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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913:[其他问题]我很惦记天津教区一位老人「1/8/2009 5:42:22 PM」 [ ] (提问)
Male
居士
 
我很惦记天津教区一位老人,是她叫我懂得了爱。她是一位最让我倍受敬爱的人。她是教区的老教友了。但是因为我个人的原因。2000领洗到2008年皈依佛门,并在大悲禅院正式成为俗家弟子(居士)法号为:觉坤。结束了长达8年的天主教信仰。度入空门!但是我每天在念佛吃斋总是忘不掉西开教堂有一位老人是我的恩人。我只能为他念佛。我不敢见他,因为怕她伤心生气。我有时哭过。有时偷偷摸摸的进入教堂,生怕修女还有那个老人看到我。我刚回国。求你们照顾她!我也会多多念佛吃斋为她保佑!!!

有人问佛:为什么世界上有这么多的遗憾
佛曰:这本来就是一个裟婆世界,裟婆既是遗憾。没有了遗憾,给你再多的快乐也无法使你感到幸福

[天主教在线] 回复:
谢谢您至今还有一份惦记的心,我们也希望您所提及的那位老人能衷心接受您信仰的改变。
我们每一个人都有追寻真理的义务,当一个人觉得一个宗教具有他所追寻的真理,并相信这个宗教就是拯救人的宗教,依循这个宗教的信念而生活就有个人的得救,因此,他便有良心的义务去跟随这个宗教。在历史上,有很多人从其他教派转入天主教,当然,也有天主教的人皈依其他的教派。所以,我们不能批判任何人改教和改变信仰的行为就是一种叛变的行为,如果一个人不追随他所以认为是真理的宗教,那么,这个人所信仰的也就是假的。
NO.912:[婚姻家庭]与外教人离婚后能否再婚?「1/7/2009 10:20:20 PM」 [ ] (提问)
Male
真知灼见
 
一位教友和一个外教人结婚啦,也有了孩子,最终还是因为生活中的种种矛盾,无法在一起生活,离婚啦,请问这个教友还能再找对象吗?

[天主教在线] 回复:
需要请求教宗解除前婚,然后才可以再婚。您也可以参阅我们这里的婚姻问题集锦http://www.ccccn.org/article/guia/dayi/family/
NO.911:[圣经问题]神贫的人是有福的,为我们有什么意义「1/7/2009 11:00:28 AM」 [ QQ:609438026 邮箱:www.609438026@qq.com ] (提问)
Female
 
神贫的人是有福的,为我们有什么意义?

[天主教在线] 回复:
请参阅问题805号。
NO.910:[教规教义]《天主教教理纲要》哪里可以购买。「1/7/2009 10:35:23 AM」 [ 邮箱:horse_bright@yahoo.com.cn ] (提问)
Male
spur
 
《天主教教理纲要》很好,大陆出版了吗?哪里可以购买。谢谢!

[天主教在线] 回复:
《天主教教理纲要》已经翻译完毕,已经送交港台主教审批,截止到目前为止尚未正式出版。
因为《天主教教理纲要》属于教会训导,故此取得出版非常严格。我们也希望能尽早出版,以裨益于中国教会。
NO.909:[伦理问题]天主教徒是否可以放高利贷?「1/6/2009 11:26:33 AM」 [ ] (提问)
Male
急急
 
一个朋说一个做生意的人要借钱,按一万元每月1000块结利息,他放了点钱给那个行生意人,也要我放点.说实话,我现在负担很重,需要开源,想放点债,但是这么高的利息不知是否犯了我们教会的第九条,如果放,这是一种犯天主的诫命的罪吗?请神父您给我指点一下,谢谢!

