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员你好,这次提问的又是我。 我说过,我在大学期间曾经教唆过我的几个同学使用一种可以杀死受精卵的避孕药。(受精卵已经是生命,杀死受精卵,罪性相仿于堕胎)。 当我知道使用这种避孕药是犯罪之后,我并没有积极的去做出补救,去规劝我的同学不要使用这种避孕药,而是整个人沉浸在畏罪、惶恐之中,虽然知道必须规劝我的同学,但由于自己实在很害怕,也因为对生命的漠视。而且我当时还是有条件联系上我教唆过的同学的,我都没有规劝他们。最后,在知道使用这种药是犯罪之后,足足拖延了8个月,才规劝了我的同学。 我想请问管理员,如果在这段被拖延了的时间内(即我惶恐不安、在知道必须规劝我教唆过的同学的情况下,没去规劝这段时间),有同学使用了这种避孕药,堕了胎,我所承担的责任会很重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