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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920:[其他问题]不会看《感恩盛典》「2/5/2009 10:24:14 AM」 [ ] (提问)
Male
春晓
 
上回提问字打错了,删了吧!
我在教堂买了一套三本的《感恩盛典》,台湾版的。
比如今天是几月几号,要我对应去找书里的页数总感到很困难。去教堂的时候总麻烦老教友帮忙,我很想自己弄明白。平时去教堂的机会很少,时间路途等影响不可能常去,请帮帮忙!

[天主教在线] 回复:
您再仔细看看您买的是《感恩盛典》还是《感恩祭典》?
NO.919:[认识教会]信仰?是什么?「2/4/2009 10:58:30 PM」 [ ] (提问)
Female
~点点喽~
 
  刚刚看到只要寻求自己认为的真理就可以了(不是天主教)那他还能进入天堂吗?信仰?天主只有一个,我们是天主的儿女,我们要认我们的爹娘呀?只有认的了爹娘才能回到真正的家呀~ 其他的又不是跟天主有关~  我很想不通~~

[天主教在线] 回复:
我们不知道您从哪句话里读出了我们说过“只要寻求自己认为的真理就可以了”这句话或者带有这意思的话。我们在回答一位佛教徒的时候只是想强调两点,第一、人有追求信仰的自由,有信仰这个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宗教的自由;第二、人人都该追求真理,特别应该追求有关天主及其教会的事情,既寻获之后,则必须服膺而遵循之。
关于第一点,我们引述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义《信仰自由宣言》的话说:“公教会主要道理中的一端,也是包含在天主圣言内的,并由教父们所常讲的,就是人该自愿地以信从答覆天主,所以不能强迫任何不自愿的人去接受信德 。原来信德的行为,由于其本身的性质,该是自愿的,因为人受了救主基督的救赎,被耶稣基督召叫为天主的义子,却还不能向启示的天主皈依,除非圣父吸引他,而他也献给天主有理性的和自由的信德的服从。所以在宗教事务上,不应有任何从人方面而来的强迫,这是完全相合于信德的特性的。因此,信仰自由的原则颇有助于造成一个环境,在这环境中人们能无阻无碍地被邀接受基督的信仰,自主地皈依它,并在生活的各方面主动地承认它(10号)。”教会不可以强迫他人接受一个他自己不愿意的信仰和人生观,人应该本着自由和心甘情愿去回应信仰的召叫。
在初期教会历史中,宗徒们受了基督的教训和榜样的感化,追随了同样的道路。自教会的开始,基督的门徒既努力劝化人们悔改,承认基督为主,但不用强迫行为,也不用不合福音的手段,惟凭天主言语的德能,他们毅然向众人宣布天主救世的计划,“祂愿意人人得救,并能认识真理”(弟前:二,4);同时他们尊重软弱的人,虽然他们在错误中,只向他们表明“我们每人都要向天主交代自己的账目”(罗:十四,12),并应服从自己的良心。
关于第二点,《信仰自由宣言》说:“人人因其各有人格,依其自有的尊严,既有理智与自由意志,所以应为人格负责,受其天性的驱使,负有道德责任去追求真理,尤其是有关宗教的真理。每人并且有责任依附已认识的真理,遵循真理的要求而处理其全部生活。人们除非享有心理自由,及不受外来的强制,便不能在适合其天性的方式下,完成这一责任。信仰自由的权利不是奠基于人的主观倾向,而是奠基于人的固有天性(2号)。”人从天性便有责任去追求真理,特别是有关宗教的真理,这个追求与甘心的追随紧紧相连。就是说,信仰不应该只是一个理性的分析,也是一个意愿的抉择问题,就是依从自己的良心来做抉择。因此,《信仰自由宣扬》对此说的非常清楚:“追求真理,应用适合人格尊严,及其合群天性特有的方式,即自由探究,借助于教导或讲授,传播与交谈,把已获得或自以为已获得的真理彼此陈述,藉以在追求真理上互相辅助;既获得真理之后,则当以个人的同意坚决服膺之。人是通过自己的良心而领会、认识天主法律的指示;人必须在一切的活动上忠实地随从良心,俾能达到自己的归宿-天主。所以不应强令人违反良心行事,也不应阻止人依照良心行事,尤其在宗教事务上是如此。因为宗教的实践,由于其本来的性质,全在乎内在的、自愿的、自由的行动,人这样才能使自己直接归向天主:这样的行为不是由纯属人的权力所能命令或禁止的(三)。人的合群天性,要求人藉外在形式表达内在的信仰行为,在宗教信仰上与他人相通,并以团体方式宣示自己的宗教(3号)。”
我们需要追求真理,但是这个真理不是“我们自己认为是真理的真理”,这样的真理是一个主观的真理,带有不确定性,我们所追求的真理应该是一个客观的、带有确定性的真理,也只有这样的真理才值得我们用自己宝贵的自由做出一个一辈子的抉择。
至于您最后提及的是涉及到另外一个问题了,就是其他教派的人士是否也可以得救,这个问题我们已经讨论过了,在这里不拟展开这个话题,我们只简单的告诉您,圣神的风随意向哪里吹,但却没有人知道,得救不是一个模子,而是有多少人就有多少条得救之路。
NO.918:[教规教义]神父或主教的不正确的命令该不该听?「2/4/2009 8:51:44 PM」 [ ] (提问)
Male
泪落无痕
 
