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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79:[伦理问题]什么是大罪「2/8/2009 5:33:53 PM」 [ QQ:786650717 邮箱:xzsscx@qq.com ] (提问)
Male
一粒沙
 
    在大事情上明知故犯天主的诫命,就是大罪。三个要素中,明知、故犯,我还较容易知道(不过这里有一个良心抉择问题,如往深里理解,还是有些模糊。)请问,哪些算大事情?另外,良心的培育受后天很大影响,性格和性别 、生理和心理健康、地域、文化等诸多因素都会对良心造成影响,从而有正确的良心、有疑惑的良心(或敏感的良心)、有麻木的良心等,这些在罪的识别和判断上有没有区分。总之,什么是大罪?

[天主教在线] 回复:
如果您问哪些属于大事情,我们回答您说,大事情往往是相对的事情,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比如,偷窃的问题,偷人10块钱并不算大事情,可是,偷了1000就是大事情了;偷了一个百万富翁的1000块钱并不构成大事情,但是如果偷了一个贫穷学生的200元钱导致这个学生不能按时交学费被勒令退学,这就构成了大事情。所以,看待问题不可以绝对化,不能说偷窃100元算小事情,从偷窃1000元开始算为大事情,这样的论调是要不得的。所以,大事情往往是那些能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情。
至于良心的问题,每个人都有责任培养正确的良心来审断事务,但是有时会有疑惑、甚至麻木良心的产生,所做出的判断对减轻所负的伦理责任。比如一个人在星期五弄不清到底是星期几了,吃了肉,这种情况下我们说,他所负的罪责就很小。加入一个人在星期四,却认为是星期五,又故意吃了肉,这种情况下他负有罪责,因为他必须要面对自己的良心。
您可以进一步阅读天主教教理1776-1802号。
最后,我们需要提醒大家一点,就是传统上我们总是以这三个因素来判断罪过,其实,罪恶的定义很广,这三个因素远远不能完全函括。在耶稣的教导里,并不是人违反了什么才有罪,在有关爱德、正义上,人不积极的去爱身边的人,特别是贫穷的人,不积极的维护正义就是最,这种“所缺”在社会上没有人能说一个人没有关怀贫穷人就有罪了,但是在福音中,特别是耶稣所讲的审判的比喻中就是以是否爱了和关怀了来做为衡量标准的。
我们把这段圣经粘贴到这里,请我们每一个人做一个反省:
当人子在自己的光荣中,与众天使一同降来时,那时,他要坐在光荣的宝座上,一切的民族,都要聚在他面前;他要把他们彼此分开,如同牧人分开绵羊和山羊一样:把绵羊放在自己的右边,山羊在左边。那时,君王要对那些在他右边的说:我父所祝福的,你们来吧!承受自创世以来,给你们预备了的国度吧!因为我饿了,你们给了我吃的;我渴了,你们给了我喝的;我作客,你们收留了我;我赤身露体,你们给了我穿的;我患病,你们看顾了我;我在监里,你们来探望了我。那时,义人回答他说:主啊!我们什么时候见了你饥饿而供养了你,或口渴而给了你喝的?我们什么时候见了你作客,而收留了你,或赤身露体而给了你穿的?我们什么时候见你患病,或在监里而来探望过你?君王便回答他门说:我实在告诉你们:凡你们对我这些最小兄弟中的一个所做的,就是对我做的。
然后他又对那些在他左边的说:可咒骂的,离开我,到那给魔鬼和他的使者预备的永火里去吧!因为我饿了,你们没有给我吃的;我渴了,你们没有给我喝的;我作客,你们没有收留我;我赤身露身,你们没有给我穿的;我患病或在监里,你们没有来探望我。那时,他们也要回答说:主啊!我们几时见了你饥饿,或口渴,或作客,或赤身露体,或有病,或坐监,而我们没有给你效劳?那时君王回答他们说:我实在告诉你们:凡你们没有给这些最小中的一个做的,便是没有给我做。这些人要进入永罚,而那些义人却要进入永生(路25:31-46)。
NO.78:[伦理问题]天主教徒是否可以放高利贷?「1/6/2009 11:26:33 AM」 [ ] (提问)
Male
急急
 
一个朋说一个做生意的人要借钱,按一万元每月1000块结利息,他放了点钱给那个行生意人,也要我放点.说实话,我现在负担很重,需要开源,想放点债,但是这么高的利息不知是否犯了我们教会的第九条,如果放,这是一种犯天主的诫命的罪吗?请神父您给我指点一下,谢谢!

