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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212:[认识教会]天主洪水灭世,是最大的杀人凶犯,这还有疑义吗?「3/15/2009 1:53:35 PM」 [ ] (提问)
Male
敌我矛盾
 
天主洪水灭世,是最大的杀人凶犯,这还有疑义吗?

[天主教在线] 回复:
如果陶匠所烧制的陶器对陶匠说:你为什么烧制了我?为什么随意处置我?那您说这位陶匠会如何回答他所烧制的陶器呢?
人类是天主所创造的,具有高贵的自由。天主对待人类也没有像陶匠对待陶器一样,可以随自己的喜好随意处置。
那么,究竟谁是洪水灭世的元凶呢?如果人类一直是翕合天主的旨意,遵守他的法律的话,天主若惩罚了人,这样的天主我们可以说他是一个暴君,可是如果他所创造的人不遵守的他的命令和戒律难道天主没有惩罚的权利吗?
如果以您的推理来看,国家法庭判决那些杀人犯死刑也是罪不可恕的了。
NO.211:[认识教会]看待生活「3/14/2009 7:33:34 AM」 [ QQ:395083333 邮箱:kangmeikouqiang888@163.com ] (提问)
Male
羔羊
 
  这几天不知道是怎么了 我是口腔医生 现在自己开了一个中等的口腔门诊 刚开业没有人 特别的愁 有的时候在想 是不是以前得罪天主是不是太多了还是怎么了 有种怨天尤人的感觉 我想问问我该怎么求 才能得到呢 我从生到这个世界上的时候我就是一个教友 因为我爸爸是会长 但是现在已经去世了 我家是教堂 信教这么长时间了 祈祷的时间还没有人家热心的教友祈祷一天的呢 然后还得罪天主 和天主作对 你说能有好下场吗 哎 都是自己的错 我今年曾经先神父许过诺言 我说我两年赚50万 我就把我家房子现出来做教堂 我说的到就能做的到 希望有教友能帮帮我想象办法 怎么样才能改变自己 我叫李景山 

[天主教在线] 回复:
信教当然不是为了致富而信教,信天主也不是因为天主会丰厚的降福我才相信他,而是因为天主是真实存在的。相信天主的人会得到天主的降福,可是这种降福是出自的天主的意愿,人不能强迫天主什么,天主也不是人的一颗摇钱树,一相信天主,一祈祷然后自己就可以发家致富,那样的话全世界的人可能就都会信教了。
我们需要祈祷,祈祷实际上是打开自己的心接受天主给我们所有的置措,无论好坏。天主不会代替我们的努力,做买卖发家致富需要人的努力,天主不会凭空给人财富。因此,我们人首先应该努力做到人性层面的努力,同时也应该不断的祈祷,祈求天主的降福,并常常不断的翕合天主的圣意,因为我们不知道一旦我们有那么多钱以后是否还是会和现在一样的虔诚。
NO.210:[认识教会]天主会接受还未正式入教的信徒的祈祷吗?「3/12/2009 9:01:04 AM」 [ ] (提问)
Male
主的子民
 
请问,我现在还未受洗成为一名教徒,由于条件限制也无法经常去教堂,我在家中应如何祈祷(我现在一直在念天主经),天主会接受我的(或者是说还未正式入教的信徒的)祈祷吗?

[天主教在线] 回复:
天主一定会接受您的祈祷的,因为天主是所有人的天主,他知道并认识人的内心,了解人的意愿。天主教会在定义何者为天主教徒的时候,也把慕道的人算在其内,梵二文献里的教会宪章这样说:“望教的人,在圣神的推动下,明白表示出他们期望加入教会,即因此种期望已和教会相连结,慈母教会也以爱护关切之情,犹如自己的儿女一般地去怀抱他们。 ”
NO.209:[认识教会]有关天主信仰的问题「3/10/2009 8:55:46 AM」 [ ] (提问)
Male
主的子民
 
在圣经旧约中一再强调以色列人是天主的选民,天主也一再为他们显现神迹,因此,不少圣经学者认为天主是由以色列人的家神发展来的,到新约时期才成为普遍的信仰。我的疑问是天主既然是全人类的主,那在旧约时代,天主是如何向其他国家民族显现的,那个时期,其他民族又是否有关于天主的信仰?在世界上有许多宗教信仰,天主教是如何看待的?其他宗教信仰的人是否能感知天主的存在,他们是否能够得救,又该如何得到天主的救恩?

[天主教在线] 回复:
在旧约,以色列的神的确可以说是以色列家的神,因为神的本意就是借着以色列这个民族而将信仰拓展到全世界,但是以色列这个任务的感知也是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才逐渐清晰出来的,直到先知时代,借着先知们的宣告,以色列的神将会成为全世界的神这一信仰始深入人心。新约中也有一个演变的过程,起先信仰就是为了犹太人的,但是借着保禄,信仰开始朝向外邦人。
在其它民族中我们也不能否认留有天主显现的印记,但是天主所拣选的民族的确是以色列民族,这个民族是天主所特别钟爱的。因此,可以说,在其他民族中的那些有关天主的印记与天主与以色列民族的交往史是无法相比的,天主将更多的启示启示给了以色列民族,而不是其它的民族。
天主教尊重其他民族的宗教信仰,认为其中含有真理的成分,但是也认为这些真理的成分是由天主教会所负责托管保存的全部真理而来。
如果其他民族的人本着良心努力度圣善的生活,而没有机会知道天主教所保管的全部真理,那么,他们是有可能得救的,但是得救的方式只有天主知道。
NO.208:[认识教会]上帝在哪里「3/9/2009 9:31:52 PM」 [ ] (提问)
Male
自由自在
 
上帝是有形的还是无形的?上帝存在于我们生存的地球上还是地球外的宇宙中?