[天主教在线] 回复:
天主十诫第七诫禁止不义地拿走或扣留他人的财物,以及造成他人财物上的任何损失。第七诫命令人,以正义和爱德管理地上的财物及劳苦的成果。第七诫为了公益,要求尊重财物的普遍的用途及私有权。基督徒的生活应努力使这世界的财物,导向天主及弟兄的友爱。
第七诫不仅禁止人行不义损害他人的财物,也命令人按照正义和爱德的要求管理其所获得的成果,世间财物的正确使用应该以导向天主及弟兄友爱为目的。 
在经济事务上,对人性尊严的尊重要求人实践节制之德,为调节对世物的贪婪;要求实践正义之德,为保护他人的权利,并给予他所应有的;要求实践连带责任之德,以遵守金科玉律并随从基督的慷慨,“他本是富有的,为了你们却成了贫困的,好使你们因着他的贫困而成为富有的”(格后8:9)。 
圣经特别强调天主祝福那帮助穷人者,谴责那不顾穷人者:“求你的,就给他;愿意向你借贷的,你不要拒绝”(玛5:42)。“你们无条件得来的,也要无条件分施”(玛10:8)。从他们为穷人所作的,耶稣将认出他的被选者。当“穷苦人得了喜讯”(玛11:5)时,就是基督临在的记号。
旧约也清楚的表达了这一点:“如果你借钱给我的一个百姓,即你中间的一个穷人,你对他不可像放债的人,向他取利”(出22:24)。圣经一方面责备懒惰不肯工作的人(箴19:15),另一方面也呼吁我们要照顾无力工作的穷人。例如圣经吩咐不可以欺压贫穷人(亚7:10)、不可戏笑穷人(箴17:5)、要将飘流的穷人接到你家中(依58:7)、要帮补穷乏的弟兄(申15:7)。当我们愿意听穷人的哀求,天主也愿意垂听我们的祈祷(箴21:13)。 
“教会爱护穷人……是教会恒久传统的一部分”。这是受真福的福音、耶稣的贫穷、耶稣对穷人的关注所启发,也应该是劳苦工作的一个动机,“好能周济贫乏的人”(弗4:28)。这种对穷人的关爱,不只延伸到物质的贫穷,也延伸到文化与宗教多种形式的贫穷。
面对生活周遭的穷人,社会各界都纷纷捐款救助。教会是一个爱的宗教,耶稣吩咐我们要爱人如己。因此各教会都有定期救助教会中贫困的孤儿寡妇,也不定期援助发生天灾的社会大众,帮助他们度过艰苦的岁月。
 
关于高利贷的定义,直到中世纪教会还未作出明确规定。由于放贷取息明显与教义抵触,教会早在封建社会初期便曾明令禁止。后来查理大帝把教会的这一律令推广到世俗人民之间。到中世纪中期,教会也仍然在口头上反对高利贷,宣讲高利贷的罪孽。但当时商品经济已相当发展,要完全禁止放贷取息已不可能。何况借债人除平民之外,还包括封建王公贵族,放债人也不仅仅是趁人之危的投机商。教会迫于经济现实,于是提出在下列几种情况下允许收取利息:1、贷者因出贷蒙受损失;2、借主逾期不还;3、贷者因出贷而失去获利机会。对此,有些经院学者提出了其他的限制条件,或持有不同的看法。
至于您所谈及的以十分之一的超高额利息去放贷,不仅有违天主教教义,甚至也不符合正常的伦理原则。即便是双方都可以接受,在伦理上仍然是不道德的。因此,天主教徒应该按照合理的利息将手头的余款借与他人,这不仅是正义的要求,也是爱德的要求。
NO.908:[婚姻家庭]抱养孩子「1/4/2009 1:39:48 PM」 [ 邮箱:wyxwxq@126.com ] (提问)
Female
小雁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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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907:[伦理问题]孕妇危险,保大人还是保孩子?「1/4/2009 11:48:54 AM」 [ 邮箱:xiangming1987@163.com ] (提问)
Male
话语
 
教会一直主张不让堕胎!但是在一个孕妇被推入产房后医生匆匆出来问家属:现在病人有危险,保大人还是保孩子?那么家人怎么回答哪?????????????一位不能为了就一个人的性命而、、、、、、、、、、、、

[天主教在线] 回复:
我们先转载一段伦理学家金象逵的话:
天主教的神学家都同意堕胎是罪恶,在怀胎之初即应保护胎儿的生命。现在我们要进一步地研讨,胎儿生命是不是绝对不可侵犯的?有没有几种特别严重的理由使得结束胎儿的生命成为道德上许可的行为?这一点,就不如前面讲的基本真理那样一致不变的了。
由十五世纪至十八世纪中期,伦理神学家注意到,具体个案中,除了胎儿生命外,还有别的价值,尤其是母亲的生命,应该在伦理判断时考虑到。为救母亲的生命是不是可以结束胎儿的生命呢?如果在不堕胎则母亲及胎儿均死的情况中,是不是可以堕胎来救母亲呢?历史上,几位著名的神学家主张在上述情形下可以堕胎。Thmos Sanchez,S.J (1550---1610)是其中最出名的一位,圣亚尔丰索认为是可靠的意见。十九世纪末叶,罗马神学家如 D.Annibale,Ballerini等也有同样的主张。圣职部一八八四、一八八九年两个指示,斥责这样的学说?庇护十一世的「圣洁婚姻」通论的严厉的口吻,指明一切「直接堕胎」都是罪恶。然而就在通谕颁布后三个星期,意大利医生E.Pestalozzi在罗马观察报发表的文章引起当时两位大神学家A.Gemelli及A.Vermeersch激烈长久的争辩,讨论究竟什么是直接堕胎。教宗庇护十二世给了更清楚坚定的指示,对「直接」、「间接」的含义加以阐明(注八)。而今天,在有的情况中,神学家仍不能同意某种手术是不是直接堕胎(注九)。「直接」、「间接」的区别连受过特别训练的神学家尚难以同意,又怎能使普通教友了解呢?
由此可引出一个牧职宣讲的规律:「成长之律」,照听者信仰及宗教知识的程度而给予适当的说明。否则只会引起人的拒绝与抨击,说教会不通人情。而且只说「为救母亲也不能堕胎」「虽然不堕胎母子均死,也不可以」,这不是全部真理。因为有的情况中(间接地)可以中断胎儿生长过程而救护母亲。此外,今天由于医学的进步,上述的困难病例可说不存在了。所以更有理由在宣讲及文章中避免讨论这样的问题。如果有人故意问这样的刁难问题,也许最好的回答是:有的情况下是许可的,有的情况下是不许可的。至于怎样的情况是许可或不许可的,则不能在短短时间内可以讲清,连专家有时也不敢确定。