神父或主教的不正确的命令该不该听?

[天主教在线] 回复:
对这个问题的答复不可以断然的说“可以”或“不可以”,需要就具体问题具体而论。
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判断主教的命令是不正确的?
如果主教的命令明显违反天主的诫命或者自然伦理道德,这样的命令无论如何都不可以听,比如,如果主教命令一个神父或者教友去杀一个人,或者散布对某人的谎言等等,这样的命令就需要斩钉截铁的说不。
但是在一些主教所管辖的事务之下和神父教友的想法观念相冲突的时候,需要的是交谈,而不是对抗或反对。比如,主教要调任一位本堂神父去另外一个地方,但是这位本堂神父在当地人缘很好,教友们的感情难以接受,神父也不愿意走。在这种情况下,神父和教友往往会找到很多理由去试图说服主教留下这位本堂。比如依据法典本堂神父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不能频繁调动等等。
我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主教与神父和教友间需要展开交谈,阐明各自的立场,探讨各方面的利弊,然后在慎重和明智之下,在祈祷之中做出双方都能满意和接受的决定。主教的命令就再也不是僵死的法官式的判决,而是具有灵活性、具有人性和牧灵精神的正确决定,尽管有时候神父教友一时还无法接受,但是为了教区大局或某种重大原因做出的决定神父教友还是应该服从的,否则教会也就不是教会了。
天主将管理教会的权柄交给了宗徒们以及后来接他们位的教宗、主教和神父们,但是权柄在教会里从来都不应该理解为一项权柄,更应该理解为是一项服务,职位越高就说明越应该为弟兄们服务。所以教宗称自己为“众仆之仆”,就是“所有仆人众的仆人”的意思。
主教的命令永远都应该为了建树团体而发,决不应该成为自己的私意,因此,主教在发布命令的时候,他也首先需要寻求天主的旨意。神父或教友们在服从时也不应像服从人一样,而是像服从天主的命令那样。只有负有责任的服务才可以转变过去那种盲目式的不负责任的服从,负有责任的服从也会为教会结出更多的果实,在天主的眼中也更珍贵。
NO.917:[婚姻家庭]地上教会神父所行的婚配圣事是否有效?「2/4/2009 8:48:55 PM」 [ ] (提问)
Male
泪落无痕
 
请问教会中的地上与地下教会谁的圣事是有效的地下神父所行得婚姻圣事就是无效的吗?可以离婚的?不受天主降幅的吗?贵教区的唐邱孔小营双井……等几个唐区的这一事情教区给何解释?分裂从哪里开始的又该怎样结束?

[天主教在线] 回复:
由于神父在婚配圣事中做为证婚人出现,而婚配圣事的施行人与领受人是婚配当时的男女二人,因此,只要他们没有任何阻碍,二人同时具有愿意结婚的意愿,那么他们的婚姻便是有效的。所以,不因地上神父还是地下神父而使婚姻有效或者无效。有效而即遂的婚配除非一方死亡,另一方不可另娶或另嫁。
您其它的问题有些模糊不清,我们无法做出准确的判断,请详细说明。如果有什么难言之隐也可以将问题设为保密,设置密码,或者直接加我们的QQ进行咨询。
NO.916:[婚姻家庭]婚姻「2/3/2009 9:59:48 PM」 [ QQ:1071173449 邮箱:yuehuiting@126.com ] (提问)
Male
贝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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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915:[教规教义]关于做神父的问题「1/8/2009 8:46:05 PM」 [ QQ:794574822 邮箱:13711621304042827@163.com ] (提问)
Male
小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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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914:[圣经问题]上帝造人和进化论「1/8/2009 7:49:53 PM」 [ ] (提问)
Male
慕道者
 
我想问下根据<<圣经>>上面说的,我们人类是由主在很短的时间内创造出来的.但是,科学家却说我们现代人类是由猿人进化来的,而这个进化过程也是很漫长的,并且发现了类似北京周口店这样的猿人遗址,也就是说现代人类是猿人经过漫长的时间进化而来的.那么,请问我们该怎样理解这个进化论的问题呢?是否应该坚持上帝造人的说法,对所谓的进化论予以否认呢?同时,我还想请问一下比如恐龙这样生活在几亿年前的远古生物也是由上帝所创造的吗?