[天主教在线] 回复:
天主十诫第七诫禁止不义地拿走或扣留他人的财物,以及造成他人财物上的任何损失。第七诫命令人,以正义和爱德管理地上的财物及劳苦的成果。第七诫为了公益,要求尊重财物的普遍的用途及私有权。基督徒的生活应努力使这世界的财物,导向天主及弟兄的友爱。
第七诫不仅禁止人行不义损害他人的财物,也命令人按照正义和爱德的要求管理其所获得的成果,世间财物的正确使用应该以导向天主及弟兄友爱为目的。 
在经济事务上,对人性尊严的尊重要求人实践节制之德,为调节对世物的贪婪;要求实践正义之德,为保护他人的权利,并给予他所应有的;要求实践连带责任之德,以遵守金科玉律并随从基督的慷慨,“他本是富有的,为了你们却成了贫困的,好使你们因着他的贫困而成为富有的”(格后8:9)。 
圣经特别强调天主祝福那帮助穷人者,谴责那不顾穷人者:“求你的,就给他;愿意向你借贷的,你不要拒绝”(玛5:42)。“你们无条件得来的,也要无条件分施”(玛10:8)。从他们为穷人所作的,耶稣将认出他的被选者。当“穷苦人得了喜讯”(玛11:5)时,就是基督临在的记号。
旧约也清楚的表达了这一点:“如果你借钱给我的一个百姓,即你中间的一个穷人,你对他不可像放债的人,向他取利”(出22:24)。圣经一方面责备懒惰不肯工作的人(箴19:15),另一方面也呼吁我们要照顾无力工作的穷人。例如圣经吩咐不可以欺压贫穷人(亚7:10)、不可戏笑穷人(箴17:5)、要将飘流的穷人接到你家中(依58:7)、要帮补穷乏的弟兄(申15:7)。当我们愿意听穷人的哀求,天主也愿意垂听我们的祈祷(箴21:13)。 
“教会爱护穷人……是教会恒久传统的一部分”。这是受真福的福音、耶稣的贫穷、耶稣对穷人的关注所启发,也应该是劳苦工作的一个动机,“好能周济贫乏的人”(弗4:28)。这种对穷人的关爱,不只延伸到物质的贫穷,也延伸到文化与宗教多种形式的贫穷。
面对生活周遭的穷人,社会各界都纷纷捐款救助。教会是一个爱的宗教,耶稣吩咐我们要爱人如己。因此各教会都有定期救助教会中贫困的孤儿寡妇,也不定期援助发生天灾的社会大众,帮助他们度过艰苦的岁月。
 
关于高利贷的定义,直到中世纪教会还未作出明确规定。由于放贷取息明显与教义抵触,教会早在封建社会初期便曾明令禁止。后来查理大帝把教会的这一律令推广到世俗人民之间。到中世纪中期,教会也仍然在口头上反对高利贷,宣讲高利贷的罪孽。但当时商品经济已相当发展,要完全禁止放贷取息已不可能。何况借债人除平民之外,还包括封建王公贵族,放债人也不仅仅是趁人之危的投机商。教会迫于经济现实,于是提出在下列几种情况下允许收取利息:1、贷者因出贷蒙受损失;2、借主逾期不还;3、贷者因出贷而失去获利机会。对此,有些经院学者提出了其他的限制条件,或持有不同的看法。
至于您所谈及的以十分之一的超高额利息去放贷,不仅有违天主教教义,甚至也不符合正常的伦理原则。即便是双方都可以接受,在伦理上仍然是不道德的。因此,天主教徒应该按照合理的利息将手头的余款借与他人,这不仅是正义的要求,也是爱德的要求。
NO.77:[伦理问题]孕妇危险,保大人还是保孩子?「1/4/2009 11:48:54 AM」 [ 邮箱:xiangming1987@163.com ] (提问)
Male
话语
 
