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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1352:[伦理问题]对判定大罪小罪标准的问题「1/3/2009 8:33:21 AM」 [ ] 留言
Male
我心本善
看了贵站一系列的关于婚前同居和找对象的问题,说的比较传统而且保守,而且把它定义为是很严重的罪,但是我们是怎么来定义“罪”呢?记得听过一位很有智慧的神父说过:罪的根本是拒绝爱。婚前同居是不值得提倡,我有过这样的经验,但是我的心里一直不认为这是罪过,所以办告诫的时候不是不原意说或者故意不说,而是觉得从我本身来讲,我不认为是罪过,就像您回答的一些问题:无法判定是不是罪,或者大罪或者小罪,如果良心平安的话,可以不最为罪来说。而同居的前提是爱,而不是拒绝爱,我不知道这样说是不是正确?

[天主教在线] 回复:
首先,您所举出的那位神父的话“罪的根本是拒绝爱”是指人从根本上拒绝天主的爱,而不是人拒绝人与人之间的爱。按照您所说:“而同居的前提是爱,而不是拒绝爱”,那么,同居不仅是合法的,而且也是值得提倡的了,因为是真正的爱。这样,如果一个有妇之夫跟另外一个女子真心相爱,那么,他抛弃了与他结发妻子与他心爱的情人结婚,他们的婚姻不仅是合法的还应该得到同情。显然这种论调是及其荒谬的,之所以推论出这些荒唐的结论是因为您的前提的错误。
其次,判定一件事情是否是大罪或小罪有很多不确定的因素,尤其是主观因素和特殊的境况。比如,主观上,如果一个人不知道堕胎是大罪而去堕胎了,她所付的罪责绝对不能跟一个完全明了的人所付的罪责等量齐观。但是,客观上,如果她是被强迫的,那她丝毫的罪责都没有。有一些本质上是恶的行为,你管当事人知道与不知道都会犯有重大的罪恶,比如乱伦、通奸、杀害无辜等等。因为通过自然律和人最基本的常识人应该知道这些事情是罪恶,不知道这些事情是罪恶本身就是一直罪恶。
最后,婚前同居问题,不仅受到教会的抨击,也不为社会道德所接受。天主教新要理这样说:“现在有些人有结婚的意愿,却要求一种‘试婚的权利’。不管这些从事过早的性关系者的意图如何坚定,‘过早的性关系,不可能保证在一男一女的人际关系中的诚实和忠信,特别不可能保护他们免於幻想和任性’。肉体的结合,唯有在男女之间建立了决定性的生活团体之後,道德上才是合法的。人类的爱情不能容忍‘试婚’。爱情要求在人与人之间全部的、决定性的给予(2391号)。”
在定义或判定一个伦理行为是否为大罪还是小罪的问题上,我们总是先陈述天主或教会的诫命,然后充分顾及到各种实际情况。因为同一个伦理行为会有太多不同的判定,有些情况会减轻罪责,但也有写情况会加重罪责,比如偷人100元钱跟偷圣爵,一个普通人犯通奸跟一个神父犯通奸,无意中杀人跟故意杀人都不能同等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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