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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查看:[全部问题 认识教会 教规教义 圣经问题 伦理问题 婚姻家庭 其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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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485:[认识教会]圣经引用问题「2/28/2008 9:14:50 PM」 [ ] (提问)
Male
东方
 
马窦福音中27:9-10中的                            9 这就应验了耶肋米亚先知所说的话:『他们拿了三十块银钱,即以色列子民为被卖的人所估定的价钱,
  10  用这钱买了陶工的那块田,如上主所吩咐我的。』 

与耶肋米亚32:6-9  6  耶肋米亚说:「有上主的话传给我说:  
7  看,你叔父沙隆的儿子哈纳默耳,要到你这里来说:你购买我在阿纳托特的那块田罢!因为你有买回的权利,应把它买回来。」  
8  我叔父的儿子哈纳默耳,正如上主所说,到监狱庭院里来找我,对我说:「请你购买我在本雅明地内阿纳托斯的那块田罢!因为你有继承权,和有权买回,你为你自己买下罢!」于是我知道,这是上主的话。  
9  我便买了我叔父的儿子哈纳默耳在阿纳托特的那块田地,秤给他十七『协刻耳』银子,
马窦引用的两处经文为何不同,马窦引用的三十块钱与耶肋米亚32:6-9是否牵强,请赐教.

[天主教在线] 回复:
圣经中的经文引用有很多种方式,有的是全引,有的只引其中的一句,有的引用大意,甚至有的引用在旧约中无法找到。不过这些并不能造成什么困难,只要其中具有相似指出就可以引用,这个引用不是在说明所引用的经文的意义,而是借着引用来说明与之相关的关联性。
NO.484:[认识教会]1978年传信部颁给中国大陆的特权「2/28/2008 8:53:31 PM」 [ QQ:562295630 邮箱:chenyongliang_2007@126.com ] (提问)
Male
东方
 
1978年传信部颁给中国大陆的特权,现今还适用吗?

[天主教在线] 回复:
教宗本笃十六世在写给中国教会的牧函中第十八号上说的很清楚。

特权和牧灵指南之撤销 

十八、首先,因考虑到今日中国教会在某些方面已有了正面的发展;其次,因联络来往的机会不断增多和更为方便;再者,有不少主教和司铎所提出的要求,我乃决定以本函撤销「所有特权」,那是鉴于艰难时期牧灵的特殊需要而赋与的。 

同样,所有以往及最近颁布的牧灵指南,也全部撤销。今后,那些指南背后的信理原则会应用在本函的新指示上。 

NO.483:[婚姻家庭]婚姻「2/28/2008 8:44:11 PM」 [ 邮箱:yangelahy@163.com ] (提问)
Male
蓉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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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482:[伦理问题]关于告解「2/28/2008 12:37:45 PM」 [ ] (提问)
Male
墙角的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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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481:[认识教会]神父代表天主吗?「2/28/2008 6:32:01 AM」 [ ] (提问)
Male
佚名
 
如何理解神父是天主的代表呢?