教会一直主张不让堕胎!但是在一个孕妇被推入产房后医生匆匆出来问家属:现在病人有危险,保大人还是保孩子?那么家人怎么回答哪?????????????一位不能为了就一个人的性命而、、、、、、、、、、、、

[天主教在线] 回复:
我们先转载一段伦理学家金象逵的话:
天主教的神学家都同意堕胎是罪恶,在怀胎之初即应保护胎儿的生命。现在我们要进一步地研讨,胎儿生命是不是绝对不可侵犯的?有没有几种特别严重的理由使得结束胎儿的生命成为道德上许可的行为?这一点,就不如前面讲的基本真理那样一致不变的了。
由十五世纪至十八世纪中期,伦理神学家注意到,具体个案中,除了胎儿生命外,还有别的价值,尤其是母亲的生命,应该在伦理判断时考虑到。为救母亲的生命是不是可以结束胎儿的生命呢?如果在不堕胎则母亲及胎儿均死的情况中,是不是可以堕胎来救母亲呢?历史上,几位著名的神学家主张在上述情形下可以堕胎。Thmos Sanchez,S.J (1550---1610)是其中最出名的一位,圣亚尔丰索认为是可靠的意见。十九世纪末叶,罗马神学家如 D.Annibale,Ballerini等也有同样的主张。圣职部一八八四、一八八九年两个指示,斥责这样的学说?庇护十一世的「圣洁婚姻」通论的严厉的口吻,指明一切「直接堕胎」都是罪恶。然而就在通谕颁布后三个星期,意大利医生E.Pestalozzi在罗马观察报发表的文章引起当时两位大神学家A.Gemelli及A.Vermeersch激烈长久的争辩,讨论究竟什么是直接堕胎。教宗庇护十二世给了更清楚坚定的指示,对「直接」、「间接」的含义加以阐明(注八)。而今天,在有的情况中,神学家仍不能同意某种手术是不是直接堕胎(注九)。「直接」、「间接」的区别连受过特别训练的神学家尚难以同意,又怎能使普通教友了解呢?
由此可引出一个牧职宣讲的规律:「成长之律」,照听者信仰及宗教知识的程度而给予适当的说明。否则只会引起人的拒绝与抨击,说教会不通人情。而且只说「为救母亲也不能堕胎」「虽然不堕胎母子均死,也不可以」,这不是全部真理。因为有的情况中(间接地)可以中断胎儿生长过程而救护母亲。此外,今天由于医学的进步,上述的困难病例可说不存在了。所以更有理由在宣讲及文章中避免讨论这样的问题。如果有人故意问这样的刁难问题,也许最好的回答是:有的情况下是许可的,有的情况下是不许可的。至于怎样的情况是许可或不许可的,则不能在短短时间内可以讲清,连专家有时也不敢确定。

金象逵一方面肯定了生命应受到尊重的天主教教义,另一方面也说明了一个问题,就是如果僵死到坚持教会的训导,在这种情况下,直接宣扬说:“为救母亲也不能堕胎”,或“虽然不堕胎母子均死,也不可以。”这样的论调我们认为并不是对生命的尊重,而是在毁灭生命。
我们当然也不能说大人的生命就应该比孩子的生命更应该得到尊重,或者相反,认为孩子的生命比大人的生命更值得保护。生命为每一个人来说都只有一次,都是应该受到尊重的。但是,出现这种特殊情况的困难也是不可避免的,一旦出现这种情况,我们认为可以这样回答:尽量拯救一个生命。
在拯救生命的过程中对另外一个生命构成了威胁,在没有更好到方法的情况下不得已的,这多少含有一些自卫的理由在内。
当然,如果母亲能自己自由抉择放弃自己的生命而保全胎儿的生命,这是值得称赞的英雄行为,但谁也没有权利去要求任何一个母亲这样做抉择。
我们对这个问题的回答不见得是最好的,也可能什么地方还有不足之处,欢迎资深之士给我们提出宝贵建议。
NO.76:[伦理问题]对判定大罪小罪标准的问题「1/3/2009 8:33:21 AM」 [ ] (提问)
Male
我心本善
 
看了贵站一系列的关于婚前同居和找对象的问题,说的比较传统而且保守,而且把它定义为是很严重的罪,但是我们是怎么来定义“罪”呢?记得听过一位很有智慧的神父说过:罪的根本是拒绝爱。婚前同居是不值得提倡,我有过这样的经验,但是我的心里一直不认为这是罪过,所以办告诫的时候不是不原意说或者故意不说,而是觉得从我本身来讲,我不认为是罪过,就像您回答的一些问题:无法判定是不是罪,或者大罪或者小罪,如果良心平安的话,可以不最为罪来说。而同居的前提是爱,而不是拒绝爱,我不知道这样说是不是正确?

