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芥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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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主教在线] 回复: 父母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是最原始的和不能转让的。 父母应该视他们的子女为天主的子女,并尊重子女的人格尊严。父母要以身作则,就是以自己服从天父圣意的榜样,来教导子女实践天主的法律。父母的权利固然是来自天主的,但是这权力并不是绝对的,父母要尊重子女的人格,视他们为一个独立的个体。 政府的权力称为“公权力”,执行权力的人,应视之为一种服务。“谁愿意在你们中成为大的,就当作你们的仆役”(玛20:26)。在伦理上,行使权力的标准应是来自天主、本身合理和特定对象。没有人可以命令或制订违反人的尊严和自然律的事宜。 政治权力应该尊重人的基本权利。政治权力应合乎人道地执行正义,尊重每个人的、特别是家庭的和受剥削者的权利。 若执政当局发出的指令违反道德秩序的要求、人的基本权利、或福音的教导,公民依照良心有责任不予顺从。若执政当局的要求违反正直的良心,则在服务天主与服务政治团体的区分上,得到拒绝服从政府的理由。“凯撒的,就应归还凯撒;天主的就应归还天主”(玛22:21)。“听天主的命应胜过听人的命”(宗5:29)。 假如政府擅自越权、欺压国民,国民不应拒绝实践为促进公益的客观要求。然而,国民有权维护自身及其他国民的的权利,免受政府滥用权力的危害。不过应尊重自然律及福音原则所画定的界限。 抗拒政权的欺压不能合法地诉诸武力,除非下列五个条件同时具备: 一、基本权利的侵犯是确实的、严重的、长期的; 二、已经用尽了其他所有的方法; 三、不引起更恶劣的纷乱; 四、有成功希望的充分理由; 五、依情理说已看不出有更好的解决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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