[天主教在线] 回复:
您的问题涉及到以下两个个相连的问题:
1. 如何解释创世纪第一章,基于字面还是神学性解释?
2. 天主教义与进化思想是否相容?
第一个问题,我们需要明了的一点是,圣经的成书是为了传递信仰,而是不是讲述科学。因此,圣经首卷创世纪的作者,无意以科学的言语和方法,对述说天主创世的历史;他只想给人讲一段重要的宗教真理─ 人的信仰之基础,即宇宙万物,尤其是人类,都是以独一无二的神─ 天主─ 为绝对的根源。因此,作者用了最简单而又通俗的字句、观念与表达方式,好使当时的读者能对天主创造万物的事实具有生动的印象。他把创造天地万物的事实描绘成六天完成的工程,并亚当、厄娃(夏娃)男女二人类视为创造的高峰。这显然是用比喻的说法给当时人讲述启示的真理,并且使以色列人将每周的第七天当作休息及恭敬天主的日子。
创世纪的作者,反省天主在历史上救援、照顾的行动,日益领悟到,天主不只是创造以色列,更创造整个宇宙,天主是世世代代一切民族的创造者与保存者。在以色列的创造论里,天主绝不是个受造的神,也没有万物自发论的色彩。换言之,他们相信一切都是天主创造的,除了天主创造的受造物,不可能有任何自动生出的存有物。天主的创造与其他神祇也截然不同,他是由虚无中创造了一切。虽然圣经的作者针对当时环境的需要,表达他们的宗教信念时,触及了进化的根源,但无意谈进化问题。所以,我们在圣经中寻找的是宗教真理,是天主的启示,就是说是天主的自我表达。
至于有些基要主义的基督教派所主张的创世主义(creationism),坚信圣经有关天主创世的字面意义是真理。基于今日的圣经诠释学,不但天主教不赞成这种观点,1982年联合长老教会和圣公会也公开声明无法接受。

第二个问题我们必须区分进化“思想”与进化“主义”。换句话说,教会排斥的是进化“主义”,接受进化“思想”。进化主义evolutionism (有时也称进化论)是有关“进化”较极端的看法,可分为哲学的或科学的二大类型。基本上,“进化”之假设指出,宇宙过程的主要原则是变动不居的,而且后期的生物是从较早期的发展而来。科学进化论所研究的对象不同,可细分为生物、人学、文化、心理、和宇宙等各类;而哲学进化论亦有形上的、伦理的、和宗教的进化论之别。达尔文及华莱士二人均被视为生物进化理论的建立者。他们以“物竞天择”(selection)的理论来解释从最初大自然的多种生物发展到今日世界所遗留的各个种类的现象。他们把从宇宙起源、天文、物理、和地球科学范围内的进化理念推展到生命甚至人的范畴内,开展了一种统一的整体性进化思想观。斯宾塞和赫胥黎进一步发展达尔文的进化思想;在他们看来,进化不仅是机械式的,它还是不可知的。赫胥黎的《天演论》(Evolution and Ethics)曾被严复翻译为中文。而进化的思想在德日进神父的著作里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他的学说也渐渐为教会所接受。
从基督信仰立场来看,要把进化主义和进化思想分开来说:前者否认神明(绝对第一因)的存在,后者把神明存在与进化过程整合为一种动态的基督徒宇宙观。
早期教会对世界与人类的创始过程的表达一直不出新旧约的表达范围。教会训导权一致肯定:天主是世界与人类的根源(DS 21, 125, 150, 800,3002, 3025)。但直到1950年教宗碧岳十二世(Pius XII, 1939-1958)在《人类》通谕(1950)中才承认相对进化论与天主教信仰可以配合(DS 3896)。
至于人类出现的过程,今日人类学家大都认为:人类至少是一百多万年前在进化的自然过程中出现的。这种假设受达尔文(Ch.R. Darwin,1809-1882)进化论的影响,以多种方法证明人类由猿进化而来。但假设并不是绝对肯定的事实,至今仍无法确切知道出现时地。根据天主教的信仰,造物主创造了宇宙;至于这是多久以前的事,它开始的情形如何,还是一个有待科学家去考证的问题。当科学家的学说有了确实的证据且可以成立时,基督徒将承认他们的主张,因为他们所证实的,不致违反基督徒的信仰,相反地,更坚定了其信仰(GS 5、34、36、44、54、66)。
天主启示给人的不是“如何”创造世界,而是创造它的“由来”和“所以然”。至于进化论的详细解释,是生物学家的使命;教会并不将它列为训诲万民的直接教材。即使一般人都认为所有生物都是从原质而来,这与基督宗教信仰还是不冲突。基督徒仍相信天主创造原质,并赋与它生命,使它生长、发育、进化。
总之,大自然及其规律和圣经的道理都是由至善、真理的天主而来,绝不会有任何的冲突。达尔文也在他所着的《物种由来》一书中写着:“在我看来,所有过去和现在、在世界上生存过的生物,他们的产生和灭亡,是由于间接的原因。这样的说法,更符合于我们所知道的造物主制定的有关生物方面的规律。”在这本书的结论里他写着:“造物主最初赋与生命于一个或数个形体,然后不断地由这简单的形体开始演化,而成为无数极为美丽奇异的形体;这种对生命来源的解释是奇妙伟大的。”达尔文认为这种解释更可证明造物主的无限智慧和全能。遗憾的是达尔文死了之后,在许多修订版和译本里(包含学校的课文),竟将他表明对造物主信仰的词句删掉了。
NO.913:[其他问题]我很惦记天津教区一位老人「1/8/2009 5:42:22 PM」 [ ] (提问)
Male
居士
 
