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约圣经里圣体的共融(intercommunion)是和教会一体分不开的(格前十16-17),它不只实现教会的一体,并且为这一体的事实作证(弗四4-5所说的“一个身体和一个圣神……一个主,一个信德,一个洗礼”)。1867年大公运动开始时,圣体的共融才成为问题,以后在教会合一的讨论上越来越变成问题的焦点。应该注意的是讨论中的证据,甚至教会官方的声明,并不常具备信理的特征,而是牧灵、或纪律性的。
圣体圣事作为人内在生命完整共融的最根本与最后基础,完整的共融,是以圣体圣事为最高圣事性表现,这体现了在基督内大家“一心一意”的本质性共融,因此,在尚未达成各方面的合一之前是无法在圣体圣事中完全共融的。或者我们也可以说,能够在一起举行圣事、领受主的身体就代表着一种已经实现了的有形可见的完整共融。圣事是合一的标记和恩宠的泉源。为表达合一,既不能伪装,故此在未完全实现合一之前,便禁止互领圣事;但为获得圣宠,在必要时,互领圣事是情有可原的。 教宗若望保禄二世在《愿他们合而为一》通谕中这样说:在这个迈向合一的勇敢旅途中,信仰的透明性和慎重都要求我们要避免虚伪的妥协主义和对教会规律的淡漠。 相反的,同样的透明性和慎重也要求我们拒绝敷衍了事的合一,甚至是一种偏见的对立,或是一种倾向以悲观的角度看待一切的失败主义。要坚持这种对合一的看法,就是要考虑所有启示真理的需求,并不是要在大公主义运动上踩煞车。相反的,它意谓着要防止浮面式地解决问题,导致不稳定和不坚固的后果。尊重真理的义务是绝对的,难道这不正是福音的法律吗?(79号)
具体分析如下:
一、天主教会的立场。天主教在梵二大公会议(1962-1965)为自己的立场奠定了基础,在圣体的共融上,对东正教会采取相当宽大的政策(东方公教会法令 27),而对改革宗(参 273)的各教会却不如此:“他们因为没有圣秩圣事,因而没有正确并完整地保存圣体奥迹的本质,但他们在圣餐中纪念主的死亡和复活时,他们承认共融于基督的生命”(大公主义法令 22)。教会法典844条对此有所规定:1项-天主教圣职人只能对天主教信徒,合法地施行圣事;同样天主教信徒,只能由天主教圣职人合法地领受圣事,但本条的2、3、4项,和861条2项的规定不在此限(861条2项:如果洗礼的职权施行人不在或被阻,传道员或其它由教区教长授权负责此职务的人,均可合法地施行洗礼;而且在紧急时,任何有正确意向的人皆可施行。人灵的牧人,尤其堂区主任应尽力教导信友们施行洗礼的正当方式)。
2项-如有需要,或真实神益的要求,只要能避免错误和信仰无差别论的危险,天主教徒在实际或难以找到天主教圣职人的情形下,许可由非天主教的圣职人,领受忏悔,圣体,和病人傅油圣事,但上述圣事须在该教会内有效。
3项-尚未完全和天主教会共融的东方教会人士,如果自动请求,且亦有相称的准备,天主教圣职人可合法地为之施行忏悔、圣体、和病人傅油圣事;此项规定亦适用于其它教会的人士,但该教会对圣事的态度,须依圣座的判断,一如上述东方教会人士的情况相同。
4项-如遇死亡危险时,或依教区主教或主教团的判断,认为有其它迫切要求,天主教圣职人,亦得为和天主教尚未完全共融的基督徒,当其自动请求,且亦无法找到其所属团体的圣职人时,为之施行上述的圣事,但须对圣事表示与天主教有同一的信仰,并有适当的准备。
5项-有关上述2、3和4项的情形,教区主教或主教团,除非与有关非天主教会的至少地方主管商议后,切勿颁布一般性法则。
二、天主教会和东正教会圣事共融原则。东正教会不仅在信理上,连在圣事及圣统上也与天主教十分接近,只在教宗首席权上有歧见,由于天主教会和东正教会都承认基督真真实实的临走的圣体中,而又都认为圣体是体现在基督内完全合一的事实,是共融的高峰,因此,为天主教会和东正教会而言,圣事的共融已经不是方法,而是最终的合一现实。根据东方公教会法令所讲述的原则:
26神圣事物的共享,如果损及教会的合一,或者故意附和谬论,或在信仰上有误入歧途,或有恶表及宗教中立主义的危险,是天主诫命所禁止的。但是,牧灵经验告诉我们,对东方弟兄们而言,可以且应该考虑每个人的不同环境,其中不仅不损及教会的合一,也没有应避免的危险,而且为救灵魂及人们的神益是追切的需要。所以公教会按照时、地、人的环境,曾经多次采取了,且仍在采取缓和的办法,藉参与圣事及其他圣礼与神圣事物,给所有的人提供得救的方法和基督徒彼此相爱的见证。准此,本届神圣公会议为避免因主张严厉而妨碍他人得救,并为与我们分离的东方教会促进合一,规特定下列办法。
27在上述原则下,善意地与公教分离的东方信友,如果自动请求,并准备妥善者,可为之施行告解、圣体、病人传油圣事;而且,连公教信友,如有需要或有真正神益的策动,事实上又不可能,或者难以接近公教司铎,也可以向非公教的司铎请领同样圣事,只要在这些非天主教会内保存的圣事是有效的。
