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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结婚惟有在证婚教区教长或堂区主任,或此二人之一所委托的司铎或执事,以及二个证人前举行,结婚方为有效,并应遵守下列条文的规定;但144条、1112条1项,1116条及1127条2至3项的例外规定,不在此限。
2项-所谓证婚,仅指法定证婚人,向结婚者当面要求表示结婚合意,并以教会的名义接纳之。 1109
教区教长及堂区主任,在本区内,依其职务,不但得有效地为本区信徒证婚,且得为非本区信徒证婚,只要后者之中,有一人是拉丁礼信徒即可,但经受宣判或因法令而受绝罚或禁罚或停职处分,或被如此认定者除外。
根据这两条规定,只要将要结婚的双方任何一方所在的本堂出具委托书,委托任何地方的有权举行证婚的神父、执事都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