我很惦记天津教区一位老人,是她叫我懂得了爱。她是一位最让我倍受敬爱的人。她是教区的老教友了。但是因为我个人的原因。2000领洗到2008年皈依佛门,并在大悲禅院正式成为俗家弟子(居士)法号为:觉坤。结束了长达8年的天主教信仰。度入空门!但是我每天在念佛吃斋总是忘不掉西开教堂有一位老人是我的恩人。我只能为他念佛。我不敢见他,因为怕她伤心生气。我有时哭过。有时偷偷摸摸的进入教堂,生怕修女还有那个老人看到我。我刚回国。求你们照顾她!我也会多多念佛吃斋为她保佑!!!

有人问佛:为什么世界上有这么多的遗憾
佛曰:这本来就是一个裟婆世界,裟婆既是遗憾。没有了遗憾,给你再多的快乐也无法使你感到幸福

[天主教在线] 回复:
谢谢您至今还有一份惦记的心,我们也希望您所提及的那位老人能衷心接受您信仰的改变。
我们每一个人都有追寻真理的义务,当一个人觉得一个宗教具有他所追寻的真理,并相信这个宗教就是拯救人的宗教,依循这个宗教的信念而生活就有个人的得救,因此,他便有良心的义务去跟随这个宗教。在历史上,有很多人从其他教派转入天主教,当然,也有天主教的人皈依其他的教派。所以,我们不能批判任何人改教和改变信仰的行为就是一种叛变的行为,如果一个人不追随他所以认为是真理的宗教,那么,这个人所信仰的也就是假的。
NO.912:[婚姻家庭]与外教人离婚后能否再婚?「1/7/2009 10:20:20 PM」 [ ] (提问)
Male
真知灼见
 
一位教友和一个外教人结婚啦,也有了孩子,最终还是因为生活中的种种矛盾,无法在一起生活,离婚啦,请问这个教友还能再找对象吗?

[天主教在线] 回复:
需要请求教宗解除前婚,然后才可以再婚。您也可以参阅我们这里的婚姻问题集锦http://www.ccccn.org/article/guia/dayi/family/
NO.911:[圣经问题]神贫的人是有福的,为我们有什么意义「1/7/2009 11:00:28 AM」 [ QQ:609438026 邮箱:www.609438026@qq.com ] (提问)
Female
 
神贫的人是有福的,为我们有什么意义?

[天主教在线] 回复:
请参阅问题805号。
NO.910:[教规教义]《天主教教理纲要》哪里可以购买。「1/7/2009 10:35:23 AM」 [ 邮箱:horse_bright@yahoo.com.cn ] (提问)
Male
spur
 
《天主教教理纲要》很好,大陆出版了吗?哪里可以购买。谢谢!