金象逵一方面肯定了生命应受到尊重的天主教教义,另一方面也说明了一个问题,就是如果僵死到坚持教会的训导,在这种情况下,直接宣扬说:“为救母亲也不能堕胎”,或“虽然不堕胎母子均死,也不可以。”这样的论调我们认为并不是对生命的尊重,而是在毁灭生命。
我们当然也不能说大人的生命就应该比孩子的生命更应该得到尊重,或者相反,认为孩子的生命比大人的生命更值得保护。生命为每一个人来说都只有一次,都是应该受到尊重的。但是,出现这种特殊情况的困难也是不可避免的,一旦出现这种情况,我们认为可以这样回答:尽量拯救一个生命。
在拯救生命的过程中对另外一个生命构成了威胁,在没有更好到方法的情况下不得已的,这多少含有一些自卫的理由在内。
当然,如果母亲能自己自由抉择放弃自己的生命而保全胎儿的生命,这是值得称赞的英雄行为,但谁也没有权利去要求任何一个母亲这样做抉择。
我们对这个问题的回答不见得是最好的,也可能什么地方还有不足之处,欢迎资深之士给我们提出宝贵建议。
NO.906:[认识教会]什么样的婚姻为无效「1/4/2009 1:12:00 AM」 [ ] (提问)
Female
迷路
 
请问,怎么样的婚姻为无效婚姻?具体些好吗/。如果婚配事中,心里不愿意由于别的原因嘴上说愿意,这样的算无效吗?天主是全能的一定能知道心甘情愿里不愿意的对吗?那么,这就一定是无效的了?

[天主教在线] 回复:
我们把天主教法典中有关无效婚姻的论述放在下面,先说说您的第二个问题。
天主固然是全知的,他知道人心里所想到一切,但是做判定一个婚姻案件到时候并不是天主做审判,而是法官。可法官不是天主,他不知道一个人心里是怎么想的,因此,如果要说服法官就得出示证据。这证据应该是客观到,是能够证明您所说的。比如父母的强迫,婚礼前的某种可见的反抗等。
天主教法典从1073条开始论述婚姻无效的问题,我们将其粘贴在这里供您阅读:

第二章 婚姻无效限制总论
1073 无效限制使人无能力有效地缔结婚姻。
1074 凡在外庭能证明的限制,称为公开限制;否则,即称隐密限制。
1075 1项-神律何时禁止结婚,或撤销婚姻,唯有天主教最高当局可做正确的声明。
2项-为已领洗者制定其它婚姻限制,也惟有天主教最高当局有此权利。
1076 任何习惯,如引进新的限制,或与已存在的限制相抵触者,应予拒绝。
1077 1项-教区教长,在特殊情形中,对居住在任何地方的本区信徒,和正住在本区内的任何信徒,得禁止其结婚,但仅以暂时性,并有重大原因,且以该原因持续者为限。
2项-唯教会最高权力,得在此禁令上附加无效的条文。
1078 1项-教区教长,对住在任何地方的本区信徒,以及对正住在本区的任何信徒,能豁免教会法的一切限制,但宗座保留豁免的限制除外。
2项-宗座保留豁免的限制计有:
1. 由圣秩所产生的限制,或由公开终身贞洁愿所产生的限制,但以在宗座立案修会所发者为限。
2. 1090条所指,因杀害配偶罪而产生的限制。
3项-对直系血亲,或旁系血亲二亲等以内的限制,总不给予豁免。
1079 1项-在死亡危险中,教区教长对住在任何地方本区信徒,以及对正住在本区内的任何信徒,得豁免应遵守的结婚仪式,及教会法所规定之一切公开的或隐密的限制,唯由司铎圣秩所产生之限制,不在此限。
2项-1项所说的同样情形中,只要无法向教区教长请示,堂区主任或合法受委的圣职人员,以及1116条2项所规定而证婚的司铎或执事,均享有同样的豁免权。
3项-在死亡危险中,听告解司铎,不论是在忏悔圣事内,或圣事外,于内庭有权豁免隐密限制。
4项-前2项所提的情况中,如仅能藉电报或电话才能办到,即视同不能向教区教长请示。
1080 1项-几时为结婚一切准备就绪,始发现婚姻限制,如将婚期延后,至获得有关主管的豁免,则有引起重大损害的概然危险,此时,教区教长有权豁免一切限制,唯1078条2项1款所指的限制除外;同样,只要属于隐密案件,1079条2至3项所指人员,于遵守该条的条件下,也可豁免。
2项-如有1项相同的危险,又无时间向宗座请示,或向有权豁免限制的教区教长请示,为补救婚姻亦可用此权。
1081 1079条2项所指的堂区主任,或司铎或执事,如在外庭豁免时,应速呈报教区教长;并将此项豁免登记于婚姻簿内。
1082 除圣赦部的覆文另有指示外,凡在内庭忏悔圣事以外所豁免的隐密限制,应登记于记录簿内,存放在教区的秘密档案中,即使后来此项秘密限制成为公开的,也不必在外庭重予豁免。

第三章 婚姻无效限制分论
1083 1项-男未满十六岁,女未满十四岁,不得结婚,违者结婚无效。
2项-主教团得订定更高的结婚年龄,违者视为非法。

1084 1项-婚前,男女任何一方永久不能人道者,不论是绝对的或相对的不能人道,依婚姻本质而言,结婚无效。
2项-如对不能人道的限制有怀疑,或为法理上的怀疑,或为事实上的怀疑,不应禁止结婚,而且怀疑持续时,不该宣布婚姻无效。
3项-不能生育,不禁止结婚,也不使婚姻无效,但1098条的规定不变。
1085 1项-凡受前婚的约束者,虽是未遂婚姻,亦不得结婚,违者结婚无效。
2项-不论前婚因何原因而无效,或被撤销,在依法及确知其无效或被撤销之前,不得另行结婚。
1086 1项-一方在天主教会受洗,或皈依天主教,并未以正式行为背弃天主教者,而另一方为未领洗者,此二人的结婚无效。
2项-1项婚姻限制,除非满全1125及1126条规定的条件,不得豁免。
3项-结婚时,如众人一致认为当事人之一方曾领洗,或对其领洗有怀疑时,该依1060条的规定,推定其婚姻有效,至确实证明一方曾领洗,一方未领洗为止。
1087 领受过圣秩者,不得结婚,违者结婚无效。
1088 凡在修会已受公开而终身贞洁愿之约束者,不得结婚,违者结婚无效。
1089 男子以结婚为目的,略诱或至少胁持女子者,不得与之结婚,违结婚无效;但女子脱离胁持者,到达安全和自由的地方后,仍甘愿与其结婚者,不在此限。
1090 1项-以与指定人结婚为理由,而害死对方的或自己的配偶者,不得与之结婚,违者结婚无效。
2项-男女二人共同以有形或无形之手段害死配偶者,彼此不得结婚,违者结婚无效。
1091 1项-直系血亲,任何尊亲属及卑亲属,或为婚生或为私生,彼此不得结婚,违者结婚无效。
2项-旁系血亲,在四亲等以内者,不得结婚,违者结婚无效。
3项-血亲限制,不因同源之增加而增加。
4项-如怀疑当事人是否有直系血亲的亲等,或旁系血亲的二亲等时,绝对不许结婚。
1092 直系姻亲,不论亲等,不得结婚,违者结婚无效。
1093 假姻亲的限制,是由无效婚姻且在共同生活之后而产生,或是由明显或公开姘居而产生;由此种关系的男方同女方的血亲,或女方同男方的血亲,在直系一亲等以内者,不得结婚,违者结婚无效。
1094 法亲由收养而产生,直系法亲或旁系法亲二亲等以内者,不得结婚,违者结婚无效。