[天主教在线] 回复:
上帝是无形无像的神体,但是这位三位一体的天主中的第二位却取了人的肉体而降生成人,成了有形可见的一位。
上帝不存在与地球之外,上帝存在于他的造物之内,在宇宙中的每个角落。上帝更存在在人的心里,人良心的呼声就是天主对人的正义要求。
NO.207:[认识教会]真的有上帝吗「3/8/2009 11:08:16 PM」 [ ] (提问)
Male
自由自在
 
有人见过上帝吗,还是人死后才能见到上帝

[天主教在线] 回复:
在圣经中记载,古代的时候天主曾经以某种方式或者借着某种标记让人看到过。但是既然上帝的性体是无形无像的不可见的神体,那么,人除非凭借理性便不能看见天主,因为这是人的天性缺陷。
人死后会与天主共融,用圣保禄的话说就是面对面的享见天主,不像在现世模模糊糊的。在今世人也可以看到上帝,因为上帝的荣耀已经展现在创造之中了,从万物的美丽中定可看到上帝留下的痕迹,从圣人的行为中看到上帝的临在,在善的举动中窥视上帝的眼眸。所以,在现世看到上帝,不是借着肉眼也不是借着理性,而是借着信德。
NO.206:[认识教会]没守大斋!!??怎么办「2/25/2009 6:58:07 PM」 [ ] (提问)
Male
 
我是一名教友...今天是四旬期的开始  要守大斋...
对这个大斋  我还不是了解的透彻...
刚刚是18周岁了...
是第一次守...
家里的那些长辈他们早上不吃饭 ........可我却明知顾吃了....
下午还吃了零食....
              我是不是犯了大罪....
              我该怎么样的赎罪!!

[天主教在线] 回复:
如果您对守大斋知道不是很清楚,那么不会构成大罪,在重大的事情上,明知故犯才是大罪。但是做为一个成年的教友理应知道一些教会基本的道理和规矩,不能在一些事情上流于无知。
您可以加入告解,但是无需忧心忡忡,等到圣周五的时候一定记得守大小斋。四旬期本来就是一个做补赎的时期,您也可以在某个星期五守一次大斋。
NO.205:[认识教会]天主真的是全知全能的吗?「2/20/2009 12:23:04 AM」 [ ] (提问)
Male
疑惑
 
我有一次无意中看到了这样的一段对话,看完后使我对天主是否真的全知全能产生了一定的怀疑。以下是对话的内容:我有一个要好知己,他本来是个虔诚的基督徒,以前我们常为了亚当、夏娃偷吃禁果而被‘驱逐出境’的故事,辩得面红耳赤。以下是我们当时的谈话:‘亚当他们为什么会被赶出乐园呢?’我问。‘因为夏娃没有听从神的话,受了毒蛇的引诱偷吃了禁果,他违反了神的命令。’‘请问神是全知全能的吗?’‘是的,它是全知全能的。’‘请问全知全能的神事先是否知道夏娃受不了毒蛇的引诱呢?’‘不知道的,因为神要试验亚当、夏娃是否听他的话。’‘既然神事先不知道,那么他还能被称作是全知全能的神吗?’‘咦?喔,错了,上帝事先当然是知道夏娃会受不了引诱的。因为他是全知全能的主呀!我真该死,刚才我冒渎了神,说他事先不知道。’我的朋友见风转舵,可是他没想到另一边也是死巷呀!‘好,全知全能的主既然事先明明知道夏娃受不了毒蛇的引诱,却还要让毒蛇来引诱她,而不加以制止,事后还要惩罚他们。这不是存心不良,故意要纳罪于人吗?’‘咦?’我的朋友终于为之语塞。我看了这段话后也曾反复思索,我认为如果回答天主事先不知道夏娃受不了毒蛇的引诱,那么天主至少就不是全知的。如果回答天主知道夏娃受不了毒蛇的引诱,那么在毒蛇引诱夏娃的过程中,天主不加以制止,事后却又纳罪于人的做法,的确是令人费解。这个问题困扰了我很久,我很想听听贵站对这个问题是如何解答的。谢谢!