[天主教在线] 回复:
《天主教教理纲要》已经翻译完毕,已经送交港台主教审批,截止到目前为止尚未正式出版。
因为《天主教教理纲要》属于教会训导,故此取得出版非常严格。我们也希望能尽早出版,以裨益于中国教会。
NO.909:[伦理问题]天主教徒是否可以放高利贷?「1/6/2009 11:26:33 AM」 [ ] (提问)
Male
急急
 
一个朋说一个做生意的人要借钱,按一万元每月1000块结利息,他放了点钱给那个行生意人,也要我放点.说实话,我现在负担很重,需要开源,想放点债,但是这么高的利息不知是否犯了我们教会的第九条,如果放,这是一种犯天主的诫命的罪吗?请神父您给我指点一下,谢谢!

[天主教在线] 回复:
天主十诫第七诫禁止不义地拿走或扣留他人的财物,以及造成他人财物上的任何损失。第七诫命令人,以正义和爱德管理地上的财物及劳苦的成果。第七诫为了公益,要求尊重财物的普遍的用途及私有权。基督徒的生活应努力使这世界的财物,导向天主及弟兄的友爱。
第七诫不仅禁止人行不义损害他人的财物,也命令人按照正义和爱德的要求管理其所获得的成果,世间财物的正确使用应该以导向天主及弟兄友爱为目的。 
在经济事务上,对人性尊严的尊重要求人实践节制之德,为调节对世物的贪婪;要求实践正义之德,为保护他人的权利,并给予他所应有的;要求实践连带责任之德,以遵守金科玉律并随从基督的慷慨,“他本是富有的,为了你们却成了贫困的,好使你们因着他的贫困而成为富有的”(格后8:9)。 
圣经特别强调天主祝福那帮助穷人者,谴责那不顾穷人者:“求你的,就给他;愿意向你借贷的,你不要拒绝”(玛5:42)。“你们无条件得来的,也要无条件分施”(玛10:8)。从他们为穷人所作的,耶稣将认出他的被选者。当“穷苦人得了喜讯”(玛11:5)时,就是基督临在的记号。
旧约也清楚的表达了这一点:“如果你借钱给我的一个百姓,即你中间的一个穷人,你对他不可像放债的人,向他取利”(出22:24)。圣经一方面责备懒惰不肯工作的人(箴19:15),另一方面也呼吁我们要照顾无力工作的穷人。例如圣经吩咐不可以欺压贫穷人(亚7:10)、不可戏笑穷人(箴17:5)、要将飘流的穷人接到你家中(依58:7)、要帮补穷乏的弟兄(申15:7)。当我们愿意听穷人的哀求,天主也愿意垂听我们的祈祷(箴21:13)。 
“教会爱护穷人……是教会恒久传统的一部分”。这是受真福的福音、耶稣的贫穷、耶稣对穷人的关注所启发,也应该是劳苦工作的一个动机,“好能周济贫乏的人”(弗4:28)。这种对穷人的关爱,不只延伸到物质的贫穷,也延伸到文化与宗教多种形式的贫穷。
面对生活周遭的穷人,社会各界都纷纷捐款救助。教会是一个爱的宗教,耶稣吩咐我们要爱人如己。因此各教会都有定期救助教会中贫困的孤儿寡妇,也不定期援助发生天灾的社会大众,帮助他们度过艰苦的岁月。
 
关于高利贷的定义,直到中世纪教会还未作出明确规定。由于放贷取息明显与教义抵触,教会早在封建社会初期便曾明令禁止。后来查理大帝把教会的这一律令推广到世俗人民之间。到中世纪中期,教会也仍然在口头上反对高利贷,宣讲高利贷的罪孽。但当时商品经济已相当发展,要完全禁止放贷取息已不可能。何况借债人除平民之外,还包括封建王公贵族,放债人也不仅仅是趁人之危的投机商。教会迫于经济现实,于是提出在下列几种情况下允许收取利息:1、贷者因出贷蒙受损失;2、借主逾期不还;3、贷者因出贷而失去获利机会。对此,有些经院学者提出了其他的限制条件,或持有不同的看法。
至于您所谈及的以十分之一的超高额利息去放贷,不仅有违天主教教义,甚至也不符合正常的伦理原则。即便是双方都可以接受,在伦理上仍然是不道德的。因此,天主教徒应该按照合理的利息将手头的余款借与他人,这不仅是正义的要求,也是爱德的要求。
NO.908:[婚姻家庭]抱养孩子「1/4/2009 1:39:48 PM」 [ 邮箱:wyxwxq@126.com ] (提问)
Female
小雁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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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907:[伦理问题]孕妇危险,保大人还是保孩子?「1/4/2009 11:48:54 AM」 [ 邮箱:xiangming1987@163.com ] (提问)
Male
话语
 