[天主教在线] 回复:
首先,您所举出的那位神父的话“罪的根本是拒绝爱”是指人从根本上拒绝天主的爱,而不是人拒绝人与人之间的爱。按照您所说:“而同居的前提是爱,而不是拒绝爱”,那么,同居不仅是合法的,而且也是值得提倡的了,因为是真正的爱。这样,如果一个有妇之夫跟另外一个女子真心相爱,那么,他抛弃了与他结发妻子与他心爱的情人结婚,他们的婚姻不仅是合法的还应该得到同情。显然这种论调是及其荒谬的,之所以推论出这些荒唐的结论是因为您的前提的错误。
其次,判定一件事情是否是大罪或小罪有很多不确定的因素,尤其是主观因素和特殊的境况。比如,主观上,如果一个人不知道堕胎是大罪而去堕胎了,她所付的罪责绝对不能跟一个完全明了的人所付的罪责等量齐观。但是,客观上,如果她是被强迫的,那她丝毫的罪责都没有。有一些本质上是恶的行为,你管当事人知道与不知道都会犯有重大的罪恶,比如乱伦、通奸、杀害无辜等等。因为通过自然律和人最基本的常识人应该知道这些事情是罪恶,不知道这些事情是罪恶本身就是一直罪恶。
最后,婚前同居问题,不仅受到教会的抨击,也不为社会道德所接受。天主教新要理这样说:“现在有些人有结婚的意愿,却要求一种‘试婚的权利’。不管这些从事过早的性关系者的意图如何坚定,‘过早的性关系,不可能保证在一男一女的人际关系中的诚实和忠信,特别不可能保护他们免於幻想和任性’。肉体的结合,唯有在男女之间建立了决定性的生活团体之後,道德上才是合法的。人类的爱情不能容忍‘试婚’。爱情要求在人与人之间全部的、决定性的给予(2391号)。”
在定义或判定一个伦理行为是否为大罪还是小罪的问题上,我们总是先陈述天主或教会的诫命,然后充分顾及到各种实际情况。因为同一个伦理行为会有太多不同的判定,有些情况会减轻罪责,但也有写情况会加重罪责,比如偷人100元钱跟偷圣爵,一个普通人犯通奸跟一个神父犯通奸,无意中杀人跟故意杀人都不能同等看待。
NO.75:[伦理问题]找寻出路「12/13/2008 8:04:47 PM」 [ QQ:594948457 邮箱:peter629@126.com ] (提问)
Male
歧路亡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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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74:[伦理问题]做为一个基督徒如何来看待战争「12/11/2008 12:35:01 PM」 [ 邮箱:liunaxin123@sina.com ] (提问)
Male
littleliu123
 
请问,做为一个基督徒如何来看待战争,我知道布什是基督徒,那为何还要让美军在伊拉克作战?我想象中的基督徒应是倡导和平不参战的.