[天主教在线] 回复:
问题的关键点至于您的朋友混淆了天主的全知和天主的预定,按照他的逻辑,天主的全知就等同于天主的预定了,但是,天主是全知的,可是他的全知并不等于预定。每一个人都是有自由的,天主不会干涉人的自由,包括作恶的自由,因为这是天主所给我,既然给了,天主就不能在干涉,如果再干涉这自由也就不是自由了,人再作恶以后也就没有任何伦理责任了。
天主的全知好比一个人站在高空看着地下游行的队伍,为地面上的人来说不能同时看到首尾,但是站的越高看的也就越清。
NO.204:[认识教会]我不知道密码「2/18/2009 7:17:55 PM」 [ QQ:925168708 ] (提问)
Female
傻妞
 
我是953的傻妞您的回复,我不知道输入什么密码
我无法看请你们告诉我好吗.我特急


[天主教在线] 回复:
您没有设置密码自然也就打不开。
请加我们的QQ1152308
NO.203:[认识教会]关于封圣的问题「2/17/2009 6:38:10 PM」 [ ] (提问)
Male
多默
 
要封为圣人须有哪能些条件,是不是要显很多圣迹才行?

[天主教在线] 回复:
圣人的列品canonization of saints是指圣人在教会内被列入圣人名单中而受到公开敬礼(参法典1186~1187条)的整个过程。但将canonization of saints翻译为“封圣”在中文中多少有些歧义,好像在说天主教会在“册封”圣人,本来“册封”也没有什么不对,不过,经过了2000年的“封圣事件”,“册封”这个词多少发生了一些变化,很容易让人理解为:封圣就是把那些没有资格的人说成圣人。
早期教会只是各自在主教认可之下敬礼当地的“殉道者”(参 343)。到中世纪初期,圣人是以公开欢呼决定或主教文告的方式宣布的。1234年,教宗额我略九世(Gregory IX, 1227-1241)更严格地把列品的权利保留给教宗本人。
1588年,教宗西斯笃五世(Sixtus V, 1585-1590)将此权力托圣礼部管辖。1642年,教宗乌尔班八世(Urban VIII, 1623-1644)增添了列品新规则。1734-1738年,郎博蒂尼(P. Lambertini,以后成为教宗本笃十四世Benedict XIV, 1740-1758)着书确立了圣人列品程序,由圣礼部沿用至今。
1969年3月19日教宗保禄六世(Paul VI, 1963-1978)以自动诏书颁宗座公函(Sanctitas clarior)宣布简化整个列入真福与列入圣品案件的程序。同年5月8日宣告成立两个宗座部门(册封圣人部、礼仪及圣事部)以代替圣礼部,并修订了圣人列品程序。

简化过的列品程序大约如下:
第一阶段是“真福品”(参 151),可分为三个步骤:1)搜证与申请:由推动人依法任命的列品案件申请人,对已亡的列品候选人的生平做详细的搜证后向主教提出申请。2)调查与审断:主教应先调查德行或殉道之事实,将其著作交付神学审查人审查,并调查列举的奇迹,才将结果呈册封圣人部。3)复审与裁决:册封圣人部在常会中报告主教调查结果后,经由专案小组(如医生)研究、神学家会议之审查与各部会的研判,最后由教宗做裁决,被列入真福品者,允许此人受到某修会、教区或国家等区域性的敬礼。
然后才可进入第二阶段“圣品”(参 152);此时教会团体需要向被列入真福品的候选人祈求转祷,祈求他(她)行的奇迹,才可宣布为“圣人”而成为教会的楷模。同时教会硬性规定已列品的圣人应受到普世教会的敬礼。
列入圣品与列入真福的过程大同小异;但是,在列入真福之后,至少必须有两个真实的奇迹在经由呼求之后发生,才可以提出列入圣品的申请。一方面教会法典(1186,1187条)把所谓的成为“圣人”的条件规定更严,但另一方面,在教会生活中还有许多未列品的圣人;他们洞悉世人共同的渴望,他们结合深邃的灵修与对当代社会正义的关怀。
最后,附带说一点,在系统神学中要探讨圣人敬礼的地位,须说明它在教会生活中的功能,才可避免陷入歧途。梵二大公会议(1962-1965)《教会》宪章第七章(LG 48-51)更从末世的角度来看圣人在旅途教会与天上教会中所扮演的角色,并指出圣人的敬礼应以基督为终向,才可达于天父(LG50)。最后教会宪章劝告牧灵人员对所发生的弊病、过度或缺点应立即制止或矫正(LG 51)。此外,为使基督宗教人士瞭解圣人的敬礼,神学似乎应更深入反省天主的爱与近人的爱之统一,以及主耶稣基督人性的永远的救恩功效。

NO.202:[认识教会]信仰不同怎么办?「2/6/2009 1:11:31 PM」 [ ] (提问)
Female
德肋撒
 
我信天主教,可是我老伴现在他对佛教比较感兴趣,我让他入天主教,他不想入天主教,确天天学佛教,放佛教音乐。我们应该怎么办?请神父或主教和老师给我指教。

[天主教在线] 回复:
首先要学会互相尊重,信仰不同没有关系,重要的是尊重对方的信仰,不歧视,也不要强迫对方加入自己的宗教信仰。
其次,尊重对方的信仰并不抹杀向对方传教的责任。那么,这么传呢?您可以毫无偏见的陈述自己信仰的观点,对方在述说自己的信仰时要注意听,不可以打断对方的陈述,也不要立马否认对方的观点。要表达自己的观点而不强迫对方接受,这就是在做传教的工作,至于对方什么时候能够皈依这就不是我们人的工作了,圣保禄宗徒说,我播种,阿波罗浇灌,但使之生长的确实天主。传教就是这样,我们做了我们应该做的工作以后就可以了,不要总看效果,看效果能让人骄傲或气馁,要信靠天主,要不断的为对方祈祷,祈求天主的光照和恩宠,我们要充分认识到在天主面前没有任何事情是不可能的。
NO.201:[认识教会]信仰?是什么?「2/4/2009 10:58:30 PM」 [ ] (提问)
Female
~点点喽~
 
