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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737:[认识教会]关于圣召与天主的旨意等「2/5/2008 9:48:15 PM」 [ ] 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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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seph
1.如何辩识在俗教友的圣召及天主的旨意?
2.不幸犯罪后以前所做的善工是否作废?
3.如何区分大罪与小罪?
4.神父可否自行祝圣圣油?

[天主教在线] 回复:
请您下次将问题分开来问,因为需要归类,这四个问题不属于同类,我们也无法归类。而且放在一起回复太冗长了。

1.如何辩识在俗教友的圣召及天主的旨意?
所谓“在俗教友”,梵二大公会议《教会宪章》第31节一开始这样说:“所谓在俗教友,系指教会神职人员和教会所承认的修会人员以外的所有教友。他们以圣洗圣事和基督结为一体,成了天主的子民,在自有的方式中分沾基督的司祭、先知及王道的职务,并在个人份内,执行整个基督子民在教会内与在世界上的使命”。
宪章同一节另有一段说:“在俗教友的圣召即在于按照天主的计划去安排现世的俗物,以为寻求天主的国。……所以,在俗教友的特殊职责即要光照并安排那些与他们有着密切关连的现世事物,使之按照基督的意思完成,并为赞美光荣造物主与救赎主而发展存在”。
教宗若望保禄二世的《在俗教友在教会与世界中的圣召及使命劝谕》第九节说:“在俗教友站在教会生活的最前线;因着他们,教会成了社会赖以存在的道德准则。 为此,他们尤其必须越来越明晰地意识到:他们不但属于教会,而且他们本身就是教会,就是由教宗这位唯一的元首和与他共融的主教们所领导的信友团体。他们就是教会”。
教宗劝谕这段话更进一步指出了在俗教友在教会与社会中的功能与身分。事实上,在俗教友因着圣洗和坚振两件圣事,已从天主那里接受了肩负使徒传教工作的任务。 为此,他们不但有义务,而且有权利,以个人或团体的名义,从事使徒传教工作,好叫普世人类都能认识,并接纳天主救赎人类都能认识,并接纳天主救赎人类的讯息。 世界上并不是任何地区都容许神职人员自由传播福音,也不是每个地方都有足够的神父肩挑使徒传教的重任。在这种特殊状况的地区,在俗教友所肩负的使徒传教工 作就更为迫切,更为不可或缺。即使在教会团体中,在俗教友的使徒行动仍然非常需要,一旦缺乏他们,传教工作经常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
教会新编要理在谈到在俗教友的职务时,特别分段介绍了在俗教友所分沾的基督司祭,先知及王道三种职务。如果您有时间欢迎您进一步去阅读,在897-913号。这里我们把它的四点结论介绍给您:
第一点,在俗教友生活在尘世里,置身于世俗事务中,所以天主叫他们要充满基督 的精神,发挥酵母的作用,在世间从事使徒传教的工作。
第二点,在俗教友分沾基督司祭的职务,他们越是与基督结合,越能在自己的个人生活,家庭生活,社会生活和教会生活各方面中显示圣洗和坚振所带给的恩宠,进而实践每位受洗的人所应走的成圣使命。
第叁点,在俗教友负有先知的使命,为此他们必须在尘世社会群众中为基督作证。
第四点,在俗教友分享基督君王的使命,所以他们能够以克己和圣化生活的途径,战胜盘踞在自己身内和世界中的罪恶王国。

作为在俗教友,努力去完善上述所的说使命的同时就是在实现天主的旨意,他的旨意就在我们的“俗”世生活中。

2.不幸犯罪后以前所做的善工是否作废?
善工永远是善工,也不会作废。但是人犯罪以后就是处在一种与天主对立的状态,因为罪恶的关系,人的善工不能再发挥作用了。
善工的作用在于使我们常常有能力去做天主愿意的事情,这个不断的更新和行善会慢慢的成为一种德行,人因此生活在与天主的真实关系中。善工本身不是我们获救的最终原因,人不能想做买卖那样对天主说:我做了你规定的那些善行你就得给我天堂。从实而论,人的这么一点点的小小的善工怎么会与天主的那种永远的真福相配呢?所以我们得救那是出于天主白白的恩赐,不是我做了什么天主才会赏赐我们天国,而是天主愿意赐予我们,我们就获得了天国。
我们总不要将我们的善工视为一种独立存在在我们人之外的一种纸币,或者能够邀功的一种资本。他应该是内在与人的一种德行,借着这种德行我们能够打开自己任由天主的恩宠灌注。这恩宠才会使我们成义。因此,善工的价值不在它本身,而在于借助善工我们能长坚定于善,有能力完全天主的旨意。