教会一直主张不让堕胎!但是在一个孕妇被推入产房后医生匆匆出来问家属:现在病人有危险,保大人还是保孩子?那么家人怎么回答哪?????????????一位不能为了就一个人的性命而、、、、、、、、、、、、

[天主教在线] 回复:
我们先转载一段伦理学家金象逵的话:
天主教的神学家都同意堕胎是罪恶,在怀胎之初即应保护胎儿的生命。现在我们要进一步地研讨,胎儿生命是不是绝对不可侵犯的?有没有几种特别严重的理由使得结束胎儿的生命成为道德上许可的行为?这一点,就不如前面讲的基本真理那样一致不变的了。
由十五世纪至十八世纪中期,伦理神学家注意到,具体个案中,除了胎儿生命外,还有别的价值,尤其是母亲的生命,应该在伦理判断时考虑到。为救母亲的生命是不是可以结束胎儿的生命呢?如果在不堕胎则母亲及胎儿均死的情况中,是不是可以堕胎来救母亲呢?历史上,几位著名的神学家主张在上述情形下可以堕胎。Thmos Sanchez,S.J (1550---1610)是其中最出名的一位,圣亚尔丰索认为是可靠的意见。十九世纪末叶,罗马神学家如 D.Annibale,Ballerini等也有同样的主张。圣职部一八八四、一八八九年两个指示,斥责这样的学说?庇护十一世的「圣洁婚姻」通论的严厉的口吻,指明一切「直接堕胎」都是罪恶。然而就在通谕颁布后三个星期,意大利医生E.Pestalozzi在罗马观察报发表的文章引起当时两位大神学家A.Gemelli及A.Vermeersch激烈长久的争辩,讨论究竟什么是直接堕胎。教宗庇护十二世给了更清楚坚定的指示,对「直接」、「间接」的含义加以阐明(注八)。而今天,在有的情况中,神学家仍不能同意某种手术是不是直接堕胎(注九)。「直接」、「间接」的区别连受过特别训练的神学家尚难以同意,又怎能使普通教友了解呢?
由此可引出一个牧职宣讲的规律:「成长之律」,照听者信仰及宗教知识的程度而给予适当的说明。否则只会引起人的拒绝与抨击,说教会不通人情。而且只说「为救母亲也不能堕胎」「虽然不堕胎母子均死,也不可以」,这不是全部真理。因为有的情况中(间接地)可以中断胎儿生长过程而救护母亲。此外,今天由于医学的进步,上述的困难病例可说不存在了。所以更有理由在宣讲及文章中避免讨论这样的问题。如果有人故意问这样的刁难问题,也许最好的回答是:有的情况下是许可的,有的情况下是不许可的。至于怎样的情况是许可或不许可的,则不能在短短时间内可以讲清,连专家有时也不敢确定。

金象逵一方面肯定了生命应受到尊重的天主教教义,另一方面也说明了一个问题,就是如果僵死到坚持教会的训导,在这种情况下,直接宣扬说:“为救母亲也不能堕胎”,或“虽然不堕胎母子均死,也不可以。”这样的论调我们认为并不是对生命的尊重,而是在毁灭生命。
我们当然也不能说大人的生命就应该比孩子的生命更应该得到尊重,或者相反,认为孩子的生命比大人的生命更值得保护。生命为每一个人来说都只有一次,都是应该受到尊重的。但是,出现这种特殊情况的困难也是不可避免的,一旦出现这种情况,我们认为可以这样回答:尽量拯救一个生命。
在拯救生命的过程中对另外一个生命构成了威胁,在没有更好到方法的情况下不得已的,这多少含有一些自卫的理由在内。
当然,如果母亲能自己自由抉择放弃自己的生命而保全胎儿的生命,这是值得称赞的英雄行为,但谁也没有权利去要求任何一个母亲这样做抉择。
我们对这个问题的回答不见得是最好的,也可能什么地方还有不足之处,欢迎资深之士给我们提出宝贵建议。
NO.906:[认识教会]什么样的婚姻为无效「1/4/2009 1:12:00 AM」 [ ] (提问)
Female
迷路
 
请问,怎么样的婚姻为无效婚姻?具体些好吗/。如果婚配事中,心里不愿意由于别的原因嘴上说愿意,这样的算无效吗?天主是全能的一定能知道心甘情愿里不愿意的对吗?那么,这就一定是无效的了?