  刚刚看到只要寻求自己认为的真理就可以了(不是天主教)那他还能进入天堂吗?信仰?天主只有一个,我们是天主的儿女,我们要认我们的爹娘呀?只有认的了爹娘才能回到真正的家呀~ 其他的又不是跟天主有关~  我很想不通~~

[天主教在线] 回复:
我们不知道您从哪句话里读出了我们说过“只要寻求自己认为的真理就可以了”这句话或者带有这意思的话。我们在回答一位佛教徒的时候只是想强调两点,第一、人有追求信仰的自由,有信仰这个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宗教的自由;第二、人人都该追求真理,特别应该追求有关天主及其教会的事情,既寻获之后,则必须服膺而遵循之。
关于第一点,我们引述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义《信仰自由宣言》的话说:“公教会主要道理中的一端,也是包含在天主圣言内的,并由教父们所常讲的,就是人该自愿地以信从答覆天主,所以不能强迫任何不自愿的人去接受信德 。原来信德的行为,由于其本身的性质,该是自愿的,因为人受了救主基督的救赎,被耶稣基督召叫为天主的义子,却还不能向启示的天主皈依,除非圣父吸引他,而他也献给天主有理性的和自由的信德的服从。所以在宗教事务上,不应有任何从人方面而来的强迫,这是完全相合于信德的特性的。因此,信仰自由的原则颇有助于造成一个环境,在这环境中人们能无阻无碍地被邀接受基督的信仰,自主地皈依它,并在生活的各方面主动地承认它(10号)。”教会不可以强迫他人接受一个他自己不愿意的信仰和人生观,人应该本着自由和心甘情愿去回应信仰的召叫。
在初期教会历史中,宗徒们受了基督的教训和榜样的感化,追随了同样的道路。自教会的开始,基督的门徒既努力劝化人们悔改,承认基督为主,但不用强迫行为,也不用不合福音的手段,惟凭天主言语的德能,他们毅然向众人宣布天主救世的计划,“祂愿意人人得救,并能认识真理”(弟前:二,4);同时他们尊重软弱的人,虽然他们在错误中,只向他们表明“我们每人都要向天主交代自己的账目”(罗:十四,12),并应服从自己的良心。
关于第二点,《信仰自由宣言》说:“人人因其各有人格,依其自有的尊严,既有理智与自由意志,所以应为人格负责,受其天性的驱使,负有道德责任去追求真理,尤其是有关宗教的真理。每人并且有责任依附已认识的真理,遵循真理的要求而处理其全部生活。人们除非享有心理自由,及不受外来的强制,便不能在适合其天性的方式下,完成这一责任。信仰自由的权利不是奠基于人的主观倾向,而是奠基于人的固有天性(2号)。”人从天性便有责任去追求真理,特别是有关宗教的真理,这个追求与甘心的追随紧紧相连。就是说,信仰不应该只是一个理性的分析,也是一个意愿的抉择问题,就是依从自己的良心来做抉择。因此,《信仰自由宣扬》对此说的非常清楚:“追求真理,应用适合人格尊严,及其合群天性特有的方式,即自由探究,借助于教导或讲授,传播与交谈,把已获得或自以为已获得的真理彼此陈述,藉以在追求真理上互相辅助;既获得真理之后,则当以个人的同意坚决服膺之。人是通过自己的良心而领会、认识天主法律的指示;人必须在一切的活动上忠实地随从良心,俾能达到自己的归宿-天主。所以不应强令人违反良心行事,也不应阻止人依照良心行事,尤其在宗教事务上是如此。因为宗教的实践,由于其本来的性质,全在乎内在的、自愿的、自由的行动,人这样才能使自己直接归向天主:这样的行为不是由纯属人的权力所能命令或禁止的(三)。人的合群天性,要求人藉外在形式表达内在的信仰行为,在宗教信仰上与他人相通,并以团体方式宣示自己的宗教(3号)。”
我们需要追求真理,但是这个真理不是“我们自己认为是真理的真理”,这样的真理是一个主观的真理,带有不确定性,我们所追求的真理应该是一个客观的、带有确定性的真理,也只有这样的真理才值得我们用自己宝贵的自由做出一个一辈子的抉择。
至于您最后提及的是涉及到另外一个问题了,就是其他教派的人士是否也可以得救,这个问题我们已经讨论过了,在这里不拟展开这个话题,我们只简单的告诉您,圣神的风随意向哪里吹,但却没有人知道,得救不是一个模子,而是有多少人就有多少条得救之路。
NO.200:[认识教会]什么样的婚姻为无效「1/4/2009 1:12:00 AM」 [ ] (提问)
Female
迷路
 
请问,怎么样的婚姻为无效婚姻?具体些好吗/。如果婚配事中,心里不愿意由于别的原因嘴上说愿意,这样的算无效吗?天主是全能的一定能知道心甘情愿里不愿意的对吗?那么,这就一定是无效的了?

