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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8442:[其他问题]我已经做够了吗?「2/21/2012 2:41:30 PM」 [ QQ:27132328 邮箱:Steven3390231@163.com ] 留言
Male
忏悔者
尊敬的管理员,您好:

我有一个问题已经困扰了我数天,我吃不香、睡不好。我不知道该如何去做。

大学的时候,我曾经介绍过我的同学使用一种可以导致堕胎的避孕药(这种避孕药的原理是杀死性交后女性体内产生的受精卵,根据教义,受精卵已经是一个生命,杀死受精卵,等于杀人,也就是堕胎)。

当时说那些话是出于无知,不知道这样会酿成堕胎罪,现在知道了他的危害性,而且我还跟我当初教唆的朋友有联系,所以,我觉得“尽力”地去劝阻一下他们是必要的行为,我认为,如果我不劝阻他们,在现在明知道是教唆人犯罪的情况下,我自己便是在犯罪。

问题是怎样才叫“尽力”的劝阻他们,在我的概念里,“尽力”就是今生以后的时间全花在这件事上,才叫“尽力”,但这显然是不可能,我没法做到这个地步。

我现在已经为这件事做了一定的努力,希望管理员看一下,看看我是否已经做得足够:

我记得当时只是教唆过两三个同学使用这种避孕药,但我已经忘记了是跟谁说,于是我在自己的朋友圈子里面划出了二十多个人,这些人都是我可能教唆过的。我逐一向他们打电话,告诉他们这种避孕药的害处,劝谕他们不要使用这种药,还询问了他们有没有再将这种药介绍给他们的朋友(也就是第三方的朋友),当中无论是回答“有”或“没有”的,我都交待他们,如果回忆起跟谁谈及过这种药,就打电话通知我,我和他们一齐去规劝那些被教唆的朋友,他们口头上都答应了。

管理员,你觉得对于这件事,我做的是否足够了?你觉得还有什么要补充的吗?

[天主教在线] 回复:
您所做的,已经够“尽力”了。
不过,有一点需要多少了解一下,杀死受精卵并不等同于杀人,天主教的官方训导只是说“人的生命,自受孕的开始,就应该绝对的受到尊重和保护(教理2269)”,但是很显然,受精卵作为一个“生命”,是无法跟形上学意义的“人”相比的,因为受精卵尚缺乏个体性。医学今日可使身体细胞离开身体自行生存和分裂成长。这些细胞内,每个都有全部的遗传密码,但谁也不说它们是个别本体,有人的生命。所以有了全部遗传密码(如受精卵),也不证明它就是人。
卵受精后,经过一段时间(大约四十小时到六十小时之内)开始细胞的对数分裂。差不多在受精的一周之后,形成一个类似桑葚般的细胞团,叫做blastula,包在外面的囊,称为胚囊(blastocyst, 也译作:胚泡,哺乳动物特有的囊胚)。另外,此时的胚囊尚不能称为胚胎:(embryo)因为一般来说,卵子在受精后的2周内称孕卵或受精卵;受精后的第3-8周称为胚胎。整个的这团细胞普通仍以胚囊称之。好似一粒种子应该种植在土地内,扎下根子,吸收土地的养料,方可生长,胚囊也必须「种」在母体的子宫膜上,摄取母亲体内的营养,才能发育成长。胚囊插入子宫膜得以长大的这个生理过程,就是种卵(implantation),或称着床(nidation)。
金象逵解释说:一九七四年十一月八日教廷信理部颁布的有关「人工流产」的声明(AAS,1974,730-747)——下面多处要讲这篇重要的声明——指出「种卵前尚未赋予灵性之魂」是教会内学者自由主张的意见:
「本声明故意地不谈何时赋予灵性的魂这个问题。有关此点,没有一致的传承,(今天)学者们仍是意见分歧。有的主张是在受精的那一时间,有的认为至少在种卵前是不能发生的。自然科学没有资格来决断这些意见何是何非,因为不死灵魂的存在已不是它的领域中的问题。这是哲学的课题。可是本声明中有关堕胎伦理所讲的,自有其价值,不论这哲学课题有怎样的解答。因为,第一,假定赋予灵性的魂是较晚发生的,胎儿仍然是个已经开始的(incipient)人的生命,生物学可指示出这现象。这个生命准备接受,而且必然要接受完成父母自然工作的灵魂。其次,只要胎儿可能是人(没有人能证明这样的胎儿不可能是人),杀掉胎儿即是冒杀人的危险,这胎儿不仅期待灵魂,而且对此灵魂已获得占有权。」
「冒杀人的危险,客观上是严重的罪。」
声明中有几个字应该略加解释。它说,教会内今天仍有学者认为「至少」在种卵前,尚未赋予灵性之魂。这句话告诉我们,有的神学家认为种卵以后,仍旧有段时间,还没有赋予灵性的魂。笔者在「神学论集」第二十五期,讨论「试管婴儿」时,曾较详细地介绍这个主张,过去及现在许多神学家的主张。
读者同道要非常小心注意这一点:依照梵二大公会议的教训,「由妊娠之初,生命即应受到极其谨慎的保护」(「现代世界」,51)。这是确确实实的、在教会内毫无争辩的道理。可是,保护与保护有程度的不同。换另一种方式来讲,由妊娠之初,到胎儿可以在母体外自行生长发育,每个阶段的生命价值并不完全相同。我们应该明白知道不同过程阶段有的生命价值是怎样的——这价值由生理事实的观察及神学信仰的「推敲」,可以排列出一定的客观等级秩序。
以上这些解释并不是在为使用避孕药开脱,而是希望当事人的良心获得足够正确的光照,而后自行做伦理抉择。
一切教友都应遵守梵二大公会议的教训:“由妊娠之初,生命即应受到极其谨慎的保护”。直接中断胎儿生命过程,客观上常是罪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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