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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834:[婚姻家庭]有关婚姻解除的问题「3/10/2008 12:19:38 AM」 [ ] 留言
Male
迷茫等待
1143    
1项-双方未领洗者所缔结的婚姻,一方于领洗后,为了保护信仰,可用保禄权解除之。其步骤是:只要未领洗一方离去,而领洗一方另结新婚,则撤销前婚。
    这里的离开的意思是什么 谢谢
2项-如未领洗一方不愿和领洗一方同居,或不愿和睦相处,而不侮辱造物主,即视为离异,但领洗之一方领洗后,给对方制造离异的正当理由者,不在此限。
    这里的离异是不是可以在结婚了 谢谢
1148    
1项-一位未领洗者,同时拥有许多末领洗的妻妾,在其接受天主教洗礼后,如与正妻常期生活实难忍受时,得从其妻妾中拣选一位保留之,而遣散其它妻妾。上述规定,为拥有许多教外丈夫的未领洗女子,亦得适用。
2项-1项情况中,接受洗礼者,应依法定仪式重行婚礼;如有必要,还应遵守有关混合婚姻的规定,及其它依法应遵守的事项。
    按中国法律没法1夫多妻 但未洗礼的丈夫 有外遇而且时间很长的是否可以认为是多个妻妾  
    神父大哥门帮帮忙 我真的快崩溃了

[天主教在线] 回复:
第1143条一项中所言及的“离去(departs)”在第二项中做了界定,所谓的“离去”就是说:“如未领洗一方不愿和领洗一方同居,或不愿和睦相处,而不侮辱造物主,即视为离异(departs)”
法典1143-1150条属于各种形式的夫妻分离中的婚姻之解除,1141条首先谈及完成而既遂的有效婚姻的不可解除性。1142条涉及的是双方已领洗的未遂婚姻,或一方已领洗,另一方未领洗的未遂婚姻的解除办法。而1143条则涉及双方未领洗者所缔结的婚姻,而一方领洗后所产生的问题,我们根据这一条假想一个例子可能会很好的帮助理解。
张先生与李女士都为未领洗的外教人,1998年二人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而结婚了。两年之后,李女士有机会接触到了教会的道理,愿意加入教会。但是张先生不愿意李女士入教,最后李女士还是领洗入教了。张先生自李女士入教后开始疏远她,不愿再与她同房,经常发脾气闹气,或者刻意为难李女士,不给与她出去度信仰生活的机会等等,在这种情况下,李女士出于保护信仰,可以向教会当局申请使用保禄特权解除她与张先生的婚姻,覆文下来之后李女士便可以合法的与另外一名已领洗者结婚。但是,李女士领洗后不可以故意使用方法激怒张先生,制造一些事件和机会让张先生跟自己离婚或造成夫妻关系冷淡,在这种情况下,李女士无权向教会当局要求使用保禄特权解除与张先生的婚姻。同理,张先生与李女士角色换位之后也是一样的道理。
第1148条出现的问题在非洲和一些部落部族里还是很常见的,就是我国法律正式规定一夫一妻制也没有多长时间。因此,这条法律具有时代性和地理性,并不适用于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您所谈及的外遇,在我国,无论从法律还是从民间意识来看,外遇者都没有具备过“妻”或“妾”的概念,更好说,外遇属于一种婚外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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