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对非教友夫妻,太太四十多岁生病去世了。如今也才四十多的先生想再找一位非教友太太。我们如何从教会的伦理学上看待第二次婚姻?神父能不能给一些指引?谢谢。 1)圣经。经上记着说:人单独不好(创2:18)。保禄宗徒也允许寡妇改嫁(罗7:1-3; 林前7:8-9,39-40; 提前5:9-15)。 2)第一次婚姻的本质。非天主教徒按照民法所缔结的婚姻,教会承认是有效的婚姻。虽然他们不相信天主或者未曾接触福音,但只要他们度圣洁生活,“顺着本性去行法律上的事,他们虽然没有法律,但自己对自己就是法律(罗2:14)”。教会是否在灵性上看第一次婚姻是圣事(法律上固然不是)? 3)第二次婚姻是否必然使第一次婚姻丧失圣洁的地位。法典1143条:领洗一方另结新婚,则撤销前婚。又有伯多禄特权,得解散非圣事婚姻,以成全涉及教友的新婚配。虽然我国民法定义“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但是在灵性上“他们两人的生命永远结合在一起(教理1605)”,到底会不会被取消? 我知道,如果这位先生再找一个非教友,教会是不管这件事的。但是,如果第二次婚姻在神学意义上撤销了第一次婚姻,这为我来说在感情上是无法接受的。我们很爱那去世的太太,虽然我们也支持先生在找一个互相扶助的伴侣。毕竟律法也是为了成全人。 另有,如果这对新伴侣愿意受洗后再举行婚姻圣事,虽然无须应用伯多禄特权(?),但从灵性上来说第一次婚姻是否会被定为无效?如果两人民事结合后再受洗,情况是否和受洗后婚配相同? 或者说我的担心是多余的:“复活的时候,不娶也不嫁(玛22:30)”,那嫁过七个丈夫的女人不是任何人的妻子。那么,这先生和两任太太将来在天上都是兄弟姐妹,所以我们不用担心第一次婚姻的圣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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