[天主教在线] 回复:
我们把天主教法典中有关无效婚姻的论述放在下面,先说说您的第二个问题。
天主固然是全知的,他知道人心里所想到一切,但是做判定一个婚姻案件到时候并不是天主做审判,而是法官。可法官不是天主,他不知道一个人心里是怎么想的,因此,如果要说服法官就得出示证据。这证据应该是客观到,是能够证明您所说的。比如父母的强迫,婚礼前的某种可见的反抗等。
天主教法典从1073条开始论述婚姻无效的问题,我们将其粘贴在这里供您阅读:

第二章 婚姻无效限制总论
1073 无效限制使人无能力有效地缔结婚姻。
1074 凡在外庭能证明的限制,称为公开限制;否则,即称隐密限制。
1075 1项-神律何时禁止结婚,或撤销婚姻,唯有天主教最高当局可做正确的声明。
2项-为已领洗者制定其它婚姻限制,也惟有天主教最高当局有此权利。
1076 任何习惯,如引进新的限制,或与已存在的限制相抵触者,应予拒绝。
1077 1项-教区教长,在特殊情形中,对居住在任何地方的本区信徒,和正住在本区内的任何信徒,得禁止其结婚,但仅以暂时性,并有重大原因,且以该原因持续者为限。
2项-唯教会最高权力,得在此禁令上附加无效的条文。
1078 1项-教区教长,对住在任何地方的本区信徒,以及对正住在本区的任何信徒,能豁免教会法的一切限制,但宗座保留豁免的限制除外。
2项-宗座保留豁免的限制计有:
1. 由圣秩所产生的限制,或由公开终身贞洁愿所产生的限制,但以在宗座立案修会所发者为限。
2. 1090条所指,因杀害配偶罪而产生的限制。
3项-对直系血亲,或旁系血亲二亲等以内的限制,总不给予豁免。
1079 1项-在死亡危险中,教区教长对住在任何地方本区信徒,以及对正住在本区内的任何信徒,得豁免应遵守的结婚仪式,及教会法所规定之一切公开的或隐密的限制,唯由司铎圣秩所产生之限制,不在此限。
2项-1项所说的同样情形中,只要无法向教区教长请示,堂区主任或合法受委的圣职人员,以及1116条2项所规定而证婚的司铎或执事,均享有同样的豁免权。
3项-在死亡危险中,听告解司铎,不论是在忏悔圣事内,或圣事外,于内庭有权豁免隐密限制。
4项-前2项所提的情况中,如仅能藉电报或电话才能办到,即视同不能向教区教长请示。
1080 1项-几时为结婚一切准备就绪,始发现婚姻限制,如将婚期延后,至获得有关主管的豁免,则有引起重大损害的概然危险,此时,教区教长有权豁免一切限制,唯1078条2项1款所指的限制除外;同样,只要属于隐密案件,1079条2至3项所指人员,于遵守该条的条件下,也可豁免。
2项-如有1项相同的危险,又无时间向宗座请示,或向有权豁免限制的教区教长请示,为补救婚姻亦可用此权。
1081 1079条2项所指的堂区主任,或司铎或执事,如在外庭豁免时,应速呈报教区教长;并将此项豁免登记于婚姻簿内。
1082 除圣赦部的覆文另有指示外,凡在内庭忏悔圣事以外所豁免的隐密限制,应登记于记录簿内,存放在教区的秘密档案中,即使后来此项秘密限制成为公开的,也不必在外庭重予豁免。