[天主教在线] 回复:
整个天主子民组成一个司祭的王国,基督是这个祭司王国的头,其目的是为了光荣天主,并使人获得救恩,因为基督交付了自己整个的生命作为永恒的祭献。所以,基督徒人人享有这个普通司祭职,但是,基督又特别的拣选了一些人,使他们行使一种特殊司祭职,“司铎的司祭职,假定已经领过基督徒入门圣事,而由另一项特殊圣事所授予,使司铎因圣神的傅油,为特殊神印所标记,并且肖似基督司祭,好能以基督元首的身份行事(司铎职务与生活法令2号)。”借着圣秩圣事的本有恩宠,接受司铎职务者成为一个新的存在,使他有能力服务于一项新的职务。这些组成司铎职务的天主子民以他们的生活特别彰显了基督在他弟兄们之间的一个临在。换句话说,司铎代表了基督在团体中的临在。因此,神父被称为“基督的代表”,或“另一个基督”(Sacerdos alter Christus)。
事实上,教会宪章这样教导说:“教友们的这项普通司祭职与公务司祭职,或圣统司祭职,虽不仅是程度的差别,而且有实质的分别,可是彼此有连带的关系;二者都以其特有的方式,分享基督的同一司祭职。公务司祭以其所有的神权,培养管理有司祭职务的民众,代替基督举行圣体祭,以全体民众的名义奉献给天主;教友们则藉其王家司祭的职位,协同奉献圣体祭,在恭领圣事时,在祈祷感谢时,以圣善生活的见证,以刻苦.和爱德行动,来实行他们的司祭职务(10b)。”
在弥撒圣祭中, 神父代表基督,以基督的身份和名义举行祭献,在信德中这是确定无疑的。在日课礼仪中,尽管神父一个人祈祷,“也是基督偕同自己的身体,对天父的祷告(礼仪宪章84号)。”在圣言的礼仪中,是基督自己在教导自己的子民。毫无疑问,在成圣体时,是“他(基督-司祭)”自己在说“这是我的体,这是我的血”。是他自己在致候自己的子民,降福他们,并在弥撒结束时派遣他们带着使命到世界中去。无论从祭衣服饰,还是神圣的话语和行动,司祭都是耶稣基督的礼仪性象征。不仅仅代表历史的耶稣,也是代表复活的基督和在庆典中的基督,就是那位做于天父的右边,犹如新约的祭司一样,常活着为我们转求(参阅希7,25)。
因此,弥撒圣祭的圆满要求一个可以从司铎身上体认出基督的幸福感,如果在参与圣祭的过程中忽略了这一职务层面,也就几乎不可能很好的懂得弥撒中的信仰行为究竟有何意义了。
事实上,司铎职务就是在可见的弥撒中表达不可见的唯一司祭耶稣基督的临在与行动, 因此,可见的司铎职务不该是模糊的,而应该揭示永恒祭司基督的不可见临在。
若不能在司铎身上看到基督的临在,弥撒就会注定成为不可理解的,并不可避免的在庆祝中陷入错误的泥潭。这特别会在当司铎自己不能更好的将这信仰的职务生活出来的时候给人以误觉。或者在某些行动由于意义的疏忽而导致的误解。让我们举个例子说明更好,神父代表基督,他在弥撒庆典中作为主管性人物存在,代表那位座于天父右边的基督而临在。在圣枝主日,信友们游行,庆祝耶稣荣进耶路撒冷,从形式上而言就是由神父以主祭的方式代表耶稣,接受群众的欢呼,并奉献圣祭。但若主祭神父也手擎圣枝,怎么能清楚的展现出来他在此游行中作为基督的代表而存在呢?所以,司铎不能修改“愿主与你们同在”为“愿主与我们同在”,降福的时候也不能将“降福你们”修改为“降福我们”。事实上,当司铎在自己的职务上不能代表基督,而更愿意成为基督的一份子的时候,就是在隐藏基督,因为基督就是要借着司铎那可见的行动来展现他不可见的临在。
其实,缺乏从司铎身上体认出基督的临在不仅在信友薄弱的信德中存在,就是司铎在自己身上也存在这种缺乏信德的体认,尤其在礼仪庆典中更为明显。

NO.480:[认识教会]父母不信奉天主我可以信奉吗「2/27/2008 11:20:57 AM」 [ QQ:407296494 邮箱:www.zqj86@sina.com ] (提问)
Female
junior
 
父母不信奉天主教我可以信奉吗有什么要求吗父母不同意怎么办这边没有天主教会我该怎么办

[天主教在线] 回复:
首先您的问题无须设置为保密,我们已经更改了属性,将其设为公开。

信仰是人的天赋人权,没有人可以以任何理由进行干涉,我们国家的宗教政策都规定人人有信仰的与不信仰的自由,也有信仰这个宗教或那个宗教的自由,所以,信仰从根本上讲是我们自己的事情,别人无权替我们作主或取消我们的信仰,但为尊重父母最好还是取得父母的同意。

如果父母不同意一方面不证明我们为的要信仰的是假的,另一方面也说明父母可能存在某种认识上的误区或偏见。作为子女的首先应该理解,然后尽可能的设法从旁引导。说到最后,信仰终究是个人的事情,在使用了各种方法之后父母还是不能同意那作为子女的就没有严格的服从父母之命的义务了,因为父母不能代替、阻止或取消子女的信仰,这是人的天赋权利。

如果您身边没有天主教会,那您应该自己找一些入门的书籍阅读,并尽可能的寻找当地教会团体。如果条件许可,也可以在网上找到一些愿意帮助人的热心教友,通过网络获得一些对教会的认识。但是,光有认识还远远不够,需要尽可能的寻找地方教会团体得到一些比较正规的慕道课程,或至少一些必要的指导。


NO.479:[认识教会]入教会有信物吗,入教要费用吗「2/26/2008 8:34:07 PM」 [ QQ:631171120 ] (提问)
Male
求真
 
入教会有信物吗,入教要费用吗

[天主教在线] 回复:
加入教会需要经过慕道阶段,就是一段时间的学习认识过程,直到领受了洗礼才算正式加入了天主教会。洗礼犹如一个入门,借着水洗的外在象征表示一种内在不可见的质的变化。如果说入教有什么信物的话,那就是经过洗礼所留给人的这种彻底改变的印记,它不可见,但是是真实的。
福音的意思就是“好消息”,这个好消息不仅是来自天主的,也是白白的,意思就是说,是无偿的,免费的。既然是白白的得来的我们也就需要白白的分施出去。所以,教会接受了福音,是为了将福音传播给天下所有的人,不是靠着福音使自己致富。可是,教会是一个人间组织,是一个人的团体,也就不可避免的要有消费,要有一定的经济基础才可以更好的正常运作,尽管这不是他的目的,而是一个为了能更好完成他的使命的一个方法。就像我们建立网站进行福传一样,没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和技术怎么能达到这种目的呢?因此,入教绝对是免费的,因为信仰从本质上而言就是一种来自上天的恩赐。但是入教就意味着加入了教会,成为教会的一份子,他与其中的其他成员构成一种连带性,他应该从各个方面去建树教会,使他能健康的成长。所以,教会不要求入教的任何费用,但也会接受个人慷慨的捐赠。我们人爱一个人的时候为了使这个人喜欢会舍得给他/她买很多东西,父母爱护自己的儿女也会千方百计的满足子女们合理的要求,而作为教会一份子的教友帮助教会的正常开销也是非常正常的。


NO.478:[婚姻家庭]夫妻间过性生活,用避孕套是罪吗「2/26/2008 4:25:34 PM」 [ ] (提问)
Male
教友
 
夫妻间过性生活,用避孕套是罪吗?

