保卫那信主一方的信德,则信主者,自能由于任何原因,可利用这个特权,只要理由是公正的,那就是:信主的一方,并没有给予那不信主的一方,任何公正合理的离弃动机;但应明白的是:那信主一方与那不信主的一方婚姻束缚,唯有到那信主的一方(问明对方不愿与自己继续同居后),与另一信主再婚时,才会解除。
问题(三) 几时不信一方,因任何理由而与信主的一方离异,而且人也不能知道,对方是否还活在人世,那时,那信主的一方,能否另与他人结婚? 
对上述第三问题的答案:在这种情形下,不该去问那不信主的一方,是否愿意归正(领洗);事实上,圣座因正直理由,能予以宽免,不必去问。
问题(四) 一个信主的人(领洗者),获得宽免,有效地与不信主者(未领洗者) 结了婚。假设那不信主的一方(结婚后)离去,或不愿与信主的一方同居,或引诱对方犯死罪,那么,那信主的一方,能与他人,再结新婚吗? 
对上述第四问题的答案:如果那信主的一方,先获了宽免,然后与不信主者结婚,那么,那不信主一方,就已认为默认:愿与信主的一方同居,决不凌辱造主;职是之故,假设那不信的一方,(变更初衷)不遵守上述条件,则信主的一方,应用尽法律方面的补救方法,令对方遵守条件。否则的话,信主的一方,应和对方分床分居,但不该拆离婚姻的束缚;故在这种情形下,那信主的一方,当对方在生时,不能另续新婚(译者注:最近圣部对本条例另有新规定:信理圣部(S﹒Congr﹒ Pro Doctrina fidei)于公元一九七三年十二月七日颁布《对“维信德而解散婚姻束缚”的训令》)。
问题(五) 一个信主的人,在归正后(在领洗后),若曾有一些时日,与不信主的一方同居过,那他就没有另与他人,重新结婚的权利吗? 
对上述第五问题的答案:归正者归正信主 (领洗);在这归正时,那信主一方和那不信主的一方所有的婚姻束缚,若那不信主的一方,还活着的话,并不等于拆散了;盖唯有当不信主的一方,不愿与之同居时,那信主的一方,才获得权利,与信主者,另结新婚。此外,那上次婚姻的束缚,唯有在那信主的一方,有效地另结新婚后,才得以解除。但若信主的一方,在领洗之前,拥有多位妻妾,而其第一位 (正式)妻子,若不愿信主,那么,他可以与任何一位妾婢结婚,只要她是教友;但在这种情形下,他与她,应该在本堂神父以及人们面前,再互相表示姞婚的意愿。

二、《神学辞典》中对保禄特权的解释
(一)概念说明:特权privilege一词来自拉丁文,包括两部份:privus个人的、特别的(one's own),及lex法律(law)。此词或许可界定为:有效的教会法律条款,乃专为某人或团体而订定的一套客观的行为规范,容许他(们)享有与他人(依普通法)显然不同的特恩。但此特恩不可滥用,以免危害教会秩序。
至于“保禄特权”(Pauline privilege)一词通常指未领洗的男女双方所缔结的婚姻,一方领洗后,未领洗的另一方拒绝与之和睦相处时,领洗一方有权免除此婚姻。此词建基于“圣保禄在格前七12-16中准许了这特权”的假定上;可是如果把此准许与保禄其他的说法与态度比较看来的话,比较正确的说法是:此特权是教会对保禄原文作了较广义的解释所得到的结论。保禄在“婚姻不可解散”的上下文(格前七10-11)中,教诲从外教皈依的基督徒,不该以领洗为藉口,离弃未信主(未领洗)的一方;“但若不信主的一方要离去,就由他离去;在这种情形之下,兄弟或姊妹(皈依的一方)不必受拘束……”(格前七15)。他的意思是,皈依的一方没有必要反对未信主的一方离去。保禄在其著作上未曾提及婚姻能因此离去而解除,也未曾说过皈依的一方有自由另结新婚的权利。
(二)从第四世纪以来,大多的天主教释经专家都把格前七15阐释为:未领洗的双方缔结的婚姻,当未领洗的一方拒绝与领洗的一方和睦共处时,是可解除的;而事实上当领洗的一方另结圣事婚姻(参 488)时,前婚即正式被解除。现行的天主教教会法明订如何适用保禄特权,并指出使用此特权的最终目的是“保护信仰”。因此,“如未领洗一方不愿和领洗一方同居或不愿和睦相处,……即视为离异(离去)……”(法典1143条)。不过,离婚的领洗一方使用此特权再婚时,对象最好是天主教教友;否则需有重要理由,经教区教长免除其婚姻(指与教外人结婚)限制,他才可使用保禄特权,再缔结新婚(法典1147条)。再者,教会使用此特权时,应以保护信仰为优先考虑因素,故此信仰特权的使用优先受法律(教会法)的保护(法典1150条)。