第三章 婚姻无效限制分论
1083 1项-男未满十六岁,女未满十四岁,不得结婚,违者结婚无效。
2项-主教团得订定更高的结婚年龄,违者视为非法。

1084 1项-婚前,男女任何一方永久不能人道者,不论是绝对的或相对的不能人道,依婚姻本质而言,结婚无效。
2项-如对不能人道的限制有怀疑,或为法理上的怀疑,或为事实上的怀疑,不应禁止结婚,而且怀疑持续时,不该宣布婚姻无效。
3项-不能生育,不禁止结婚,也不使婚姻无效,但1098条的规定不变。
1085 1项-凡受前婚的约束者,虽是未遂婚姻,亦不得结婚,违者结婚无效。
2项-不论前婚因何原因而无效,或被撤销,在依法及确知其无效或被撤销之前,不得另行结婚。
1086 1项-一方在天主教会受洗,或皈依天主教,并未以正式行为背弃天主教者,而另一方为未领洗者,此二人的结婚无效。
2项-1项婚姻限制,除非满全1125及1126条规定的条件,不得豁免。
3项-结婚时,如众人一致认为当事人之一方曾领洗,或对其领洗有怀疑时,该依1060条的规定,推定其婚姻有效,至确实证明一方曾领洗,一方未领洗为止。
1087 领受过圣秩者,不得结婚,违者结婚无效。
1088 凡在修会已受公开而终身贞洁愿之约束者,不得结婚,违者结婚无效。
1089 男子以结婚为目的,略诱或至少胁持女子者,不得与之结婚,违结婚无效;但女子脱离胁持者,到达安全和自由的地方后,仍甘愿与其结婚者,不在此限。
1090 1项-以与指定人结婚为理由,而害死对方的或自己的配偶者,不得与之结婚,违者结婚无效。
2项-男女二人共同以有形或无形之手段害死配偶者,彼此不得结婚,违者结婚无效。
1091 1项-直系血亲,任何尊亲属及卑亲属,或为婚生或为私生,彼此不得结婚,违者结婚无效。
2项-旁系血亲,在四亲等以内者,不得结婚,违者结婚无效。
3项-血亲限制,不因同源之增加而增加。
4项-如怀疑当事人是否有直系血亲的亲等,或旁系血亲的二亲等时,绝对不许结婚。
1092 直系姻亲,不论亲等,不得结婚,违者结婚无效。
1093 假姻亲的限制,是由无效婚姻且在共同生活之后而产生,或是由明显或公开姘居而产生;由此种关系的男方同女方的血亲,或女方同男方的血亲,在直系一亲等以内者,不得结婚,违者结婚无效。
1094 法亲由收养而产生,直系法亲或旁系法亲二亲等以内者,不得结婚,违者结婚无效。

第四章 婚姻合意
1095 下列人士无结婚能力:
1. 不能充份运用理智者;
2. 对于应互相交付与接受的婚姻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严重缺乏辨别、判断能力者;
3. 由于心理性的原因,不能负起婚姻的基本义务者。
1096 1项-为使婚姻合意得以成立,结婚当事人至少应知道婚姻乃男女之间持久的结合,藉某种性合作而生子女。
2项-已达生育年龄之人,不能推定其对此事无知。
1097 1项-结婚对象错误时,婚姻无效。
2项-关于对象的特质发生错误时,即使特质为婚约的原因,亦不使婚姻无效,但此项特质如为结婚者直接而主要强调的目标时,不在此限。
1098 为获得婚姻合意而骗婚,骗者针对对方的某种特质与其结婚,如此特质本身能严重扰乱夫妻生活的结合者,则结婚无效。
1099 对婚姻的单独性,或永久性,或圣事性的尊严发生错误时,只要此错误未限定意志,并不损害婚姻的合意。
1100 对婚姻无效的确知或臆测,并不必然排除婚姻的合意。
1101 1项-结婚时,当事人心中的合意,用语言或记号所表示者推定为一致。
2项-当事人之一方或双方,以意志的积极行为,排除婚姻,或婚姻的基本要素,或婚姻的基本特点时,结婚无效。
1102 1项-结婚时,以未来之事为条件者,结婚无效。
2项-以过去或现在之事为条件而结婚者,以条件相关之事项存在与否,而断定婚姻的效力。
3项-2项所提的条件,未经教区教长书面认可,擅自附加,则为非法。
1103 因有外来的重大威胁或外来重大而非有意加予的恐惧,当事人为摆脱威胁或恐惧,被迫而选择婚姻者,结婚无效。
1104 1项-为有效的结婚,必须双方当事人,或亲身或其代理人,同时在场。
2项-结婚当事人,应以言语表示婚姻合意,但如不能说话,准以同义的记号表达之。
1105 1项-凡经由代理人结婚者,必须遵照下列规定,结婚方为有效:
1. 代理人必须持有与指定人结婚的特别委托书;
2. 代理人必须由委托人亲自指派,并由代理人亲自执行此项事务。
2项-为使委托书有效,必须由委托人亲手签名,此外,尚须经委托书授予地的堂区主任或教区教长签名,或由此二人中之一所委托的司铎签名;或至少由二位证人签名;或委托书应照国法之规定,以正式文件制定。
3项-如委托人不会写字,须在委托书内注明,并另请第三位证人签名,否则委托书无效。
4项-如委托人,在代理人以其名义结婚前,已撤回委任,或心神错乱,虽然代理人或对方结婚人不知情,结婚亦为无效。
1106 准用翻译结婚;但堂区主任,除非确知翻译者可信任,否则不得证婚。
1107 虽因婚姻限制或缺少结婚仪式,而使婚姻无效,但所表示的合意,推定继续存在,至证明撤回为止。
NO.199:[认识教会]是“七罪宗”还是“七宗罪”?「1/3/2009 10:30:34 PM」 [ ] (提问)
Male
nannan
 
请问:1、是“七罪宗”还是“七宗罪”?如果是“七罪宗”怎么解释?在江西的书上是这么写的
      2、赞美经中“赞美天主及天神及诸圣人中”中的“诸圣人中”能翻译的通吗,因为后面是句号