[天主教在线] 回复:
在答复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必须首先声明:此问题由于不可避免的争论性,我们只提供几个参考点。

第一、要区分教会官方训导、伦理神学家的意见、牧者的宣讲以及教友的实际生活状态。简单而言,教会官方训导认为任何形式的阻止向生育开放的行为都是不可接受的。天主教教理很清楚的说明了这点:“对调和夫妻之爱及负责的传生人类的问题,其实际行动的道德性,并不仅以个人的诚意及其动机的评估为标准,而应以人的本性及其行为作客观的标准(2368号)”。“任何阻止生育的行为,无论以此行为作为目的,或作为手段,本质上都是一件坏事。”(2370)也就是说,避孕行为的道德性是不以个人意向为判断标准的,因为这属于一个“本质的恶”,无论意向为何都是在伦理上无法接受的。
伦理神学家的意见则莫衷一是,我们阅读一下《人类的生命》通谕里的一小段话就可以清楚的看的出来:“深明这项使命,我们不但保留并且扩大,前任教宗若望廿三世在一九六三年三月所设立的研究委员会。该委员会除了在各种学术上对这一问题的专家外,尚有几对夫妇参加。目的在收集有关夫妇生活新问题的意见,特别是对正当节制生育的问题,并提供适当的报告……可是该委员会所获得的结论,依我们看并不能有确切和决定性判断的效力,对如此重要的问题,我们也不能不作由我们自身的审查;此外,因在委员会内部,对所要指出的伦理规则也没有达成协议,尤其是在解答问题的方法中,有些理由不合教会训导权对婚姻伦理教义所坚持的主张(5-6号)”。很显然,在教会官方训导与伦理神学家之间存在着一个巨大的张力,这个张力由众多不同的意见组成,而且很多意见并不完全与教会的官方训导一致。另外,法国和奥地利主教团在对待此事上采取的是一种比较宽松的原则。
牧者们的态度。在中国,由于牧者们考虑到我国生育政策的现实性,基本采取了一种默认的权宜措施,即:教友不告,听告解者不追问。意思是说,牧者们清楚知道教友们在度夫妻生活的时候普遍的使用避孕套,即便是一种罪恶,但是如果教友在告解的时候不加入告解,就是说,不告明出来,听告者不去追问。但是借着告解圣事,所有的罪恶,连同未告明出来的使用避孕套的罪恶一并给与赦免。目前,在我国教会内普遍存在两种不同的声音,一种声音强调教会的先知性,认为作为教会的牧者应该大力宣扬使用避孕套的罪恶性;另外一种声音并不反对这种宣扬,但是强调宣扬之后的后续工作,就是说,教会不仅有先知角色,同时也是慈母。在宣扬之后必须提供给教友解决方式。我们认为第二种观点比较可取,因为教会的先知性角色绝对不能纯粹定义为一种批判,或呼喊。如果只为了唤醒教友心中的罪恶意识却没有提供一个解决的方法是一种极其不负责的态度。此外,各个教区尚有一些其它的暂行办法。
教友们的实际生活状态。受到生育政策的限制,无法以自由的状态生育二胎,因此,使用避孕套的现象非常的普遍。很多教友心目中并不认为这是一种罪恶,甚至认为是一种理所当然。当然这种认识并不能使此行为合法化,但是也很难说教友一定负有严重的伦理责任,这也是我们不愿公开讨论此一行为的原因。还需注意的是:并非那些已经生育了一胎的夫妇出于不能生育更多的压力在使用避孕套,在那些尚未生育子女的夫妇中也存在此种现象。

以上所述,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在不同的方面和层次所有的观点与反应存在着不同的侧重幅度,这些差异不可以以一种强硬的态度去强求一致,甚至去划一。需要以平和的心态去接受这种事实的存在。

第二、界定“罪”的难度。这也是今天普遍争论的一个话题,尽管教会当局强调必须要有一种客观的标准来界定何者为罪,或者罪恶的等级,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究竟一个行为达致何种程度才为罪,或者有谁知道究竟一个行为在天主眼中确定是“罪”呢?这些难度都影响了我们对夫妻生活中使用避孕套这一行为的道德性的判断。换句话说,在目前中国这种情况中,使用避孕套这一行为教友到底负有多大的伦理责任,或者完全不负有任何伦理责任,这个评判谁也说不清,因为原则上连教会也不能审断人的内心。所以,凡是认为只要使用了避孕套的行为都属于一种大罪的行为的这种认识是一种贸然武断的判断。当然,教会训导当局基于底线也从不会说出避孕不是罪的言论,“总不能将一件本身就和人的利益相背的事,宣布为合法的《人类的生命 18号》。”可是有一点需要注意,《人类生命》通谕在谈及节育问题时也从未使用“大罪”的字眼。不过,教会也越来越清楚的走向一种整合的判断,比如在对待手淫的问题上就是如此(参阅教理2352号)。而在出于生理或者病患的原因无法使用自然绝育法的女性身上这一点就非常的值得使用一种整体性的判断,并给与牧灵上的宽容。另外,在一方患有艾滋病的夫妻之间使用避孕套的行为也需要以一种整体和特别的规则去审断,尽管教会官方训导在此方面还不能放开。

