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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者神父)中介者真能显示基督的面貌,但他没有能力把天主显示给人,或者,他所显示的仅是一个形式上的天主面貌而已。这样看来,为使圣事圆满施行,人的品德并非完全不重要。 圣事标记是耶稣及教会的象征;它内在地包含了耶稣及教会的意向,只要这象征在礼仪中实现出来,基督及教会的意向已包含其中。换言之,施行人只要做教会所要做的事便已足够;其实,施行人只是一个中介,圣事不是由他而来,生效与否也不由于其意愿,而是由于天主藉基督的许诺。 结合教会中的现实情况来看,如果神父在弥撒中施行圣事,只要能把该圣事的意向表达出来,就在这象征中天主与人相遇而建立起一个你─ 我关系,成立了一个「我们」的团体,这就是恩宠。 摘录自《神学辞典》——圣事。 个人观点:神父只是一个中介,他把耶稣的恩宠通过 礼仪表达出来,神父表达的信息并不是个人的身高,体重,自己犯有如何的大罪,只要把该圣事应该做到的做到就可以了。现在地上,地下,爱国会三字,问题很乱,明年形势又不乐观。我们怎么才能做得更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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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主教在线] 回复: 存在地上、地下,或者确切说,存在公开和非公开教会团体的圣事,但不存在爱国会的圣事。不过,即便是有某位神父或主教自愿或不自愿的加入了爱国会,只要他们在施行圣事的时候,能够正确的依教会的意愿和规定经文举行圣事,他们的圣事就是有效的,这就是圣事的事效性,就是说,圣事的效果不是来自神父,而是来自天主,神父只是天主的工具。很多教友根据以前范学淹主教在《十三条》中的说法,认为听告权属于教会的制权,教会可以给,也可以收回,加入爱国会就是裂教,那些加入爱国会的神父自然就没有听告权了。不过,这个说法仅仅限于那个时代和特定的地区,教会官方文件从来没有褫夺过那些加入爱国会的神父们的听告权,也从没有说过在这些神父下办告解是无效的。 但是,既然教会是一个共融的教会,施行圣事的人的圣德当然也会影响到天主救恩的分施。毫无疑问的是,一个越与教会共融,越接近天主的人,就越会把天主的救恩带给人。我们可以举一个浅显的例子,比如物体的导电性,各种金属的导电性各不相同,通常银的导电性最好,其次是铜和金。但一根浸过水的木棍也会导电,只不过是没法跟导电性最好的银、铜和金相比。 在实际牧灵层面,教会当然希望教友们能够去参与那些被教宗认可并与教宗共融的神父主教们的圣事,但若实在找不到,在为了自己灵性的好处,并避免恶表的情况下,也可以去领受那些未被教宗认可和未与教宗完全共融的神父主教们的圣事。这一原则,是被教宗致中国教会的《牧函》所肯定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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