[天主教在线] 回复:
做为一个基督徒,首先要坚持人的生命的价值,尊重人的生命。因为生命是天主的创造和恩赐,人的生命是神圣的,因为,生命自一开始就含有天主的创造行动,并与造物主亦即与人生命的唯一终向,常保持着特殊的关系。唯独天主是生命的主宰,自生命的开始直到生命的终结:在任何情况之下,没有人能够声称自己拥有直接毁灭一个无辜者生命的权利。
天主教新要理对战争的态度说的非常明显:
避免战争 
第五诫禁止故意毁灭人性生命。因为任何战争都招致一些灾祸与不义,教会恳切地催促每一个人祈祷和采取行动,好使天主的圣善把我们从战争的古老奴役中解救出来。 
每一位国民和执政者均应为避免战争而努力。 
然而,几时“出现战争危机,而又没有拥有管辖权及足够能力的国际组织,在一切和平方法用尽之后,不应否认政府有合法的自卫权利”。 
应以严谨态度,考虑诉诸武力的合法自卫的严格条件。此种决定的严重性,应使此种自卫受到道德合法性的严格条件的规范,即须同时兼有下列条件: 
——侵略者所加予国家或国际社会的伤害应是持续的、严重的和确定的; 
——除诉诸武力以外的其他一切办法均显示不切实际或无效; 
——有成功的可靠条件; 
——诉诸武力不会招致比应铲除的恶,有更大的恶及混乱。现代武器的毁灭威力,在此种状况的评估中,要求极度的明智。 
这些是在所谓“正义战争”的道理中例举的传统要素。 
负责公益者,应该审慎评估其道德合法性的条件。 
政府在此情况下,有权利和义务加予国民为国防必要的职责。 
献身於军旅生活为祖国服务者,是人民安全和自由的公仆。如果他们能忠於职守,他们真的有助於国家的公益与和平的维系。 
基於良心的动机而拒绝使用武器的人,仍有义务以其他方式服务人群。公权力应予以公平的安排。 
教会和人的理性肯定,在武装冲突中道德律的效力不变。“不是因为战争不幸地爆发, 作战的双方就因此可以为所欲为”。 
应以人道来尊重和对待非战斗人员,伤兵和战俘。 
任何故意地违背人权及其普遍原则的行动,以及指挥此行动的命令,均是罪行。盲目的服从不足使那些顺从者得以免罪。因此对歼灭一个民族,一个国家或一个少数种族的行为,应加以谴责,视为大罪。人们有道德义务反抗种族灭绝的命令。 
“任何战争行为, 毫不辨别地消灭整个都市或广阔地区及其居民,是反对天主及人类的罪行,应坚决而不犹豫地加以谴责”。现代战争的危机是对持有科学武器,尤其是原子武器、生物或化学武器者,提供触犯这类罪行的机会。 
囤积武器,在许多人看来,是使可能的敌人,放弃战争的似是而非的办法。他们认为这可能是保证国际间和平最有效的方法。这吓阻方法,在道德上十分值得商榷。武器竞赛不能保证和平。它不但无法消除战争原因,反而增加战争危险。为追求不断有新的武器,而花费庞大的资源,阻碍为贫困的人民提供援助也延迟了各民族的发展。军备竞赛增多冲突的理由,也增加扩展冲突的危险。 
武器生产及交易,触及国家和国际社会的公益。因此,公权力有权利与义务予以管制。为了短期私人的或集体的利益,不能使煽动国际间的暴力与冲突,而又危害国际公法秩序的企业合法化。 
不义、经济或社会制度的过度失衡、嫉妒、不信任及傲慢,在人与人之间、国与国之间蔓延,便不断威胁和平并引发战争。为铲除这些失序而作的任何努力,有助於建设和平及避免战争:  如果以人类都是罪人而言,常有战争的危险在威胁着,直到基督再来,常是一样。但以人类在爱中合一而言,则将战胜罪恶,并战胜暴力,直到实现这句预言:“人们将把自己的刀剑铸成锄头,将自己的枪矛制成镰刀;民族与民族不再持刀相向,人们也不再学习战斗”(依2:4)。 

至于布什的伊拉克政策,我们认为做为一个基督徒的布什在政治上并不能完全以基督徒的理念去管理国家,因为他还需要满足各方面的利益,而发动伊拉克战争其最根本点就是石油,所以海湾战争其实就是石油争夺战。尽管美国出师有名,但丝毫不能掩盖其背后的石油利益动机,所以,我们并不认为这是一场正义的战争。在对伊拉克的战争上,根据前述的符合正义战争的条件来审断,这场战争并不是道德的正义战争,因此,前教宗若望保禄二世和现教宗本笃十六世都毫不忌讳的批评了布什的出兵政策。
NO.73:[伦理问题]异性之间可以存在友谊吗「12/3/2008 8:05:19 PM」 [ ] (提问)
Male
迷茫
 
我异性之间可以存在友谊吗

[天主教在线] 回复:
您的问题范围很大,不好确切的回答。原则上异性之间保持正常的友谊不但是好的,还可以令人的人格更加成熟。因为您没有其它的任何信息,我们在此也就不做无谓的的假设了,比如修会会士、神父修女、 已婚者之间的与异性友谊的问题是很复杂的,您既然没有说这些前提我们也就不做回答了。