第四、对司铎的挑战。司铎作为教友在咨询与解决此问题时接触到的第一线人物,既担负着传递教会训导的“媒介”角色,又必须面对教友实际所遭遇到的困难。那么,如何平衡传递教会不变的训导与在夫妇困难的时候,他们常能在司铎的口中和心内,找到救主的声音和慈爱的回音这一事实成为一种看似表面的矛盾。为实际牧灵的牧者而言,有两个极端是总应该避免的,一是避免将教会训导僵化成冰冷冷的教条,因为教会不仅在传达真理,同时也是慈母与导师。“教会对人类的态度不能异于救世天主:就是了解他们的弱点,怜悯群众,接待罪人(人类的生命 19号)”;另一极端就是过分简单化的答复,我们认为在这个问题上不可以简单的仅仅答复一个“是”或“否”,这需要尽量的表达教会训导的全部真理,并在说出这些真理之后马上给与一个牧灵上的关怀;要强调遵守天主法律的可能性,以及夫妇之爱的“负责的父母”(Responsible parenthood)的责任意识,这必须在不同的合法的理由、和其彼此相连的观点下来审视。假如先看生理的过程,负责的父母是说认识并尊重生理的机能;因为在传生的能力中,人的理性发现生理的定律,乃属于人的一部份。如果依本能和情感冲动看,负责的父母是指理性和意志必须对它们实行必然的控制。若依照身体、经济、心理和社会的条件看,负责的父母就是或者以明智的考虑和以慷慨之心,决定接受较多的子女,或者因严正的理由并遵守道德律,暂时或不定期的避免再增添子女。此外,负责父母尤其对客观的道德规律有密切关系,这一规律是天主所立,正直的良心是它的真正解释者。因此负责的父母的任务,要求夫妇认识他们对天主、对自己、对家庭和社会的责任,正确遵守价值的等级。在传授生命任务中,他们不能依自己的意思行事,好像他们完全可以自由选择要遵循的正当途径;相反,他们应该使他们的行为符合造物天主的旨意,这一旨意已刻划在婚姻和婚姻行为的本性上,并由教会历代的训导所指出。最后,司铎要推荐给那些询问的夫妇使用自然调解生育法,或者求得专业人士对那些有认知困难的夫妇进行指导培训。

第五、对此问题的解决,不能仅仅靠高调宣扬教会官方训导,也不能消极的回避这个棘手的问题,首先需要一个根据各地不同情况下的全局审视,然后在整个教区内达成一个比较一致的计划,计划要详细到如何面对这些问题,如何进行牧灵关怀,使用何种措辞来答复这些询问等等具体的层面。教区牧灵委员会应该特别谨慎对待此问题,一切都应该以人灵的得救和其利益为最后原则。

最后,我们必须再次声明,我们的答复仅仅是提供几个参考点,并不表示答复了其中所有层面的问题,同时,我们希望我们的答复能在教会官方训导与实际牧灵中找到一个平衡点,而不是仅仅把教会的训导直接拷贝粘贴到这里糊弄一下而已。因此,我们对问题的答复依然是敞开的,并不具备任何训导权威,在阅读时一定要注意。
NO.477:[婚姻家庭]什么是教会指导的避孕法「2/26/2008 10:56:08 AM」 [ ] (提问)
Male
mary
 
您好:在教友的婚姻生活中,节育要学习教会指导的避孕法,不知道是什么,该怎样解释呢。
还有在婴儿领洗、祝福新居时,送献仪的意义是什么?
在教友家中可以供祖宗遗像或牌位吗? 为什么?
谢谢。

[天主教在线] 回复:
首先,我们不赞同不同类型的问题放在一起提问,因为这无法归类。

一、有关自然调节生育法的文章您可以从这里查看http://www.ccccn.org/article/teo/moral/xing/2008-03-15/1825.html

