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隐私权?
我们特别参照了中国法院网的一篇文章(http://www.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0409/27/133061.shtml)将其中的要点综述如下:
一开始,这篇文章就承认我国的法律还很不完善。虽然有几部法规提到要保护公民的“隐私权”,但直到现在还没有哪部法律对“隐私”这个概念作出具体的解释。但参照国外的规定,或顾名思义,“隐私”应该有两个构成要件:一是“私”,即纯粹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或群体利益无关的事情,比如私人信息、私人活动、私人空间等;二是“隐”,即隐藏、隐蔽,它需要行为主体选择必要的场合或采取一定的隐蔽措施。这两个要件,缺一不可。“隐”而不“私”的不为“隐私”,比如有人贪污受贿了,行为人当然不想让世人知道,但因为贪污受贿不是与他人无关的私事,所以不是“隐私”;“私”而不“隐”的也不为“隐私”,比如日记一般属于隐私,但如果主人把它拿给别人看或自己贴到互联网上,那就不是隐私了。
在这段叙述中,作者强调了构成隐私的两个条件,或者说是两个构成因素,所以,不是什么简单的见不得人的秘密就可以构成隐私。而与其他人或社会有直接关系的事情虽然隐秘而行但也不能构成隐私。
作者认为隐私权属于人格权的一种,这样,隐私权和人的基本权利构成了一个整体。作者这样说:宪法规定了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原则,而隐私权正是人格权的一种。国家保护公民合法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讯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我国在制定相关隐私权的行动开始走向实际的具体化层面,作者给我们指出了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人格利益构成侵权。从某种意义上讲,这将包括隐私在内的合法人格利益纳入了直接的司法保护中。正在制定的民法典草案有了更为明确的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禁止窃取、窃听、偷录、偷拍他人隐私,非经本人同意,不得披露或利用他人私生活秘密或实施其他损害个人隐私的行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样,法律将以直接保护的方式保护公民的隐私权。
可是,这个隐私权的问题在婚姻里却牵涉到了很多其它方面的因素而变为复杂化,因为《婚姻法》中明文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婚姻中的一方有权知道自己所享有的专属身份利益是否受到威胁或侵犯,那么,在一方未之情的情况下的调查或偷窥是否属于合法的婚姻范畴中的基本知情权,还是属于侵犯了对方的隐私权呢?我们的意见是:配偶的一方享有基本的知情权,但是这个知情权却不可以无限的放大。比如,不可以在获悉一定的隐秘信息后将之公之于众。 二、教会如何解释隐私权?
天主教教理第三卷开篇就强调人的人格尊严,新要理翻译为“人的位格尊严”其实就是指人的“人格尊严”。
人格尊严的来源
人位格的尊严,归根结底,在於人是按照天主的肖象与模样而受造的;这尊严的实现,便是人蒙召享受天主的真福。人自由地达致真福,乃属於人的本性。从人的自由行为,可知人是否符合天主预许的、道德良心指证的美善。人不断地建树自我,并内在地成长:人的感性生活、精神生活,都是组成成长的材料。人藉着恩宠的帮助,日进於德,避免罪恶,如不幸而犯罪,一如离家之荡子投向天父的仁慈而得到宽恕。循此途径,人乃达到圆满的爱德(1700号)。
需要特别提出来的是第1750号,谈及了传统的三个判定人的行为道德性的原则:人行为的道德性取决於:1、选择的对象;2、追求的目的或意向;3、行为的环境。这三者构成人行为道德性的“泉源”,或组成要素。