第四章 婚姻合意
1095 下列人士无结婚能力:
1. 不能充份运用理智者;
2. 对于应互相交付与接受的婚姻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严重缺乏辨别、判断能力者;
3. 由于心理性的原因,不能负起婚姻的基本义务者。
1096 1项-为使婚姻合意得以成立,结婚当事人至少应知道婚姻乃男女之间持久的结合,藉某种性合作而生子女。
2项-已达生育年龄之人,不能推定其对此事无知。
1097 1项-结婚对象错误时,婚姻无效。
2项-关于对象的特质发生错误时,即使特质为婚约的原因,亦不使婚姻无效,但此项特质如为结婚者直接而主要强调的目标时,不在此限。
1098 为获得婚姻合意而骗婚,骗者针对对方的某种特质与其结婚,如此特质本身能严重扰乱夫妻生活的结合者,则结婚无效。
1099 对婚姻的单独性,或永久性,或圣事性的尊严发生错误时,只要此错误未限定意志,并不损害婚姻的合意。
1100 对婚姻无效的确知或臆测,并不必然排除婚姻的合意。
1101 1项-结婚时,当事人心中的合意,用语言或记号所表示者推定为一致。
2项-当事人之一方或双方,以意志的积极行为,排除婚姻,或婚姻的基本要素,或婚姻的基本特点时,结婚无效。
1102 1项-结婚时,以未来之事为条件者,结婚无效。
2项-以过去或现在之事为条件而结婚者,以条件相关之事项存在与否,而断定婚姻的效力。
3项-2项所提的条件,未经教区教长书面认可,擅自附加,则为非法。
1103 因有外来的重大威胁或外来重大而非有意加予的恐惧,当事人为摆脱威胁或恐惧,被迫而选择婚姻者,结婚无效。
1104 1项-为有效的结婚,必须双方当事人,或亲身或其代理人,同时在场。
2项-结婚当事人,应以言语表示婚姻合意,但如不能说话,准以同义的记号表达之。
1105 1项-凡经由代理人结婚者,必须遵照下列规定,结婚方为有效:
1. 代理人必须持有与指定人结婚的特别委托书;
2. 代理人必须由委托人亲自指派,并由代理人亲自执行此项事务。
2项-为使委托书有效,必须由委托人亲手签名,此外,尚须经委托书授予地的堂区主任或教区教长签名,或由此二人中之一所委托的司铎签名;或至少由二位证人签名;或委托书应照国法之规定,以正式文件制定。
3项-如委托人不会写字,须在委托书内注明,并另请第三位证人签名,否则委托书无效。
4项-如委托人,在代理人以其名义结婚前,已撤回委任,或心神错乱,虽然代理人或对方结婚人不知情,结婚亦为无效。
1106 准用翻译结婚;但堂区主任,除非确知翻译者可信任,否则不得证婚。
1107 虽因婚姻限制或缺少结婚仪式,而使婚姻无效,但所表示的合意,推定继续存在,至证明撤回为止。
NO.905:[认识教会]是“七罪宗”还是“七宗罪”?「1/3/2009 10:30:34 PM」 [ ] (提问)
Male
nannan
 
请问:1、是“七罪宗”还是“七宗罪”?如果是“七罪宗”怎么解释?在江西的书上是这么写的
      2、赞美经中“赞美天主及天神及诸圣人中”中的“诸圣人中”能翻译的通吗,因为后面是句号

[天主教在线] 回复:
您到问题无需保密,我们将其设置为公开留言。
七宗罪 ,正式译名为七罪宗,属于人类恶行的分类,天主教新要理1886条这样说:“各种恶习能够针对其所违反的德行来排列,或各自归属於为首的罪宗,这就是基督徒历来随从圣若望.加祥和圣大额我略画分的罪宗。称之为宗,因为是其他罪过和其他恶习的制造者。罪宗就是骄傲、悭吝、嫉妒、忿怒、迷色、贪饕、懒惰”。如何对抗这七罪宗请您阅读这里到文章http://www.ccccn.org/article/other/jiaoyou/sacram/2009-01-18/2473.html。社会上最近很多地方将七罪宗翻译为七宗罪,我们认为并不是很合适,因为七宗罪表达到含义似乎是七种不同到罪恶,而没有罪宗到含义里。
您所说到赞美经中“赞美天主及天神及诸圣人中”原文应该是:“赞美天主于其天神及诸圣人中,至于世世。亚孟。 ”这样就没有错误了,语句也就通顺。
NO.904:[婚姻家庭]救赎我「1/3/2009 10:01:18 AM」 [ 邮箱:lf2006@188.com ] (提问)
Female
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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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主教在线] 已经回复您,请 输入密码查看
NO.903:[婚姻家庭]神父与教友已经同居了,能否结婚「1/3/2009 8:48:56 AM」 [ QQ:1071173449 邮箱:yuehuiting@126.com ] (提问)
Male
贝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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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主教在线] 已经回复您,请 输入密码查看
NO.902:[伦理问题]对判定大罪小罪标准的问题「1/3/2009 8:33:21 AM」 [ ] (提问)
Male
我心本善
 
看了贵站一系列的关于婚前同居和找对象的问题,说的比较传统而且保守,而且把它定义为是很严重的罪,但是我们是怎么来定义“罪”呢?记得听过一位很有智慧的神父说过:罪的根本是拒绝爱。婚前同居是不值得提倡,我有过这样的经验,但是我的心里一直不认为这是罪过,所以办告诫的时候不是不原意说或者故意不说,而是觉得从我本身来讲,我不认为是罪过,就像您回答的一些问题:无法判定是不是罪,或者大罪或者小罪,如果良心平安的话,可以不最为罪来说。而同居的前提是爱,而不是拒绝爱,我不知道这样说是不是正确?