NO.72:[伦理问题]我该怎么办「12/2/2008 7:04:35 PM」 [ 邮箱:pangaihua19831125@163.com ] (提问)
Fema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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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71:[伦理问题]迷途「11/30/2008 11:19:12 PM」 [ 邮箱:tf6300@126.com ] (提问)
Male
tyflx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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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70:[伦理问题]恋爱中身体有亲密的接触行不行?「11/27/2008 12:07:13 PM」 [ QQ:379386615 邮箱:WANGNANHA@163.COM ] (提问)
Female
羔羊
 
恋爱中身体有亲密的接触行不行?要不要告解?没有发生关系

[天主教在线] 回复:
您所说的“亲密接触”是一个比较模糊的概念,很难定义它的范围。从积极方面而言,恋爱就是两个人一起共度甜蜜而欢乐的时光,同时也需要一些肢体语言的表达,比如拉手、拥抱等等都是为了增进彼此的认识和感情深度。从消极方面而言,恋爱中的男女应该持守最基本的社会公认的伦理道德以及教会所教导的真理准则。比如新要理教导人贞洁,需要学习自制,人也需要在文化方面成长等等。新要理特别提醒那些已经订了婚的男女:已订婚者被召以节制持守贞洁。他们受此考验,将发现彼此的敬重,并将学习在忠信与希望中,从天主那里彼此接纳。他们将把夫妻之爱特有的温存,保留到婚姻时。他们要彼此帮助在贞洁中成长(2350号)。同时,教会也反对婚前试婚的行为,新要理这样说:现在有些人有结婚的意愿,却要求一种“试婚的权利”。不管这些从事过早的性关系者的意图如何坚定,“过早的性关系,不可能保证在一男一女的人际关系中的诚实和忠信,特别不可能保护他们免於幻想和任性”。肉体的结合,唯有在男女之间建立了决定性的生活团体之后,道德上才是合法的。人类的爱情不能容忍“试婚”。爱情要求在人与人之间全部的、决定性的给予(2391号)。
教会的教导很清楚的告诉我们性的亲密应该保留给婚姻,而在恋爱中则要求一种自制的贞洁,就是要求一种出于对人性尊严的彼此尊重,“人性尊严要求人以有意识的自由抉择行事,意即出于个人的心悦诚服而行事,而非出於内在的盲目冲动,或出于外在的胁迫而行事。人将自己由私欲的奴役中解放出来,并以自由选择为善的方式,追求其宗旨,同时又辛勤而又有效地运用合宜的方法,这样的人才算达到其尊严(2339号)。”可见,新要理并没有给人们设置一个最低限度,比如:不发生性关系其它什么都可以,而是从积极方面勉励人辛勤而又有效地运用合宜的方法,以符合人性尊严的方式而行动。
至于是否应该加入告解,因为没有具体的行为来做判断,我们也无法厘清究竟是什么罪,或者何种程度的罪。一方面,不要将所有的恋爱期间的行为都视为禁止的或者不洁的;另一方面,也不要将恋爱期间的行为与婚姻行为等同起来。所以,我们希望您能自己加以判断,如果良心很受谴责,那么就应该加入告解,如果您认为良心很平安,属于恋爱期间的一些正常行为,那你就无需加入告解,如果您无法判断是否有罪,狐惑而不安,那么,您在告解的时候直接问神父就可以了。
NO.69:[伦理问题]迷途「11/25/2008 1:30:25 PM」 [ 邮箱:tf6300@126.com ] (提问)
Male
tyflx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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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68:[伦理问题]具体的日子能告诉我一下吗「11/15/2008 7:27:44 PM」 [ QQ:597802720 ] (提问)
Female
星星
 
