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仅教廷有保密要求,事实上,每个教区都有保密要求,《天主教法典》有如下规定:
486 1项-一切有关教区或堂区的文件,均应极为妥善加以保管。
2项-应在公署的安全地方,设置教区档案室,在内置放一切有关教区属灵与现世事务的文件与记录,均应分类编排,并妥善加以保管。
3项-档案室保存的文件应编着目录,简略说明每一文件的纲要。
487 1项-档案室应上锁关闭,钥匙应祇由主教与秘书长保管;除非有主教或公署主任以及秘书长的共同许可,任何人不得进入。
2项-如果文件本身的性质是公开的,而且与个人身份有关,文件关系人有权利由本人或经由代理人,取得原件的抄写本或影印本。
488 除非为短暂时间任何文件不得自档案室取出,且须有主教或公署主任以及秘书长的同意。
489 1项-主教公署也应设置秘密档案室,或至少在普通档案室设置专柜,紧闭上锁,且固定而无法移动;一切应秘密保存的文件,均该极度谨慎的保管在内。
2项-有关风化的刑事案文件,如果罪犯已经死亡,或判决处罚后已逾十年,则每年应予销毁,但必须将案情的简短说明连同最后判决书一起保存。
490 1项-祇有主教持有秘密档案的钥匙。
2项-主教出缺时,不得开启秘密档案室或专柜,如有真正需要,教区署理本人可以开启。
3项-不得从秘密档案室或专柜,取出任何文件。 我们注释如下:
1、保密措施是法典对每个教区的要求,涉及到一切和教区及堂区相关的文件。
2、档案分三种:一般档案、秘密档案及历史档案。
3、档案室应该在安全的地方,在内放置一切有关教区属灵或属世的证书与记录。
4、档案室应上锁关闭,钥匙应由主教及秘书长各执一把。凡欲进入档案室寻找有关文件,必须事先获得主教或公署主任及秘书长的共同许可,因为主教及秘书长各持一把不同的钥匙,单有主教的许可,开不了档案室的锁。
5、原则上任何文件不得从档案室取出,除非取出时间很短(旧法378条1项规定不得超过三天),同时又有主教或公署主任及秘书长的同意,才可取出。
6、主教公署也应设置秘密档案室,或至少在普通档案室旁设置专柜,紧闭上锁,且固定而无法移动。将一切应秘密保存的文件,放置其内,小心保管。
7、有关风化的刑事案件,如果罪犯已死亡,则将相关卷宗全部销毁,不保留法院判决原文,也不记录事实纲要。如果犯人未死亡,但判决处罚已逾十年,则只保留判决书及案情的简短说明,其余卷宗全部销毁。
8、秘密档案室的钥匙,只有主教才能持有。
9、主教位出缺时,只有在真正需要及由教区署理本人才能开启秘密档案室。旧法 (382条1项)并规定,教区署理应由两个参议员陪伴,才能开启秘密档案室,新法虽未规定,但不禁止教区署理照旧法规定行事。
10、严禁从秘密档案室取出任何文件,只能在室内阅读。
11、法律规定应保存于秘密档案室的文件为:
A、法典1082条:圣赦院的复文,属于内庭忏悔圣事以外所豁免的秘密婚姻限制,应放在秘密档案室中。
B、法典1133条:秘密结婚,于登记在专册后,放在公署秘密档案室。
C、法典1339条3项:对警告或谴责的事实,应以文书确定之,并放在公署秘密档案内。
D、法典1719条:侦查之卷宗及教长发动侦查及结束侦查之裁定,以及侦查前之一切措施,如不需要进行刑事诉讼,应保存于公署之秘密档案室内。
至于梵蒂冈最近所发生的泄密事件,我们需要清楚,第一、信件本身尤其特定对象,非最终对象人持有信件就是违法持有,将其信件内容泄露则为泄密,不管信件本身性质如何。比如一个小区内有传达室,张三负责在传达室给小区的人代为收发信件,某日,张三将小区内一位知名人士的信件扣留,拆开私阅,觉得这些信件有新闻价值,就联系某报社,秘密将这些信件透露给报社以赚取金钱。张三的此种行为就直接触犯了人的隐私,而这些隐私是被法律所保护的。
第二、教廷有很多秘密信件,不仅是教宗或者枢机或者工作人员之间的通讯有保密要求,他们所处理的来自全世界各地的要求覆文更有保密要求。比如对某国某个神父请求豁免独身义务的覆文回信,此类信件就具有高度保密要求。根据性质而论,教宗的私人信件全部要求保密。
国家有国家的保密文件和措施,商业上也有商业秘密。当教廷作为处理全球天主教会和天主教徒的事务的机构时,其运作方式类似于社会性机构,因此也具有相应的保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