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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10/23/2005 6:14:43 P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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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说有效的婚姻离婚后与他人结合不能领圣体呢?如果与另结合的伴侣离婚后是不是可以领圣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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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 10/24/2005 1:48:58 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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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按照教会法典915条的规定,如果处于明显的重大罪恶中的人,不能够领圣体。如果第一次的婚姻圣事有效,那么就不可以缔结第二次婚姻,如果这样做是严重的违反教会的纪律而没有悔改的具体行为,所以不可以领受圣体。如果与第二次结合的伴侣分开经过教会适当的手续可以领受圣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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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10/23/2005 4:09:39 P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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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我们不要正义,而是社会没有给我们的正义。试想一个人在没有势力在支撑,他怎么能够明目张胆的胡作非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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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 10/24/2005 1:50:01 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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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会认为纯粹复仇的心理并不符合基督信仰的思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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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10/23/2005 4:02:36 P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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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想用法律的方法,可能我们还没有让他受到惩罚,我们已经横尸街头了,法律在不公正的执法者手里法律就没有正义可言。面对这样的情况,我们这样做有罪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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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 10/24/2005 1:51:00 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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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会认为纯粹出自复仇的心理和做法并不符合基督信仰的思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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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10/23/2005 3:56:05 P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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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律的方法也是复仇,用我们的方法也是复仇,有什么不一样?用法律的方法就没有罪,用我们的方法就有罪吗?既然同样是复仇,为什么一个是正义的,一个不是正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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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 10/24/2005 1:52:28 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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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会认为纯粹处于复仇的思想和行为并不符合基督信仰的精神,一个真正的正义和复仇是完全不一样的。正义是为了社会而给予每一个人所应该给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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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10/23/2005 3:49:31 P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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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说施比受更有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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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 10/24/2005 1:55:11 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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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信仰的根本是爱,而爱是给予对方,是注视另一位,是将自己完全的交付给另一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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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10/23/2005 3:48:36 P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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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佳播小兄弟的告知!!!请问那里可以买到施神甫翻译的那本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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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 10/24/2005 1:53:36 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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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是台湾出版的,在大陆并不多见,有一些地方有,但是公开发行好像没有,你可以问一下台湾主教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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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10/23/2005 8:41:58 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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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播小兄弟你们好:
我是一位对教会知识了解得很少教友。今天我的朋友看见我戴了念珠,就问这珠子我看都是这长和这样多粒吗?它们每粒小珠都代表什么,为什么不能长 不能短呢? 说实在的,我也不了解就不知道怎么回答他。在这样麻烦你们解答一下了。主也你们同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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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 10/23/2005 3:00:14 P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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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珠是为了颂念玫瑰经用的。有不同形式的念珠。大多数的念珠包括59粒,其中的小粒是为了计算颂念50次圣母经的,而其他中间的大粒是为了将这50次圣母经分为5部分,每端奥迹之间颂念10次。还有其他不同形式的念珠,比如有一些念珠只有10粒小珠和一粒大珠,这样的念珠携带方便。另外也有150粒小珠的的念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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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10/22/2005 10:35:16 P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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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的教友不可以领圣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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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 10/23/2005 3:02:49 P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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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教会法的规定,如果是有效的圣事婚姻,却通过国家的法律离婚,之后没有经过教会的许可与其他人缔结婚姻,这样尽管在国家的法律内属于合法的行为,但是由于第一次的婚姻是有效的圣事婚姻,所以处于一种客观的罪恶状态中,这样的情形不可以领圣体。所以单纯的离婚并不构成领圣体的阻碍,除非已经离婚并与其他的人再次缔结婚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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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10/22/2005 10:12:50 P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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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以这样的方法复仇有罪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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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 10/23/2005 3:13:13 P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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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这样的做法并不能真正的实现社会的正义,也不能真正解决你们的问题,当然具体的社会情况很复杂,但是在可能的情形下最好还是要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一种单纯的报复的态度并不符合教会的教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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