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多多 |
|
|
生活中有的人大大咧咧,很多罪都不认为是罪,或者认为是小罪;有的人(比较敏感或者其它原因)就经常认为一些在别人看来没什么的事情是罪,甚至是大罪。那么如果按照道理书上面说的,大罪、小罪的定罪关乎自己的认识和良心(即“明知”这一必备条件,其它两个必备条件是“故犯”和“大小罪”),那么大大咧咧的人不是很划算,他们基本不会犯什么罪,或者说大罪?谨小慎微的人不是经常苦不堪言,这也不行,那也是罪? 不知道我的理解正确与否?谢谢。
|
|
[天主教在线] 回复: 多少会有些关系,但不全是,因为在一些应该谨守的事情上大大咧咧本身就是一种过失,比如一位神父大大咧咧地举行圣事。对于那些谨小慎微的人来说,他们也没有什么亏吃,因为他们可以培养虔敬和谨慎之德。再比如,每个人都有祈祷的本分,不因为大大咧咧的人认为自己不应该祈祷就没有罪咎。 任何一种性格,其本身无所谓好坏,都有其优长和缺点,但人可以弥补自己性格的缺点,发扬其优点。对于良心的认知,也应该努力培养,保持一个正确的、平衡的良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