3.如何区分大罪与小罪?
传统的说法
我们受特立腾大公会议的影响,一直在这样区分:在大事情上,明知故犯天主的诫命,就是大罪;大罪也叫死罪。在小事情上,明知故犯天主的诫命,或在大事情上,不完全明白,或不完全故意犯天主的诫命。
天主教新教理的路线依然是特立腾大公会议的路线,甚至整部教理的结构都差不多。在区分大罪与小罪的时候说的很清楚:
1846. 按严重性来审断罪过是适宜的。把罪过分为大罪和小罪,这在圣经中早已有迹可寻,也成为教会的传统。人们的经验也证实如此。 
1847. 大罪是严重地违反天主的法律,摧毁在我们心内的爱德;大罪是人把低下的美善放在天主之上,背离作为自己终向和真福的天主。 
小罪虽然触犯和伤害爱德,但仍让爱德留在我们之内。 
1848. 由於大罪攻击在我们内生命的基础,那就是爱德,因此需要一个来自天主仁慈的新主动和一个心灵的皈依,这通常於修好圣事内完成: 
当意志导向一件事物,若这事物在本质上违反人生终向的爱德,这时,就其对象而言,即构成了大罪……,不论是反对爱天主,如亵渎、发虚誓等等,或者是反对爱近人,如杀人、奸淫等等……。反过来说,有时罪人的意志趋向的一事一物,其本身是一种错乱,但并不反对爱天主和爱近人,如无益的废话、多馀的嘻笑等等,这一类的罪,便是小罪。 
1849. 一个罪成为大罪,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大罪是指其对象是严重的事情,又是明知而故犯的罪」。 
1850. 严重的事情,依照耶稣答覆富少年的话,是经由十诫所确定:「不可杀人,不可奸淫,不可偷盗,不可做假见证,不可欺诈,应孝敬你的父母」(谷10:19)。罪过的严重性有轻重的分别:杀人比偷盗更为严重。受害人的身分也在考虑之列:向父母施暴,就事情本身来说,比对外人施暴更加严重。 
1851. 大罪必须是知道清楚,又是完全同意的。这假定事先知道该行为是有罪的,是违反天主法律的。这也包括同意经过足够的考虑,可以称得上是个人的抉择。伪装的无知和冷酷无情的心地不但不减轻,反而增加罪过明知故犯的程度。 
1852. 非故意的无知能减轻,甚至免除严重过错的归咎性。但是人人应该知道铭刻在每一个人良心中的道德律原则。感性的冲动和情欲,一如外来的压力和病理学的困扰,同样能够减轻故意和自由的程度。恶意的罪过,存心选择邪恶的罪过,是最严重的。 
1853. 大罪,一如爱本身,是人自由的根本抉择。大罪导致爱德的失落和圣化恩宠的丧失,就是恩宠状态的丧失。人若不藉着悔改和天主的宽恕蒙受救赎,他将招致被摈弃在基督的神国之外,和地狱的永死,因为我们的自由有能力作出永久而无可挽回的抉择。然而,就一个行为本身而言,我们固然能够断定是一个严重的过错,但是对人的判断,我们应该信赖天主的公义和仁慈。 
1854. 犯小罪是人在轻微的事情上,不遵守道德律的规定,或在严重的事情上,违反道德的规律,但不是清楚知道,或不是完全故意的。 

我们的意见
首先,我们无意推翻或否认传统的辨识方法与原则,但是,我们必须要指出另外一个事实,就是在罪的行为中多元的动态因素的存在,比如,根深蒂固的错误心态及态度;错误的基本抉择,给人的生活一种不正确的方向;罪宗:虚荣(骄傲)、嫉妒、忿怒、悭吝、迷色、贪饕、精神的慵懒;个人错误的行为等等。这些不同平面上互相影响的因素,使得人的行为在多元中产生互动性。因此,并不容易判断罪的严重性,即何谓小罪、小罪,而在最近神学发展中也越来越不强调大罪与小罪之间数学式区别。
我们上面提到了,天主教新要理走的是特立腾大公会议的路线,因而不能被视为天主教对这个问题的最新理解。1984年的《和好与忏悔》劝谕将这个问题进行了梳理,这份文献我们认为应该作为最近的权威行解释。在第二部分提到了“致死的罪与小罪”,在这个标题下这样说:“罪的严重性问题。这是一个不能忽视的问题,也是基督徒的良知,总不能拒绝回答的问题。罪之冒犯天主和对人的后果,为什么是严重的?严重到什么程度?教会在这题材上有她自己的道理,在基本因素上一再肯定,可是也承认在具体的情况下,不容易界定清楚的和正确的范围。”这种说法也是我们在表达我们的意见的时候所坚持的,一方面我们不否认一些基本因素的肯定,但是另一方面我们也不能否认在具体情况下的界定问题。
然后,《和好与忏悔》从历史的角度对大罪与小罪区分的形成做了一个总结:“多少世纪以来,教会讲论到‘致死的’罪(死罪)与可以宽恕的罪(小罪)。尤其在新约里显示出这种区分和词汇。有许多章节数点并厉害地责斥罪过,特别是那些应该受惩罚的,还有耶稣自己对十诫的肯定……圣师们,神学家与精神导师及牧人们,把罪分为死罪与小罪。在许多圣师中,圣奥斯定讨论了‘致命伤及致死的罪’和‘可以宽恕的、轻的或日常的’作为对比(93)。他对这些形容词所给予的意义,影响到以后教会的训导。在他以后,有圣多玛斯阿奎那,他以极清楚的名称;把这道理系统化,在教会内成了持久的说法……”最后,《和好与忏悔》否决了关于罪的三分法的提案:“在世界主教会议期间,某些教长提议罪以三重的分法,把罪分为三类,即小罪、大罪、致死的罪。这三重分法,可以说明大罪中有严重性的等级。但实际上主要而决定性的分别,在于一种是摧毁爱德的罪,另一种罪是没有毁灭超性的生命:在生与死之间没有中间路线。”(更详细的阅读请参考这里http://www.ccccn.org/book/html/126/6649.html)
总而言之,我既要坚持教会对大罪与小罪的传统区分,又要避免成为一种机械式的区分法,需要考虑到多种不同的动态因素。

4.神父可否自行祝圣圣油?
平常由主教祝圣,但是在危急时刻神父可以自行祝圣,亦可以使用植物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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