[天主教在线] 回复:
首先,您所举出的那位神父的话“罪的根本是拒绝爱”是指人从根本上拒绝天主的爱,而不是人拒绝人与人之间的爱。按照您所说:“而同居的前提是爱,而不是拒绝爱”,那么,同居不仅是合法的,而且也是值得提倡的了,因为是真正的爱。这样,如果一个有妇之夫跟另外一个女子真心相爱,那么,他抛弃了与他结发妻子与他心爱的情人结婚,他们的婚姻不仅是合法的还应该得到同情。显然这种论调是及其荒谬的,之所以推论出这些荒唐的结论是因为您的前提的错误。
其次,判定一件事情是否是大罪或小罪有很多不确定的因素,尤其是主观因素和特殊的境况。比如,主观上,如果一个人不知道堕胎是大罪而去堕胎了,她所付的罪责绝对不能跟一个完全明了的人所付的罪责等量齐观。但是,客观上,如果她是被强迫的,那她丝毫的罪责都没有。有一些本质上是恶的行为,你管当事人知道与不知道都会犯有重大的罪恶,比如乱伦、通奸、杀害无辜等等。因为通过自然律和人最基本的常识人应该知道这些事情是罪恶,不知道这些事情是罪恶本身就是一直罪恶。
最后,婚前同居问题,不仅受到教会的抨击,也不为社会道德所接受。天主教新要理这样说:“现在有些人有结婚的意愿,却要求一种‘试婚的权利’。不管这些从事过早的性关系者的意图如何坚定,‘过早的性关系,不可能保证在一男一女的人际关系中的诚实和忠信,特别不可能保护他们免於幻想和任性’。肉体的结合,唯有在男女之间建立了决定性的生活团体之後,道德上才是合法的。人类的爱情不能容忍‘试婚’。爱情要求在人与人之间全部的、决定性的给予(2391号)。”
在定义或判定一个伦理行为是否为大罪还是小罪的问题上,我们总是先陈述天主或教会的诫命,然后充分顾及到各种实际情况。因为同一个伦理行为会有太多不同的判定,有些情况会减轻罪责,但也有写情况会加重罪责,比如偷人100元钱跟偷圣爵,一个普通人犯通奸跟一个神父犯通奸,无意中杀人跟故意杀人都不能同等看待。
NO.901:[认识教会]官方教会圣事是不是能领「1/1/2009 6:55:18 PM」 [ ] (提问)
Female
信徒
 
官方教会圣事是不是能领

[天主教在线] 回复:
这个问题我们以前也回答过多次了,现在我们把所有相关的回复汇集到这里,您可以阅读一下。

请问有的地上主教以被教宗承认,同时政府也承认了,他们圣的神父所行的圣事到底有没有效,我们可不可以领他们的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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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主教在线] 回复:
凡是被教宗承认的主教在教会体制上都是合法的主教,这样的主教同时被政府承认了并不抵消教宗的承认,换句话说,教宗不能视一位主教被政府承认了便不再承认这位主教是合法的主教了。事实上,主教作为教会中的服务成员,同时也是一位国民,享有国民应享的权利和义务、遵守国家的合法的法律准则。主教是被选出来服务于本地教会的,同时也是本地教会的“头”,而一个“地方教会”不是孤零零的存在在社会之外,而是在社会生活之内,既接纳社会又在社会之外贡献给社会所没有的,就像灵魂紧密结合于肉体,却不是来源于肉体。因此,主教不仅有独立的一面,就是要训导教民,有义务持守并宣扬教会的社会训导,另一方面,他也不可避免地要与政府、外教人等等的各种人打交道,在这个层面上,主教理应得到政府的认可,这个认可不是赋予主教以“主教职”,而是承认主教的权利与义务,承认主教是当地教会的唯一而合法的法人。主教作为当地教会的法人与政府展开各种的谈判和交流,这在教会体制里是非常正常的现象。我们需要打破那种主教、神父与政府老死不相往来的怪圈,但也需要分清政府与教会之间的界限范畴。
被教宗和政府都认可的主教他们所圣的神父也都有效,他们所圣的神父举行的圣事也有效(个别有反证的案例不在此限),教友可以领受,但出于良心的缘故,可以不领,但不可以造成形式与事实上的分裂。因为主教特别担负着共融的职责,谁若不与教宗认可的主教共融,也不可以说直接与教宗和教会共融。
最后我们需要补充一点,主教被教宗认可后,在教会体制上便是合法的,但这认可并不意味着这位主教与教宗有着完整而深度的共融。在这一点上有些类似“圣事通融原则”,就是目前天主教与东正教尚未有完整的共融,但是如果任何一方的教友在当地无法找到自己的神职人员,为了灵性的需要便可以参与对方的弥撒和领受圣体。本来圣体表达一个完整的共融,但在“通融原则”下便可以领受。圣座对某些中国主教的认可,我们认为与此有些类似。那么,这个认可便是一条走向完整共融的路,是这条路被打开了,需要主教不断地走向圆满与深度的共融。