新要理从个人性的人格尊严转而将目光投向与人有密切关系的社会和家庭,在谈论如何尊重人时这样说:“尊重人,包括尊重他身为受造物的尊严及由此所衍生的权利。这些权利是先於社会的、是社会应该承认的。它们是所有权威伦理合法性的基础:如果一个社会在其积极立法时,加以轻视,或拒绝承认这些权利, 无异是损害自身的伦理合法性……。
尊重人须透过以下的原则:人人应将其近人视作‘另一个自己’,一无例外。首先应顾及近人的生命,以及为度尊严的生活所需要的资源。没有一种立法,凭其本身的力量,足以消除恐惧、偏见、骄傲和自私的心态,这些都阻碍建立真正具有兄弟情谊的社会。唯有在以每一个人为‘近人’、为兄弟的爱德能消除这些阻碍。”(参阅教理1930,1931)
夫妻的忠贞
新要理在解释第六诫的时侯谈到了夫妻忠贞的问题,但是我们先要看一点第四诫中有关家庭的解释。在2201号谈到了家庭的本质,这样说:“夫妇团体是基於配偶双方的合意而形成的。婚姻和家庭是导向配偶之间的幸福以及生养和教育子女。配偶的爱情和子女的生育,在同一家庭的成员之间,建立起人际的关系和首要的责任。”这个说法已经改变了过去将婚姻的首要目的视为传生子女的论断,而将夫妻双方的幸福提前,这个说法也可以在牧职宪章里去参考。
2365号所谈及夫妻的忠贞,并引用了金口若望的一段非常优美话。这样说:“忠贞表示言出必行。天主是信实的。婚姻圣事使男女二人进入基督对教会的信实。藉着夫妻的贞洁,他们为此奥迹向世界作证。 金口圣若望提醒年轻新婚丈夫,要对他们的妻子这样说:我以手臂拥抱你,我爱你,我更喜爱你胜过我自己的生命。因为现在的生命不算什么,我最切望的梦想是与你共度这生命,使能保证将来在那为我们保留的生命中永不会彼此分离……我把你的爱放在一切之上,我没有比这更痛苦的事,那就是我的想法不是你的想法”。
夫妻的忠贞也可以用第八诫的积极面来构筑,就是人应该活在真理中,人如果不能互相信任,就是说,如果不显示出真理,就不可能共同生活,真理之为德行,就是要正当地给予他人所应得的。诚实就是在应说的事和应保守的缄默之间,适当地保持中庸:这包括正直与谨慎。按正义,人对另一人应正直地显示真理(参阅教理2469号)。
教会在正式文件中并没有单独将隐私权提出来加以讨论,而是将隐私权视为人基本权利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将其纳入人的位格尊严之内来讨论。讨论何者为人的隐私的问题更属于社会学问题,而教会训导在看待这个问题的时侯特别给予了这个问题最后的超越性基础,就是人的位格尊严应该在基督的光下去看。
3、对问题的回复
我们将您的问题归结为一个是否可以为了婚姻内的基本知情权而在丈夫未知的情况下查阅他的手机短信问题。所以,我们无意去判断您看到的留言是否有暧昧意味。
那么,我们现在要问,您的这种行为究竟属于出于婚姻内夫妻应该相互忠贞的基本知情权还是您已经侵犯到了您丈夫的隐私权。
毫无疑问,根据判定一个行为是否属于道德的标准,您的起初意向是为了保护自己,出于基本的知情权的要求而查看您丈夫的手机短信,那么,在这点上您并没有错,因为您行使的是一种与隐私权无关的权利。换句话说,您丈夫的这个秘密在你们的婚姻中不能被纯粹视为一个个人的隐私范畴,因为与您有直接的关系。所以,您是在合理的范围内使用您的权利。
但是,您现在已经将得到的秘密信息公布到了互联网上,已经超越了您最初的意向,而这个属于个人秘密的信息非经您丈夫本人同意是不可以将之公之于众的,所以,您在事实上已经侵犯了您丈夫的隐私权。在此我们也特别提醒后续提问者,当所以提及的问题涉及到第三者的时候,请尽量将问题设为保密。
有些事情是不能够靠着法律或推理来解决的,而是一种在爱内的信任与宽容。有的事情需要去发现,但说出来可能会造成另外一种比发现这个秘密更大的伤害,如果这个事情在一定程度上并无损于夫妻之间的忠诚,就让它成为静静的回忆吧。就象房子打的桩,它支起以后的人生,所以不去窥测它,也是美好的结局。关键是现在和未来。给丈夫一个合理的空间,也会使自己的婚姻得到一份自由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