[天主教在线] 回复:
我们把天主教法典中有关无效婚姻的论述放在下面,先说说您的第二个问题。
天主固然是全知的,他知道人心里所想到一切,但是做判定一个婚姻案件到时候并不是天主做审判,而是法官。可法官不是天主,他不知道一个人心里是怎么想的,因此,如果要说服法官就得出示证据。这证据应该是客观到,是能够证明您所说的。比如父母的强迫,婚礼前的某种可见的反抗等。
天主教法典从1073条开始论述婚姻无效的问题,我们将其粘贴在这里供您阅读:

第二章 婚姻无效限制总论
1073 无效限制使人无能力有效地缔结婚姻。
1074 凡在外庭能证明的限制,称为公开限制;否则,即称隐密限制。
1075 1项-神律何时禁止结婚,或撤销婚姻,唯有天主教最高当局可做正确的声明。
2项-为已领洗者制定其它婚姻限制,也惟有天主教最高当局有此权利。
1076 任何习惯,如引进新的限制,或与已存在的限制相抵触者,应予拒绝。
1077 1项-教区教长,在特殊情形中,对居住在任何地方的本区信徒,和正住在本区内的任何信徒,得禁止其结婚,但仅以暂时性,并有重大原因,且以该原因持续者为限。
2项-唯教会最高权力,得在此禁令上附加无效的条文。
1078 1项-教区教长,对住在任何地方的本区信徒,以及对正住在本区的任何信徒,能豁免教会法的一切限制,但宗座保留豁免的限制除外。
2项-宗座保留豁免的限制计有:
1. 由圣秩所产生的限制,或由公开终身贞洁愿所产生的限制,但以在宗座立案修会所发者为限。
2. 1090条所指,因杀害配偶罪而产生的限制。
3项-对直系血亲,或旁系血亲二亲等以内的限制,总不给予豁免。
1079 1项-在死亡危险中,教区教长对住在任何地方本区信徒,以及对正住在本区内的任何信徒,得豁免应遵守的结婚仪式,及教会法所规定之一切公开的或隐密的限制,唯由司铎圣秩所产生之限制,不在此限。
2项-1项所说的同样情形中,只要无法向教区教长请示,堂区主任或合法受委的圣职人员,以及1116条2项所规定而证婚的司铎或执事,均享有同样的豁免权。
3项-在死亡危险中,听告解司铎,不论是在忏悔圣事内,或圣事外,于内庭有权豁免隐密限制。
4项-前2项所提的情况中,如仅能藉电报或电话才能办到,即视同不能向教区教长请示。
1080 1项-几时为结婚一切准备就绪,始发现婚姻限制,如将婚期延后,至获得有关主管的豁免,则有引起重大损害的概然危险,此时,教区教长有权豁免一切限制,唯1078条2项1款所指的限制除外;同样,只要属于隐密案件,1079条2至3项所指人员,于遵守该条的条件下,也可豁免。
2项-如有1项相同的危险,又无时间向宗座请示,或向有权豁免限制的教区教长请示,为补救婚姻亦可用此权。
1081 1079条2项所指的堂区主任,或司铎或执事,如在外庭豁免时,应速呈报教区教长;并将此项豁免登记于婚姻簿内。
1082 除圣赦部的覆文另有指示外,凡在内庭忏悔圣事以外所豁免的隐密限制,应登记于记录簿内,存放在教区的秘密档案中,即使后来此项秘密限制成为公开的,也不必在外庭重予豁免。