二、我们普通所说的献仪是指教友作为教会的一份子,为了自己的意向,或为生者或为亡者,或为某项恩典等等祈求天主,按照教会的规定献上的献仪。如果希望透过弥撒来达到这个愿望所做的献仪我们常称之为:弥撒献仪。弥撒献仪金的多少由当地人们的收入状况来决定,避免成为人们的负担。所以各个教区的规定也不尽相同。
因此,教友奉献弥撒献仪是有双重意义:
第一:教友借着自我牺牲与基督的牺牲结合,俾能更有效分享圣体圣事的恩宠。
第二:教友捐献是教友对教会及神职人员物质上的支持,此举是因为基督已经为我们牺牲,所以,我们的奉献,是与基督的牺牲更加密切。教会不但嘉许此举,而且加以鼓励。
但是,奉献弥撒并不是买卖弥撒,因为弥撒不可用金钱作交易。教友奉献弥撒献仪纯粹是他们对教会及神职人员的爱戴,藉此善举,神父依照教友的意向奉献弥撒,祈求天主施恩助佑,故此,教友应与基督的牺牲来奉献弥撒,使自己与神父共融,为自己及信友的益处献上牺牲与祈祷。
 
至于神父在施行其它圣事的时候,教会没有规定收取任何的献仪金,因为从本质上来说,献仪表示教友与教会相连的意识,另外就是要以支持、参与教会的福传工作和照顾圣职人员的福传生活。这是一个很悠久的教会传统。

三、随着时代的进步,供奉祖宗牌位或遗像已经没有人相信是一种宗教性的崇拜或迷信行动了,所以供奉本身已经没有什么问题。但是需要明知的判断周遭的环境,如果是在比较封闭的山区或村庄,有着厚重的迷信色彩,如果这种供奉会很自然而然的被人视为一种迷信活动,那就应当谨慎,或者寻找一种比较折衷的办法。


NO.476:[婚姻家庭]正常的性生活亦是犯罪吗?「2/25/2008 2:23:34 PM」 [ QQ:914465139 邮箱:WANFUEN@163.COM ] (提问)
Male
父恩
 
正常的性生活亦是犯罪吗?我是指夫妻生活!

[天主教在线] 回复:
一、简略历史
在初期教会的时候对性的问题总的来说比较消极,认为性的主要功能是为传生人类。在这个时期的代表人物有:戴尔都良(180-222年),他认为犯罪特别是性方面的罪教会是不应该宽恕的。热罗尼莫(342-420年),认为如果我们避开性交,就是尊重我们的妻子(他以格前7章作证)。并由此认为独身生活高于婚姻生活。
但是在教会的初期,也有很多的人赞美独身生活的伟大。比如,奥利振(185-254年),他认为最高贵的是为主殉道,其次就是童贞生活、节制的人。奥斯定(354-430年),把性生活和原罪连在一起,性乃为传生人类,可以接受。原罪是随男子的精子传染。性中常常伴有罪恶。他认为夫妻合法举行性行为,也要偷偷去做。这种思想影响了后来很多个世纪。
教宗额我略五世(590-604年),认为性是没有罪恶的,而享受其中的快感是一种罪。慢慢的这种思想就影响了教会的规定,虽然不是明文规定,但也影响教会。比如:领洗之前不可以性交,领圣体之前不可性交。
到了中世纪,圣多玛斯(约1225-1274)认为性爱有价值,性快感不是理性可以控制的,难免可能会犯罪,因为这一刻理性可能不能控制自己了。
在教会历史上有两位对性抱有比较积极态度的人物,但可惜的是他们两位的主张没有被教会接纳。亚贝拉 Abelard(1079-1141年),他认为性交和性快感都是好的,因为是来自天主。方济各撒肋爵 Francis de Sales(1567-1622年)认为婚姻中的性交本身是神圣的,是可以被接纳和称赞的。他以大众作例:偶然有就可,性交完后清洁自己。
中国古代的社会,在性方面非常严谨,两性是绝对分开的,即使是夫妻,公开的场合也不能在一起,母亲与儿子也是如此。只有在庙会时,男女才有机会讲话,但一个受良好教养的女子,也不会随便和男子讲话的。男女授受不亲,除非紧急情况,男女是不允许直接用手互相传递东西的。接吻更是绝对隐私的行为。男女两性的隔离观念,禁止“性”方面问题公开讨论,从古代至近代,都深深地种植在中国社会的传统道德观念中
今天的社会,对于性方面,已不似古代那么保守。由于西风东渐,西方社会的习俗观念也进入了中国,女性也开始追求和男性同等的权利,男女性已不再有隔离,而可同样的读书、工作,同时出现在各种公众场合,男女性的交往被视为正常,也被鼓励。由于新教育中轻描淡写的说明了两性生理的变化,加上青年男女的不受隔离,对于“性”知识一知半解又有好奇心,造成了许多可悲的结果。

二、性的意义
Sexus:来自拉丁文,字根是Seco-,我们今天谈“性”时,不能只限于“性交”的“性”,人的“性”包含“爱”。性是爱的语言,谈及性的时候是不能离开爱的。海霖认为讲性的时候不要以禁止的口吻去讲,鼓励人去节制“性”,因为性本身传达爱的讯息。所以,身体的行动是在表达一种积极的意义:“你们原是高价买来的,所以务要用你们的身体光荣天主”(格前6:20)。
现代性科学表明,爱情动力的自然本质不是别的什么东西,而恰恰就是男子和女子的性欲,是延续种属的天生本能。在这样的意义上完全可以说,没有性欲就没有男女两性之间的爱情。
性和爱常常被人连在一起谈论,有人说:“女孩子认为‘性’是获得‘爱’的过程,男孩子认为  ‘爱’是获得‘性’的途径。”这种说法似乎不合正理,若用于未婚的男女,更会造成许多悲剧。但对于已婚的夫妻之间,性和爱的相结合,又被认为是一个人能体会到的最有意义的经验。