三、信理部:《对“维护信德而解散婚姻束缚”的训令》
如众所周知,圣部对于那因维护信德而解散婚姻束缚之问题研究,历时已久,终于获得当今教宗保禄六世之核准,公布下列新规定的各项条件,好使那申请者,不管是受洗与否,或归正与否均可为了维护信德的缘故,得以解除其婚姻之束缚。
 
壹、要有效地解除婚姻束缚的绝对必要条件有三:
(a)在整个婚姻时期内,配偶中之任何一方,没有领受过洗礼。
(b)在那先前未领洗的配偶,领洗之后,没有行过房事。
(c)那没有领洗的配偶,或在天主教会领洗的配偶,不让天主教友配偶,享受信仰自己宗教以及为自己子女领受天主教的洗礼,与受天主教教育的自由。这原是“信约”(Cautiones)上的条件,应妥善予以遵守,才是。
 
贰、此外,尚须具有下列条件:
(1)由于根本的,以及不可能挽救的争端,那对夫妇没有重新恢复婚姻生活之可能性。
(2)即使准予解除婚姻之束缚,也不会有公开的坏的危险或严重地、令人惊异的危险。
(3)那申请的一方,并不是那拆散婚姻束缚的犯罪原因,而且,那将与之结婚或与之调整婚姻的天主教教友,也并不因他 (她) 自己的罪恶,而导致该婚姻之离异。
(4)假使可能的话,则该征询原来婚姻之配偶。而且,合理地对方也不予以拒绝。
(5)那申请解散婚姻束缚之一方,应照顾那在原来婚姻中所生子女的宗教教育。
(6)按公义的法律,那被遗弃的一方,及其所生的子女,应该受到照顾。
(7)和他 (或她) 新结婚的天主教教友,应按领洗之誓愿而生活,并应照顾那新家庭,才是。
(8)若不能等待那和他 (或她) 新结婚的望教者,领洗后才举行婚礼,那么,伦理一般地,应确知那望教者,必将在最近期内,领受洗礼。
 
叁、如果该婚姻之束缚,为了其他的理由,严重地受到怀疑,那么,该婚姻之束缚,更容易获得解散的准许。
 
肆、如果存在着那上述“贰”与“叁”所列的各项条件;而且,那天主教教友一方,由于地区的特殊境况,尤其是由于该地区之天主教友人类稀少的缘故,不能避免这样的婚姻,且也不能在同一婚姻中,度一个相称的教友生活,那么,那个天主教友,和那未领洗的人,在求获那不同信仰的婚姻阻挡宽免之后,所结的婚姻束缚,也可获得解除。此外,还须把那公开婚礼举行的事实,报告给信道圣部,才是。
 
伍、由于获得不同信仰的婚姻阻挡宽免,所结的合法婚姻 (Mat﹒ Legitimum) 束缚,解除后,那天主教教友一方,不得和那未归正而未洗者另结新婚姻。
 
陆、那由于解除前一个合法婚姻 (Mat﹒ Legitimum) 束缚后所结的另一个合法婚姻的束缚,不得准予解除。
 
为了合法合理地满全上列各项条件起见,我们在本训令所规定的准则以后,还附上“法定程序方面的新规则”;这在未来的进行法定程序时,都该予以遵循为要。
由于本训令的新规定准则,以前有关法定程序的规则,均彻底以废除。
 
 
信道圣部部长 赛柏(Seper)枢机签署
   秘书 哈默附署
一九七三年十二月六日发自罗马
(Prot. N. 2717/68)

NO.37:[伦理问题]与异教男友结婚「3/8/2008 9:56:39 AM」 [ 邮箱:pxr116@hotmail.com ] (提问)
Female
pxr116
 
我现在有一位固定的男友,人品各方面我都很满意。但是他不是天主教徒,请问:若想与他结婚,是不是他一定要入天主教?家里亲戚现在持两种观点。我想问一下现在教中对这个方面有没有什么文字规章或是其他不成文的规定?希望能及时将问题发送到我邮箱。

[天主教在线] 回复:
我们已经做了有关这个问题的集锦,请参考一下http://www.ccccn.org/article/guia/dayi/family/2008-03-18/1826.html
NO.36:[伦理问题]不知道怎么办急「3/8/2008 12:49:13 AM」 [ QQ:309724438 邮箱:jy03137552@163.com ] (提问)
Male
迷茫等待
 
此留言保密,仅管理员及留言者可以浏览。

[天主教在线] 已经回复您,请 输入密码查看
NO.35:[伦理问题]教内的与外教的人结婚没办圣事犯什么罪?「3/7/2008 3:39:48 PM」 [ QQ:452514536 ] (提问)
Female
雨中的梦
 
教内的与外教的人结婚没办圣事犯什么罪?

[天主教在线] 回复:
您的问题比较宽泛,不容易界定。
如果您在结婚之前没有求得教区主教的宽免那您的婚姻在教会方面而言就是非法的,属于与外教人结婚的罪,有被停止圣事的危险和可能。
如果您请求了宽免,但是由于外教一方为非天主教信徒,那么您不能在教会内举行婚配圣事,所以在这方面并没有什么罪可言。
因此,您的问题的关键在于是否向主教求得了宽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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