你好 上次我已经提问过了 就是我有个亲戚要结婚。。{你上次的回答 不好意思我没看明白。。。》麻烦告诉我具体的什么期间是不能结婚的,,,不慎感谢

[天主教在线] 回复:
严格来说教会并没有限制任何结婚的日期,换句话说,一年365天中任何一天都是可以的。但是需要明白一点,可以并不意味着合适。比如,我可以去拜访朋友,没有任何法律限制我某年某月某日不能去,我可以随时去,但是深更半夜的去显然不是合适的,朋友正在开会也不是合适的。在教会里因为礼仪周期的原因,一年中会在某个时期特别庆祝基督奥迹的一个层面,这个时期可能是诞生的奥迹,整个教会大家庭都是欢乐的气氛;那个时期可能会庆祝受难、死亡和复活的奥迹,大家都会沉浸在基督受难的悲痛里。显然,在一些特别缅怀基督苦难的日子和一些强调基督徒苦行和补赎的日子里进行婚宴是不合适的,因为婚宴的气氛是喜乐的,与教会所要求的一种肃穆气氛是不相宜的。 
这个答复的意思是:任何时候都可以结婚,但不是任何时候结婚都是适宜的。
农历的第一个月一般称为正月,是一年中的第一个月,而正月初一,就是我们说的“春节”。2009年的正月从1月26日春节开始到2月24日结束,而2009年的四旬期从2月25日圣灰礼仪开始直到4月12日耶稣复活。因此,在2月25日之前结婚是没有问题的。
这个答复的意思是:2009年的2月26日开始四旬期,不适宜结婚,所以2月25日或之前都是可以的。换句话说,2009年的正月和苦难期并不重叠。
或者您如果还看不懂,我们就说2009年的正月可以结婚。
NO.67:[伦理问题]父母的权力是不是来自于天主?不合法政府的权力呢「11/15/2008 4:50:00 PM」 [ QQ:453864677 ] (提问)
Male
芥子
 
父母的权力是不是来自于天主?不合法政府的权力呢

[天主教在线] 回复:
父母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是最原始的和不能转让的。 父母应该视他们的子女为天主的子女,并尊重子女的人格尊严。父母要以身作则,就是以自己服从天父圣意的榜样,来教导子女实践天主的法律。父母的权利固然是来自天主的,但是这权力并不是绝对的,父母要尊重子女的人格,视他们为一个独立的个体。
政府的权力称为“公权力”,执行权力的人,应视之为一种服务。“谁愿意在你们中成为大的,就当作你们的仆役”(玛20:26)。在伦理上,行使权力的标准应是来自天主、本身合理和特定对象。没有人可以命令或制订违反人的尊严和自然律的事宜。
政治权力应该尊重人的基本权利。政治权力应合乎人道地执行正义,尊重每个人的、特别是家庭的和受剥削者的权利。 
若执政当局发出的指令违反道德秩序的要求、人的基本权利、或福音的教导,公民依照良心有责任不予顺从。若执政当局的要求违反正直的良心,则在服务天主与服务政治团体的区分上,得到拒绝服从政府的理由。“凯撒的,就应归还凯撒;天主的就应归还天主”(玛22:21)。“听天主的命应胜过听人的命”(宗5:29)。 
假如政府擅自越权、欺压国民,国民不应拒绝实践为促进公益的客观要求。然而,国民有权维护自身及其他国民的的权利,免受政府滥用权力的危害。不过应尊重自然律及福音原则所画定的界限。 
抗拒政权的欺压不能合法地诉诸武力,除非下列五个条件同时具备: 
一、基本权利的侵犯是确实的、严重的、长期的; 
二、已经用尽了其他所有的方法; 
三、不引起更恶劣的纷乱; 
四、有成功希望的充分理由; 
五、依情理说已看不出有更好的解决之道。
NO.66:[伦理问题]耶稣复活明年会是什么时候,我们天主教的正月可以结婚吗?「11/13/2008 6:55:08 PM」 [ ] (提问)
Female
小小
 
我想知道耶稣复活明年会是什么时候,我们天主教的正月可以结婚吗?请快快回答我好吗?谢谢

[天主教在线] 回复:
2009年的复活节在4月12日,至于天主教徒正月是否可以结婚我们前面已经回答过了,请参阅这里http://www.ccccn.org/dayi/detail.asp?id=1116
NO.65:[伦理问题]生活與信仰使我迷茫,不知該何去何從「11/12/2008 6:36:28 AM」 [ QQ:8520860 邮箱:akliu2@163.com ] (提问)
Male
迷途的羔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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