28同样,在上述原则下,有正当的理由,公教徒与东方的分离弟兄之门,可以互相共享圣礼、神圣事务及处所。
29这项与东方分离教会的弟兄们共享神圣事物的缓和办法,交由地方教会首长监督,让他们彼此协议,并于必要时,听取分离教会首长的意见,制订适当有效的规则,以管理基督徒之间的交往。
我们综述如下:
1) 在谨慎避免各种危险之后,天主教会与东正教会可以为了牧灵上的理由和需要而有圣事上的共融;
2) 此项圣事共融属于牧灵性质;
3) 今后的方向朝向宽松的实际牧灵发展;
4) 此缓解办法应在地方教会当局的监督下进行。
缓和纪律的基础所考虑的有下列各点:
1)圣事的有效性;
2)善意与准备;
3)永远得救的需要;
4)没有本礼的司铎;
5)没有应避免的危险,也没有附和谬论的危险。
需要补充一点,此项牧灵性的圣事共融是在双方的教友,或教友与神职人员之间展开的,至于天主教会与东正教会的神职人员共祭的问题,我们暂时还没有找到教会官方的权威文件,等我们找到之后,或者咨询过专家之后再修改这里的补充。依我们的理解,双方神职人员的圣事共融尚未被教会当局认可。
三、天主教会与其它教派之间的圣事共融问题。
不是所有教派的教导都主张基督真实的临在于圣体圣事中,比如有些新教教派的主张视圣体圣事纯为“纪念”,属于一种“圣餐”,那么,这种主张也就不涉及到什么圣事共融的问题,将“圣餐”作为一个到达合一的方法或途径,便容许互领圣餐。
基督新教在共融问题上有两种趋势,加尔文派的教会认为所有的基督徒在最深的层次都是合一的。但这个合一是精神上的和看不见的。为达到各教会的共融,只须将这已存的、不可毁的,但尚看不出的合一明朗化。至于道理上的差别,教会的不同组织,都不直接影响教会的这个深度合一。
另一些基督教派,像路德会及圣公会,却把信理上的不同,教会结构上的基本差别,如圣统和圣事,看做共融的一些障碍。换言之,教会可见的一面也是它本质的基本构成因素。
1972年6月1日基督徒合一秘书处公布了一个文件《许可基督教信徒在天主教内领圣体》,一方面文件坚持圣事共融的基本原则,这样说“不论我们采取任何牧灵步骤,不能破坏教会奥迹及圣体奥迹彼此间的密切关系。就其本质来说,举行圣体圣事表示宣称信德及教会间共融的最高峰。这种原则不应使之晦暗下去,而是要形成为我们在这方面的指南”。另一方面又列举了一些特殊情况,“假设在特殊情况之下,许可以下基督徒在天主教内领圣体,即(1)他们对圣体圣事与天主教教义相符者,(2)感觉在精神方面严重地需要圣体的支持,而且在长时期内不能到自己教会的神职前去,(3)他自动要求领圣体。在以上各种情况之下并未破坏上述的原则。不过须要有相当的准备,及度着相称于基督徒的生活。所谓精神需要应符合前面第三号b及c条所说的意义,即需要增强精神生活,需要在教会及其团结的奥迹方面更深的瞭解。”详细的原文请参阅这里http://www.ccccn.org/book/html/56/7940.html
梵蒂冈的《罗马观察报》在1999年3月25日发表文章,表示天主教会与信义会虽然早前就成义问题达成联合声明,但出于教义分歧,双方仍未能分享圣体圣事。
具体到您的标题,我们谈谈与圣公会的圣事共融问题,英国圣公会主教最近曾表示,天主教会禁止其信徒到非天主教会领受圣体圣事,是“令人伤痛与没有帮助”的。圣公会凯特主教(J.Hind)表示,只要天主教徒良心容许,他们是可以领受圣公会的圣体的。英国天主教会墨菲-奥康纳枢机(C.Murphy-O'Conner)响应说,强调圣体圣事是教会生活的核心时,亦要明白(双方)分歧仍未解决。“这些分歧包括教会成员、教会权力、圣公会教制以及其它有关分享圣事的范畴。”奥康纳枢机说:“在我们坦率诚恳的朋谊中,这标记让我们反省到我们的分歧,让我们最终能走到完全共融。”
最后,我们还需要谈及另外一个问题,就是圣体属于一个合一的记号,还是一个达到合一的工具问题,房志荣神父这样论述说:“神学家们须不断在圣体的两面找到平衡,即圣体一方面是已经存在的共融之象征,另一方面也是达到更圆满共融的力量。在这寻找的过程中,圣体的共融也就在神学及实际生活的发展下逐步扩大其空间。然后还须得到教会纪律的批准,这纪律也该常保持弹性。普世教协(WCC,参 534)的信仰与教制委员会所出的利玛文献(Lima Document, 1982)非常谨慎地表达了这一愿望:‘我们彼此间的了解既已大幅增加,一如在此声明中所显露出来的,那么有些教会未尝不可获准,在圣体的共融上彼此更加放宽,使得基督的分裂子民围着主的桌子恢复可见的合一的那个日子早些来临’(利玛文献,论圣体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