我是河北的教友,在北京工作,祖辈都是,前几年母亲告诉我不可以进爱国会的堂了,现在我很少回家,在北京也不进堂,所以也很久没有办神工,领圣体了,自己又范了很多罪,现在不知道怎么办!同样父母现在也没有很清楚的交代.我去了一次北京的教堂,看到通知的最后署名"爱国会",心里就很别扭,也有其他教友告诉我可以去的,但是我还是怕有失误.同时我也不知道这个网站是不是爱国会的教友在办,回答的我如何才能得到证实.真的是很茫然!而且我相信这也是很多教友的苦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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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主教在线] 回复:
根据我们一贯的原则,在满足几个条件下您是可以进堂的:
第一:没有坏表样的危险;
第二:为了灵魂的益处;
第三:无法找到地下教会的教堂或教会团体。
这是我们大家公认的几个条件,满足这几个条件您就可以良心平安的进堂了。

在教会局势急剧改变的今天,做一个深度的神学和现实反省我们认为是非常适当的。

首先我们要自问,不允许进堂的性质是什么样的?
使用排中律我们可以知道,不允许进爱国会领导下的教堂不是出于神律,天主十诫中没有规定,耶稣也从来没有禁止过。也不是普遍的教会律,因为在其它国家没有相关的规定,就是在国内,各个地方的情况不尽相同,有的地方是比较统一的,根本不存在这样的说法。那么,这个规定就属于根据各个地方教会的本地情况,教会主管当局的一个权益牧灵措施。它的特点是:临时性和地方区域性的。而这个措施的最后基础就是教会学。那么,一方面,我们不应该将这个权益措施夸大化普遍化,对自己造成本不该自我束缚和去束缚他人,另一方面,既然属于临时权益,在情况变化的前提下这项措施也要做相应的变化。至于一些地方教会为什么做了这个规定,大家都心知肚明,无需我们多说。由教会主管当局所做的这些权益措施依然具有约束力,作为一个地方教会的教友有遵守的义务。

然后我们问,在具体情况下与这项规定发生了冲突后该怎么办?
具体来说,如果在一个地方无法找到地下教会的教堂和团体的存在,那些因为良心缘故不愿进堂的人就无法领到圣事。很显然,这种情况持续时间长了一定会产生副作用的,造成信仰滑坡或丢失信仰也是很有可能的。那么,本来这项措施就是为了教会利益和教友们的好处的,一些时候非但不能起到原来的作用甚至在某种程度上产生了一种意想不到的后果,那么,在伦理上就无法起到约束人内心的作用。“De internis neque Ecclesia”意思是说,连教会都不能审断人的内心。人首先应该为自己的信仰和良心负责,如果因为为了遵守这个外在的权益措施而丢掉自己的信仰或者造成良心的错误并不是这项措施的目的,或者说已经偏离的其目的。教会非但不能占据人内在的良心的位置,也不应对教友们的良心造成困惑和错误。由于我们过去高抬法律主义,无形中忽略了教友良心的引导与陶成,在今天造成了难以挽回的损失。君不见有多少教友在维护这项措施中慢慢冷谈最终失却信仰,因为在他们的心目中,这项措施比信仰还重要。不进堂没关系,没有圣事也没有关系,分不清界限却不行。这不仅是这部分教友的悲哀,更是众多牧者们的悲哀,因为众多的牧者们要求教友们也进入圣事共融的主体行列,简单的说,圣事共融原则的主体首要的是对教会的牧者们的要求,而教友们根据实际情况变通的可能性远远要比神职人员大的多。为了维护教会体制上的统一,却使人丢失了信仰或造成了信仰滑坡并不值得赞赏,所以,我们必须要体认到这项权益措施的两面性。因此,我们劝告那些无法找到地下教会团体的教友们,首先要为自己的信仰和得救负责,这才是最基本。教会牧者们谁都没有权利去要求教友们即便丢了信仰也要维护教会体制的统一。