三、教会对性爱的训导
梵二的《论教会在现代世界牧职宪章》(1965)是一个非常重大的转折点,其后还有一些非常重要的官方训导,诸如《人类生命》(1968),信理部《对某些性道德问题的宣言》(1976),《家庭》宗座劝谕(1981),《人类性爱的真理与意义》(1996)。我把重点综合于下:
(1)性爱是整体性的:人的性爱不应纯粹是生理的事或心理的事,那是对性爱片面的了解,性爱包括整个人。“性的领域真正完全是人格的:因为性是整个人--肉体、情绪和灵魂--宝藏。”注重只讲性爱属灵幅度的灵修主义,有贬低随性而来的快乐之嫌,但现代着重肉性快乐的感觉主义,更伤害性的尊严,使人沦为满足性欲的工具。性爱必须兼顾人的整体:“性爱不光是在物理层次上,更在心理和属灵层次上,刻划出男女的表现”。
(2)性必须包括深入的、内在的爱:天主按照自己的肖像造人,并在爱内召叫人,在人性里铭刻了爱与共融的圣召。“人在他合一的整体内(灵与肉的结合体)被召去爱。爱包括人的身体,而身体被造分享精神的爱。……真正合乎人性的性行为,是当它是男人和妇人彼此相许至死不变的爱的全部时。”“男女之间的关系主要是爱的关系,导向着爱、被爱提升及整合的性,才具备真正人的特质。”由此可见教会为什么强调,性一定要和爱一起讲,没有爱的性行为是对人的一种侮辱,是动物性的行为,而非人的行为。改变像自慰一类性偏差的方法,应从培养爱方面着手。男女性行为的动机很复杂,能够是出自满足性欲或占有欲,能是解除忧虑紧张,逃避孤独,能为了证明自己是男或是女,肯定自我价值,能为了生儿育女,保障自己在家庭或社会的地位。这此复杂的动机,都没有深入的爱存在,也不帮助爱的发展。因此,有爱的成熟才有性有成熟。“性是好的。……性有爱作为它内在的目的,这个爱是给与也是接受。”
(3)性爱是基于天主的爱:男女的性是一种盟约的爱,如同天主与以色列人之间,或基督与教会之间所订立的盟约。“真正的夫妻之爱归于天主圣爱,并为基督及教会的救世功能所驾驭与充实。”这是性爱基督徒的根基,有了这个根基,丰富他人的性爱才有可能。这种来自天主的爱,给予人这种能力,使人的注意力不只在自己身上,而是导向他人,务求对方快乐满足,这是性成熟的表现。缺乏这个根基,贞洁不知从何说起。
(4)性爱指向生育和结合的意义:综观梵二以来教会对性爱的训导,教会从未放弃性爱指向生育和结合的意义。“夫妻应将传生和教育子女,视作他们本然的使命时,他们是造物主天主圣爱的合作者。”“人不能随意切断夫妇性行为的两种意义:结合的意义和生育性行为完全保存了互惠而真正的爱情之意义,以及人被召作父母的最高职务。”连最新的文献,也一再强调真正性爱的标记是向生命开放。虽然梵二以来,教会不再列出婚姻的第一目的,也承认“婚姻并不只是为传生而设立的”,但性爱中生育与结合的意义仍是教会坚持的训导。
(5)性爱要求贞洁之德:从前伦理神学讲贞洁时比较消极,张希贤称之为“天神之德……洁德的对象是性欲的节制……洁德的任务,是对夫妻间的性生活,只是加以管制,使之不越正轨,而对其他人的性欲享受,则完全禁止。……如果拒绝一切性的快乐,连在婚姻中许可的享受一拼拒绝,就叫完全的洁德。”这种说法,有将性本能、性快乐看成恶之嫌。梵二后的训导认定“性”是好的,贞洁或是轻视,而是一种属灵“洁德绝对不是对人”性“的唾弃或是轻视,而是一种属灵的能力,能保护爱不受自私和侵犯的危害,达到爱的圆满。”可见贞洁是对爱的一种积极答覆,对性的一种尊敬态度,使性循着天主的意思,有秩序地发展。《尚书•洪范》就有“敬用五事”之说,即对“貌、言、视、听、思”都抱有尊敬的态度。贞洁使人有自律的能力与态度,是内心自由,对已对人有责任的标记。仰赖天主的恩宠,性内之贞洁是可能的,而且在现代的社会仍受到人普遍的敬重。
为了抗拒现代的泛性主义,避免性沦为色情、纯为享受、交易而已,人成为性的工具、玩物及奴隶,教会提出一个基于启示及行为的层面,性包括人的整体,既有生理层面,更有心理及属灵的层面。性的意义必须在爱中寻,没有爱就不是人的“性”。男女的性爱,是以天主的爱为根基,由天主的爱所充实,像天主的爱一样忠信,惠及别人。男女的性爱是具备生育和结合意义,指向家庭的。成熟的性爱要求贞洁之德,使人尊敬“性”,使“性”按天主的意思,和谐地发展。把握到“性”的真理与意义,基督徒的性教育才会是“积极、明智、清楚、美妙”的。

