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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主教在线] 回复: 这是法律用语,《天主教法典》144条: 1项-对事实或法律有共同错误,或对法律或事实有实际及盖然的疑义时,教会补足内外二庭的治权中的执行权。 注释:此条所讲的是公共错误及怀疑,对执行权所产生的影响,换言之,行使执行权时,如遇到公共错误或怀疑,即使当事人真的没有执行权,其所行的事,亦属有效,因为法律补足其所欠缺的执行权。 1.公共错误。错误是指判断不正确;公共错误是指某团体实际全部或大部分的人都判断错误,名曰事实错误。如因某种情况引起多数人的错误,谓之法律错误。例如,某神父本无听告权,在圣堂举祭后,应圣堂主持的请求去至神工架;该神父明知自己无听告权,仍然听告解,他所赦的罪都有效,即使只有一个教友办告解也有效。因为他的被邀请及至神工架坐下动作,足以引起他人的错误,此之谓对法律的错误,教会补足其听告权。又如一位神父,利用贿赂 (simonia,法典149条3 项)取得堂区主任的任命,此项任命当然无效,但他仍照规定至该堂正式就职,他所作的堂区职务,包括证婚、听告解都有效。因为他的任命状(无效的)、就职典礼等情况,足以引起许多人的错误,法律补足他所欠缺的执行权。 2. 积极 (positive) 及盖然(probabile)的怀疑。所谓积极的怀疑,是指合理的怀疑,即有理由相信某人有执行权,但没有百分之百的把握。所谓盖然的怀疑,是其所依据的理由有其真实性、严肃性,不是幻想的理由。不过,反面的理由也有可信性。对法律的怀疑,是指怀疑法律的存在、内容、涵盖的范围。对事实的怀疑,是指具体的情况。例如,听告权是否已到期,此教友是否真正处于死亡危险中,以便利用法典976条的规定赦免其惩戒罚,无确切把握。不过,有上述怀疑时,如真正没有执行权,教会补足其权力。 2项-同一规范亦适用于882、883条,966条及1111条1项所论的代行权。 注释:上述的错误、怀疑,促使教会补足所欠缺的执行权的规定,亦可适用于法典883条施行坚振权、966条听告权、1111条1项证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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