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急急 |
|
|
一个朋说一个做生意的人要借钱,按一万元每月1000块结利息,他放了点钱给那个行生意人,也要我放点.说实话,我现在负担很重,需要开源,想放点债,但是这么高的利息不知是否犯了我们教会的第九条,如果放,这是一种犯天主的诫命的罪吗?请神父您给我指点一下,谢谢!
|
|
[天主教在线] 回复: 天主十诫第七诫禁止不义地拿走或扣留他人的财物,以及造成他人财物上的任何损失。第七诫命令人,以正义和爱德管理地上的财物及劳苦的成果。第七诫为了公益,要求尊重财物的普遍的用途及私有权。基督徒的生活应努力使这世界的财物,导向天主及弟兄的友爱。 第七诫不仅禁止人行不义损害他人的财物,也命令人按照正义和爱德的要求管理其所获得的成果,世间财物的正确使用应该以导向天主及弟兄友爱为目的。 在经济事务上,对人性尊严的尊重要求人实践节制之德,为调节对世物的贪婪;要求实践正义之德,为保护他人的权利,并给予他所应有的;要求实践连带责任之德,以遵守金科玉律并随从基督的慷慨,“他本是富有的,为了你们却成了贫困的,好使你们因着他的贫困而成为富有的”(格后8:9)。 圣经特别强调天主祝福那帮助穷人者,谴责那不顾穷人者:“求你的,就给他;愿意向你借贷的,你不要拒绝”(玛5:42)。“你们无条件得来的,也要无条件分施”(玛10:8)。从他们为穷人所作的,耶稣将认出他的被选者。当“穷苦人得了喜讯”(玛11:5)时,就是基督临在的记号。 旧约也清楚的表达了这一点:“如果你借钱给我的一个百姓,即你中间的一个穷人,你对他不可像放债的人,向他取利”(出22:24)。圣经一方面责备懒惰不肯工作的人(箴19:15),另一方面也呼吁我们要照顾无力工作的穷人。例如圣经吩咐不可以欺压贫穷人(亚7:10)、不可戏笑穷人(箴17:5)、要将飘流的穷人接到你家中(依58:7)、要帮补穷乏的弟兄(申15:7)。当我们愿意听穷人的哀求,天主也愿意垂听我们的祈祷(箴21:13)。 “教会爱护穷人……是教会恒久传统的一部分”。这是受真福的福音、耶稣的贫穷、耶稣对穷人的关注所启发,也应该是劳苦工作的一个动机,“好能周济贫乏的人”(弗4:28)。这种对穷人的关爱,不只延伸到物质的贫穷,也延伸到文化与宗教多种形式的贫穷。 面对生活周遭的穷人,社会各界都纷纷捐款救助。教会是一个爱的宗教,耶稣吩咐我们要爱人如己。因此各教会都有定期救助教会中贫困的孤儿寡妇,也不定期援助发生天灾的社会大众,帮助他们度过艰苦的岁月。 关于高利贷的定义,直到中世纪教会还未作出明确规定。由于放贷取息明显与教义抵触,教会早在封建社会初期便曾明令禁止。后来查理大帝把教会的这一律令推广到世俗人民之间。到中世纪中期,教会也仍然在口头上反对高利贷,宣讲高利贷的罪孽。但当时商品经济已相当发展,要完全禁止放贷取息已不可能。何况借债人除平民之外,还包括封建王公贵族,放债人也不仅仅是趁人之危的投机商。教会迫于经济现实,于是提出在下列几种情况下允许收取利息:1、贷者因出贷蒙受损失;2、借主逾期不还;3、贷者因出贷而失去获利机会。对此,有些经院学者提出了其他的限制条件,或持有不同的看法。 至于您所谈及的以十分之一的超高额利息去放贷,不仅有违天主教教义,甚至也不符合正常的伦理原则。即便是双方都可以接受,在伦理上仍然是不道德的。因此,天主教徒应该按照合理的利息将手头的余款借与他人,这不仅是正义的要求,也是爱德的要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