第三章 婚姻无效限制分论
1083 1项-男未满十六岁,女未满十四岁,不得结婚,违者结婚无效。
2项-主教团得订定更高的结婚年龄,违者视为非法。

1084 1项-婚前,男女任何一方永久不能人道者,不论是绝对的或相对的不能人道,依婚姻本质而言,结婚无效。
2项-如对不能人道的限制有怀疑,或为法理上的怀疑,或为事实上的怀疑,不应禁止结婚,而且怀疑持续时,不该宣布婚姻无效。
3项-不能生育,不禁止结婚,也不使婚姻无效,但1098条的规定不变。
1085 1项-凡受前婚的约束者,虽是未遂婚姻,亦不得结婚,违者结婚无效。
2项-不论前婚因何原因而无效,或被撤销,在依法及确知其无效或被撤销之前,不得另行结婚。
1086 1项-一方在天主教会受洗,或皈依天主教,并未以正式行为背弃天主教者,而另一方为未领洗者,此二人的结婚无效。
2项-1项婚姻限制,除非满全1125及1126条规定的条件,不得豁免。
3项-结婚时,如众人一致认为当事人之一方曾领洗,或对其领洗有怀疑时,该依1060条的规定,推定其婚姻有效,至确实证明一方曾领洗,一方未领洗为止。
1087 领受过圣秩者,不得结婚,违者结婚无效。
1088 凡在修会已受公开而终身贞洁愿之约束者,不得结婚,违者结婚无效。
1089 男子以结婚为目的,略诱或至少胁持女子者,不得与之结婚,违结婚无效;但女子脱离胁持者,到达安全和自由的地方后,仍甘愿与其结婚者,不在此限。
1090 1项-以与指定人结婚为理由,而害死对方的或自己的配偶者,不得与之结婚,违者结婚无效。
2项-男女二人共同以有形或无形之手段害死配偶者,彼此不得结婚,违者结婚无效。
1091 1项-直系血亲,任何尊亲属及卑亲属,或为婚生或为私生,彼此不得结婚,违者结婚无效。
2项-旁系血亲,在四亲等以内者,不得结婚,违者结婚无效。
3项-血亲限制,不因同源之增加而增加。
4项-如怀疑当事人是否有直系血亲的亲等,或旁系血亲的二亲等时,绝对不许结婚。
1092 直系姻亲,不论亲等,不得结婚,违者结婚无效。
1093 假姻亲的限制,是由无效婚姻且在共同生活之后而产生,或是由明显或公开姘居而产生;由此种关系的男方同女方的血亲,或女方同男方的血亲,在直系一亲等以内者,不得结婚,违者结婚无效。
1094 法亲由收养而产生,直系法亲或旁系法亲二亲等以内者,不得结婚,违者结婚无效。

第四章 婚姻合意
1095 下列人士无结婚能力:
1. 不能充份运用理智者;
2. 对于应互相交付与接受的婚姻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严重缺乏辨别、判断能力者;
3. 由于心理性的原因,不能负起婚姻的基本义务者。
1096 1项-为使婚姻合意得以成立,结婚当事人至少应知道婚姻乃男女之间持久的结合,藉某种性合作而生子女。
2项-已达生育年龄之人,不能推定其对此事无知。
1097 1项-结婚对象错误时,婚姻无效。
2项-关于对象的特质发生错误时,即使特质为婚约的原因,亦不使婚姻无效,但此项特质如为结婚者直接而主要强调的目标时,不在此限。
1098 为获得婚姻合意而骗婚,骗者针对对方的某种特质与其结婚,如此特质本身能严重扰乱夫妻生活的结合者,则结婚无效。
1099 对婚姻的单独性,或永久性,或圣事性的尊严发生错误时,只要此错误未限定意志,并不损害婚姻的合意。
1100 对婚姻无效的确知或臆测,并不必然排除婚姻的合意。
1101 1项-结婚时,当事人心中的合意,用语言或记号所表示者推定为一致。
2项-当事人之一方或双方,以意志的积极行为,排除婚姻,或婚姻的基本要素,或婚姻的基本特点时,结婚无效。
1102 1项-结婚时,以未来之事为条件者,结婚无效。
2项-以过去或现在之事为条件而结婚者,以条件相关之事项存在与否,而断定婚姻的效力。
3项-2项所提的条件,未经教区教长书面认可,擅自附加,则为非法。
1103 因有外来的重大威胁或外来重大而非有意加予的恐惧,当事人为摆脱威胁或恐惧,被迫而选择婚姻者,结婚无效。
1104 1项-为有效的结婚,必须双方当事人,或亲身或其代理人,同时在场。
2项-结婚当事人,应以言语表示婚姻合意,但如不能说话,准以同义的记号表达之。
1105 1项-凡经由代理人结婚者,必须遵照下列规定,结婚方为有效:
1. 代理人必须持有与指定人结婚的特别委托书;
2. 代理人必须由委托人亲自指派,并由代理人亲自执行此项事务。
2项-为使委托书有效,必须由委托人亲手签名,此外,尚须经委托书授予地的堂区主任或教区教长签名,或由此二人中之一所委托的司铎签名;或至少由二位证人签名;或委托书应照国法之规定,以正式文件制定。
3项-如委托人不会写字,须在委托书内注明,并另请第三位证人签名,否则委托书无效。
4项-如委托人,在代理人以其名义结婚前,已撤回委任,或心神错乱,虽然代理人或对方结婚人不知情,结婚亦为无效。
1106 准用翻译结婚;但堂区主任,除非确知翻译者可信任,否则不得证婚。
1107 虽因婚姻限制或缺少结婚仪式,而使婚姻无效,但所表示的合意,推定继续存在,至证明撤回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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