最后我们问,在现今这个景况下该如何面对这项措施?
1. 坚决反对一刀切主义。将这项权益措施不分情况和客体的胡乱应用势必造成另一方面的伤害,这不仅不是教会法律的基本精神,也与教会法律背道而驰。
2. 坚决反对扩大主义。我们修改使用奥卡姆剃刀原理,奥卡姆剃刀原理这样主张,“如无必要,勿增实体”(Entities should not be multiplied unnecessarily)。我们这样说,“如无必要,勿扰良心”,意思是说,在一些本来没有地上地下之分的地方,勿将这项措施应用进去而增加教友们良心的困惑。
3. 坚决反对判断主义。不要因为看到某某进堂了然后就大肆宣传说某某入了什么爱国会了或者妥协了什么的,记住我们上面谈及的原则,连教会都不能审断人的内心。
4. 坚决反对盲目主义。反对一切盲目的进堂举动和赞同无条件的进堂行为以及牧者们的盲目宣讲。
5. 坚决反对信仰无差别主义。即是指将满足条件后的进堂的权益视为法理上的许可和原则。
6. 赞赏教友信仰意识苏醒。这个问题的提出就是反应了在这个措施之下某些教友信仰意识的苏醒,他们开始为自己的信仰和得救负责。
7. 赞赏教友明智的根据自己的处境选择最为合适于自己的处理方式。一方面不因为自己的选择成为别人跌倒的因由,另一方面也不要因为自己的选择而陷入更大的其它危险。
8. 赞赏教会牧者们效仿天父的慈悲。牧者们不可以只实施捆绑的权利,而漠视不同的环境以及环境的改变。如果要制度性的强行要求教友们遵守,就应该同时提供给教友们相应的解决办法,绝对不可以加给教友们难以负荷的十字架。
9. 赞赏教友间的互相理解精神。没有两个人的心理是相同的,也没有两个人的信仰程度是相对等的,宽宥弱小者,包容改进者,鼓励忏悔者本应成为所有基督徒的美德。少一份判断,拒绝指责,远离猜测都是我们不断去自我要求的标准。
10. 赞赏公开教会教堂主管以积极及开放态度关怀那些进堂的地下教会人士,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圣事帮助的同时,也要关切他们的后期灵性成长,尤其要特别留意那些在外打工的教友们的圣事生活和培育工作。

最后,我们必须声明,这个反省仅仅在谈及一个方面,因为我们无法在短短的篇幅中顾及到方方面面,那也不是在这个问题里应该讨论的。对困扰教友们良心已久的这个问题我们切愿做一个反省的开端,我们迫切希望各地教会神长进一步的根据自身教会情况作出相应的调整和深入的反省。总之一句话,一切都应为了教会和教友们的益处。  
 
NO.900:[其他问题]很多网站无法浏览「1/1/2009 6:45:35 PM」 [ 邮箱:boduo11@163.com ] (提问)
Male
伯多
 
这几天“真理电台”网站也无法浏览了!原来“天主教网站全录”中给大陆教友提供了一个网站,只要我们把上不去的教会网站地址输入到那个网站的特定地址栏中,就可以勉强浏览。但是由于我的心痛重做,那个网站也丢失了。从贵站可以收听到梵蒂冈的新闻和弥撒,你们能否告诉我们浏览一些被封锁的教会网站的方法!谢谢!

[天主教在线] 回复:
是的,奥运之后有很多网站被封闭无法打开。至于浏览方法有很多,但基本道理都是使用代理,您可以搜索代理这个关键字,有很多代理可以使用,但需要耐心慢慢的试。您也可以到代理中国这个网页上寻找最新可以使用的代理http://web.proxycn.com/
NO.899:[其他问题]西安教区西安北堂那么大的事情,咋无人过问呢「1/1/2009 2:08:29 PM」 [ ] (提问)
Male
西安
 
西安教区西安北堂那么大的事情,咋无人过问呢

[天主教在线] 回复:
有关西安教区所发生的事件我们在前面已经有所回复,因为在线答疑的栏目性质,我们不允许在这里展开你来我往的争论。我们并不是专门针对这个问题,而是针对所有的问题。
我们也注意到一些网友频繁在我们的答疑上发布相同的信息,这不仅破坏了我们栏目的秩序,也使众多的阅读者感到不快和不便。因此,我们再次建议信息发布人不要再在这里发布这样的信息,如果想讨论可以发布到论坛。
今后所有与此相关的信息将一律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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