最后,我们认为有必要仔细阅读一下《牧职宪章》里有关夫妻之爱的文字,非常的深刻而全面。
夫妻之爱
圣经多次敦请未婚夫妻及夫妻,以圣洁的爱培育其婚约,并以专一的爱培育其婚姻。我们这时代的许多人亦很重视人们依照各时代的良好风俗,所表现的真正夫妻之爱。这种爱情是由一个人指向另一人、出自意志及情感  的行为,是特别属於人性的,包括着整个人格价值,因而使肉体及心灵的表现能拥有特殊的尊严,并使之成为夫妻之爱的特殊因素及记号。主耶稣会以特宠及爱德治疗、玉成并升华这爱情。这兼有人的和天主的成份的夫妻之爱,导引夫妻,以自由意志并以为事实所证明的温情,互相授其自身,并渗透二人的整个生活,因其慷慨豪爽的行动而更为完成和增进。这爱情远远超过专靠自私主义培养、并迅速消逝的纯粹色情偏向。
这爱情因着婚姻的本有行为而得到表现并完成。夫妻亲密而圣洁的结合是正当而高贵的行为。以合乎人道方式而完成的这种行为,表现并培育夫妻的互相赠予,使二人以愉快感激的心情彼此充实?这以互相忠实所标明的爱,尤其为圣事所祝圣的爱,使二人心灵肉体,在顺境和逆境中。忠贞不贰,全无奸淫和离异的危机。人必须承认,男女二人在充份相爱中,拥有人格的平等,使为基督所加强的一夫一妻制,显得更为辉煌。但为恒心完成这使命,需要出色的美德。故此,因圣宠而坚定度圣善生活的信友夫妻,应当经常培植,并以祈祷求得这坚实的爱  、豁达的心胸和牺牲精神。
倘若信友夫妻,能以忠实而和乐的夫妻之爱,并以辛勤教育子女,见称于世;同时又能以身作则,改进文化、心理及社会环境,使之有利於婚姻及家庭生活,则将使人们对真正的夫妻之爱,加深其重视心理,并形成健全的舆论。关于夫妻之爱的高贵、任务和实行,应在家庭怀抱内,给青年人适度和应时的指尚,俾使他们能以圣洁的品格,在适当年龄上,由婚约而过渡至婚姻生活。
在48号更是突出了夫妻结合的圣事性层面:“夫妻生活及恩爱的密切结合;二人的相互赠予是不可拆散的。因为此爱发源於天主圣爱,象征基督和教会的结合,真正的使夫妻有效地归向天主的爱,所以此爱是神圣的,是一件圣事。婚姻制度及夫妻之爱,本质上便是为生育并教养子女的。”
NO.475:[伦理问题]我想帮助他「2/25/2008 1:09:14 PM」 [ QQ:362380662 ] (提问)
Female
可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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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474:[其他问题]购买祭衣「2/23/2008 9:46:01 AM」 [ QQ:871919427 ] (提问)
Male
主内小姐妹
 
你们好 我想为神父购买小德兰店的祭衣  应如何联系  我的电话13560444413    谢谢你们帮我联系一下   

[天主教在线] 回复:
我们只不过作为图片展示给大家而已,并不是一个购买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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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473:[婚姻家庭]不是教民的我可以在教堂举行婚礼吗?「2/21/2008 7:10:30 PM」 [ 邮箱:yesaixia@hotmail.com ] (提问)
Female
期待的我
 
您好

在百忙之中麻烦您真是不好意思。
我想请问不是教民的我可不可以在教堂举办婚礼。

我期待能在神圣庄严的氛围里宣誓终身相随。除了教堂之外,没有更神圣的地方了。

谢谢

[天主教在线] 回复:
可以的。不是教徒的双方在教堂进行婚礼不属于教会的一种圣事,但是婚姻被视为天作之合,在神圣的教堂里进行婚姻仪式不仅会让双方感觉婚姻并非儿戏,而是一辈子的相互承诺,更能够感觉到婚姻的神圣性。
在《圣事礼典》中,有专门为非信徒做拟定的礼仪,透过神父的祝福,将上天美好的愿望化作一生须臾不离的祝福传达给婚姻中的两个人。
NO.472:[认识教会]每日礼赞的问题.「2/20/2008 11:43:18 PM」 [ ] (提问)
Male
心灵的抚慰者
 
每日礼赞的起源是什么?