[天主教在线] 回复:
您到问题无需保密,我们将其设置为公开留言。
七宗罪 ,正式译名为七罪宗,属于人类恶行的分类,天主教新要理1886条这样说:“各种恶习能够针对其所违反的德行来排列,或各自归属於为首的罪宗,这就是基督徒历来随从圣若望.加祥和圣大额我略画分的罪宗。称之为宗,因为是其他罪过和其他恶习的制造者。罪宗就是骄傲、悭吝、嫉妒、忿怒、迷色、贪饕、懒惰”。如何对抗这七罪宗请您阅读这里到文章http://www.ccccn.org/article/other/jiaoyou/sacram/2009-01-18/2473.html。社会上最近很多地方将七罪宗翻译为七宗罪,我们认为并不是很合适,因为七宗罪表达到含义似乎是七种不同到罪恶,而没有罪宗到含义里。
您所说到赞美经中“赞美天主及天神及诸圣人中”原文应该是:“赞美天主于其天神及诸圣人中,至于世世。亚孟。 ”这样就没有错误了,语句也就通顺。
NO.198:[认识教会]官方教会圣事是不是能领「1/1/2009 6:55:18 PM」 [ ] (提问)
Female
信徒
 
官方教会圣事是不是能领

[天主教在线] 回复:
这个问题我们以前也回答过多次了,现在我们把所有相关的回复汇集到这里,您可以阅读一下。

请问有的地上主教以被教宗承认,同时政府也承认了,他们圣的神父所行的圣事到底有没有效,我们可不可以领他们的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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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主教在线] 回复:
凡是被教宗承认的主教在教会体制上都是合法的主教,这样的主教同时被政府承认了并不抵消教宗的承认,换句话说,教宗不能视一位主教被政府承认了便不再承认这位主教是合法的主教了。事实上,主教作为教会中的服务成员,同时也是一位国民,享有国民应享的权利和义务、遵守国家的合法的法律准则。主教是被选出来服务于本地教会的,同时也是本地教会的“头”,而一个“地方教会”不是孤零零的存在在社会之外,而是在社会生活之内,既接纳社会又在社会之外贡献给社会所没有的,就像灵魂紧密结合于肉体,却不是来源于肉体。因此,主教不仅有独立的一面,就是要训导教民,有义务持守并宣扬教会的社会训导,另一方面,他也不可避免地要与政府、外教人等等的各种人打交道,在这个层面上,主教理应得到政府的认可,这个认可不是赋予主教以“主教职”,而是承认主教的权利与义务,承认主教是当地教会的唯一而合法的法人。主教作为当地教会的法人与政府展开各种的谈判和交流,这在教会体制里是非常正常的现象。我们需要打破那种主教、神父与政府老死不相往来的怪圈,但也需要分清政府与教会之间的界限范畴。
被教宗和政府都认可的主教他们所圣的神父也都有效,他们所圣的神父举行的圣事也有效(个别有反证的案例不在此限),教友可以领受,但出于良心的缘故,可以不领,但不可以造成形式与事实上的分裂。因为主教特别担负着共融的职责,谁若不与教宗认可的主教共融,也不可以说直接与教宗和教会共融。
最后我们需要补充一点,主教被教宗认可后,在教会体制上便是合法的,但这认可并不意味着这位主教与教宗有着完整而深度的共融。在这一点上有些类似“圣事通融原则”,就是目前天主教与东正教尚未有完整的共融,但是如果任何一方的教友在当地无法找到自己的神职人员,为了灵性的需要便可以参与对方的弥撒和领受圣体。本来圣体表达一个完整的共融,但在“通融原则”下便可以领受。圣座对某些中国主教的认可,我们认为与此有些类似。那么,这个认可便是一条走向完整共融的路,是这条路被打开了,需要主教不断地走向圆满与深度的共融。

我是河北的教友,在北京工作,祖辈都是,前几年母亲告诉我不可以进爱国会的堂了,现在我很少回家,在北京也不进堂,所以也很久没有办神工,领圣体了,自己又范了很多罪,现在不知道怎么办!同样父母现在也没有很清楚的交代.我去了一次北京的教堂,看到通知的最后署名"爱国会",心里就很别扭,也有其他教友告诉我可以去的,但是我还是怕有失误.同时我也不知道这个网站是不是爱国会的教友在办,回答的我如何才能得到证实.真的是很茫然!而且我相信这也是很多教友的苦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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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主教在线] 回复:
根据我们一贯的原则,在满足几个条件下您是可以进堂的:
第一:没有坏表样的危险;
第二:为了灵魂的益处;
第三:无法找到地下教会的教堂或教会团体。
这是我们大家公认的几个条件,满足这几个条件您就可以良心平安的进堂了。

在教会局势急剧改变的今天,做一个深度的神学和现实反省我们认为是非常适当的。

首先我们要自问,不允许进堂的性质是什么样的?
使用排中律我们可以知道,不允许进爱国会领导下的教堂不是出于神律,天主十诫中没有规定,耶稣也从来没有禁止过。也不是普遍的教会律,因为在其它国家没有相关的规定,就是在国内,各个地方的情况不尽相同,有的地方是比较统一的,根本不存在这样的说法。那么,这个规定就属于根据各个地方教会的本地情况,教会主管当局的一个权益牧灵措施。它的特点是:临时性和地方区域性的。而这个措施的最后基础就是教会学。那么,一方面,我们不应该将这个权益措施夸大化普遍化,对自己造成本不该自我束缚和去束缚他人,另一方面,既然属于临时权益,在情况变化的前提下这项措施也要做相应的变化。至于一些地方教会为什么做了这个规定,大家都心知肚明,无需我们多说。由教会主管当局所做的这些权益措施依然具有约束力,作为一个地方教会的教友有遵守的义务。