[天主教在线] 回复:
每日礼赞又称做日课,是教会的祈祷,属于全体信友的本份,相信没有人会对这事再有任何质疑。然而,对教会这个祈祷习惯的根源,可能有不少人会有兴趣,下面谨简略地给大家介绍日课的发展简史。
如大家所知,主耶稣基督不但是犹大人,祂的教会也是在犹太土地诞生,十二位宗徒,包括圣保禄,亦无一不是犹太人。为此,从一开始,教会即承泽了不少犹太传统,每天按时祈祷,便是其中一个例子,因为犹太人有每天于第三、六、九,这三个时辰祈祷的传统。事实上,宗徒们作为犹太人,一直对这传统紧守不渝,每天都按时完成这本份。譬如第一个圣神降临节,当圣神像火舌般降到各人的头上时,正是第三时辰,十一位宗徒当时正和众人聚集一起祈祷(宗2:1-15);伯多禄约在第六个时辰,上了屋顶祈祷(宗10:9);伯多禄和若望在祈祷的时辰,即第九时辰,上圣殿去(宗3:1)。有时还会于半夜祈祷,比方保禄和息拉在斐理伯城坐牢时,约在半夜时份,祈祷赞颂天主,弄到其它囚犯都侧耳静听(宗16:25)。
宗徒们不但自己善尽祈祷的本份,亦劝喻信友们要这样作。从《十二宗徒训诲录》这篇作品,我们知道自主后八十至九十年之间,信友已经有每天三次诵念天主经的习惯(參看Didache 8,2-3)。除了《十二宗徒训诲录》外,教会最早记载团体祈祷的作品是戴尔都良于主后202年左右写成的《论祈祷》(De oratione)。该文除了是教会第一篇注释天主经的作品外,文中尚向我们提供了很多早期教会礼仪生活的宝贵资料,特别是祈祷方面。从戴尔都良这篇作品,我们晓得于主后第二世纪末第三世纪初,北非教会的信友已有举行团体祈祷的习惯(參看Tertullian, De oratione, XXVII = CCL I, 273)。此外,从第四世纪开始,很多地方教会都流行一天祈祷五次:早、第三时辰、第六时辰、第九时辰及晚祷。不过,那时祈祷的次数及时间,常因各个别教会的环境及需要而变更,仍未被固定下来。于是有些地方的教会祈祷十二次,另外一些则只有早祷和晚祷,最普遍的,是每天祈祷八次:夜祷、晨曦祷、第一时辰、第三时辰、第六时辰、第九时辰、晚祷、睡前祷。此外,为了要配合圣咏118篇164节所说的:“为了你那正义的判词,我日日要赞美你七次”,于是不少地方把一天八次的祈祷减为七次,他们或将夜祷与晨曦祷合二为一,或把夜祷删掉。这种安排从八世纪开始,成为西方教会祈祷的标准次数,拉丁罗马礼的日课到梵二前为止,亦一直沿用此法。
至于实际的做法,一般圣堂,即主教座堂(Cathedral),基于牧民理由只举行早晚课,内容包括数首圣咏及一些配合该日敬礼主题而选的圣经赞美诗。反观隐修院(Monastery) 的日课,则不论在次数和内容上,都丰富得多。除了增加读经外,还给圣咏配上音乐,真真正正把圣咏唱出来而不是读出来,那是完全不同的另一种效果和味道。而圣经选读的编排,以一年读毕整部圣经为准则,于是圣经在祈祷中的地位获得彰显。另外,这期间尚衍生出不同类型的日课,诸如“圣母小日课”、其它圣人日课等。
第九世纪以还,诵念日课开始成为从事牧民工作的神职的本份。之后,因为生活节奏的改变和言语的隔阂,日课渐渐跟信友脱离关系,变成了修院团体、主教座堂和个别神职人员的祈祷。直到第十六世纪脱利腾大公会议召开之前,日课并没有什么大的变动或新发展。要待脱利腾大公会议的召开,才带来第一次革新,然后要再等四百年到梵二,再作第二次改革。我们先看看脱利腾大公会议在日课方面所作的修订。
脱利腾大公会议结束后,教宗庇护五世于一五六八年七月九日颁发了一份文件 Quod a nobis 对日课作了某些修订,教宗保留日课的基本结构,却规定日课中的圣咏采用一周循环制,即一百五十篇圣咏每周要唱一遍;又鼓励在日课中多选读经;圣人日课要用得适当,例如不能无节制地增加。可是,最大的改变是保禄五世把整个罗马礼日课经本的统一化,这主要原因是受到誓反教派的冲击的影响,更大的改革要到梵二的召开才出现。
梵二的最大突破是清楚并肯定地指出日课是“全体天主子民的祈祷”,而不是只属于修道人士或神职的课业。在日课中,主基督与整个教会一起,代表全人类向天父唱出赞美之歌(参看《礼仪宪章》83条)。基督借着教会继续祂的司祭职,这司祭职不仅表现在感恩祭中,也以其它方式表达,尤其是在日课中,因为教会以基督为首,在祂的领导下,联同圣神,不断赞美父,并为全人类的得救转求。故此,凡是已经领洗的,应该尽可能参与日课礼仪,尤其是被视为日课两大枢纽的早课及晚课。
NO.471:[婚姻家庭]离婚问题「2/20/2008 10:41:10 PM」 [ 邮箱:592203981@qq.com ] (提问)
Male
雨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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