然后我们问,在具体情况下与这项规定发生了冲突后该怎么办?
具体来说,如果在一个地方无法找到地下教会的教堂和团体的存在,那些因为良心缘故不愿进堂的人就无法领到圣事。很显然,这种情况持续时间长了一定会产生副作用的,造成信仰滑坡或丢失信仰也是很有可能的。那么,本来这项措施就是为了教会利益和教友们的好处的,一些时候非但不能起到原来的作用甚至在某种程度上产生了一种意想不到的后果,那么,在伦理上就无法起到约束人内心的作用。“De internis neque Ecclesia”意思是说,连教会都不能审断人的内心。人首先应该为自己的信仰和良心负责,如果因为为了遵守这个外在的权益措施而丢掉自己的信仰或者造成良心的错误并不是这项措施的目的,或者说已经偏离的其目的。教会非但不能占据人内在的良心的位置,也不应对教友们的良心造成困惑和错误。由于我们过去高抬法律主义,无形中忽略了教友良心的引导与陶成,在今天造成了难以挽回的损失。君不见有多少教友在维护这项措施中慢慢冷谈最终失却信仰,因为在他们的心目中,这项措施比信仰还重要。不进堂没关系,没有圣事也没有关系,分不清界限却不行。这不仅是这部分教友的悲哀,更是众多牧者们的悲哀,因为众多的牧者们要求教友们也进入圣事共融的主体行列,简单的说,圣事共融原则的主体首要的是对教会的牧者们的要求,而教友们根据实际情况变通的可能性远远要比神职人员大的多。为了维护教会体制上的统一,却使人丢失了信仰或造成了信仰滑坡并不值得赞赏,所以,我们必须要体认到这项权益措施的两面性。因此,我们劝告那些无法找到地下教会团体的教友们,首先要为自己的信仰和得救负责,这才是最基本。教会牧者们谁都没有权利去要求教友们即便丢了信仰也要维护教会体制的统一。

最后我们问,在现今这个景况下该如何面对这项措施?
1. 坚决反对一刀切主义。将这项权益措施不分情况和客体的胡乱应用势必造成另一方面的伤害,这不仅不是教会法律的基本精神,也与教会法律背道而驰。
2. 坚决反对扩大主义。我们修改使用奥卡姆剃刀原理,奥卡姆剃刀原理这样主张,“如无必要,勿增实体”(Entities should not be multiplied unnecessarily)。我们这样说,“如无必要,勿扰良心”,意思是说,在一些本来没有地上地下之分的地方,勿将这项措施应用进去而增加教友们良心的困惑。
3. 坚决反对判断主义。不要因为看到某某进堂了然后就大肆宣传说某某入了什么爱国会了或者妥协了什么的,记住我们上面谈及的原则,连教会都不能审断人的内心。
4. 坚决反对盲目主义。反对一切盲目的进堂举动和赞同无条件的进堂行为以及牧者们的盲目宣讲。
5. 坚决反对信仰无差别主义。即是指将满足条件后的进堂的权益视为法理上的许可和原则。
6. 赞赏教友信仰意识苏醒。这个问题的提出就是反应了在这个措施之下某些教友信仰意识的苏醒,他们开始为自己的信仰和得救负责。
7. 赞赏教友明智的根据自己的处境选择最为合适于自己的处理方式。一方面不因为自己的选择成为别人跌倒的因由,另一方面也不要因为自己的选择而陷入更大的其它危险。
8. 赞赏教会牧者们效仿天父的慈悲。牧者们不可以只实施捆绑的权利,而漠视不同的环境以及环境的改变。如果要制度性的强行要求教友们遵守,就应该同时提供给教友们相应的解决办法,绝对不可以加给教友们难以负荷的十字架。
9. 赞赏教友间的互相理解精神。没有两个人的心理是相同的,也没有两个人的信仰程度是相对等的,宽宥弱小者,包容改进者,鼓励忏悔者本应成为所有基督徒的美德。少一份判断,拒绝指责,远离猜测都是我们不断去自我要求的标准。
10. 赞赏公开教会教堂主管以积极及开放态度关怀那些进堂的地下教会人士,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圣事帮助的同时,也要关切他们的后期灵性成长,尤其要特别留意那些在外打工的教友们的圣事生活和培育工作。

最后,我们必须声明,这个反省仅仅在谈及一个方面,因为我们无法在短短的篇幅中顾及到方方面面,那也不是在这个问题里应该讨论的。对困扰教友们良心已久的这个问题我们切愿做一个反省的开端,我们迫切希望各地教会神长进一步的根据自身教会情况作出相应的调整和深入的反省。总之一句话,一切都应为了教会和教友们的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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