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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独的思想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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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每个人的生命都是平等的,没有人有权利剥夺他人的生命,不论任何理由。那么在我们面对自我防卫的状况时,尤其是在明确的清楚不将侵犯者杀死就不能保存自己的生命时,我们为什么仍然允许自卫杀人?我们并没有剥夺对方生命的权力啊!但假如不允许自卫,这岂不又与通常的正义观相违背?我有些迷茫,请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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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主教在线] 回复: 这个问题《天主教新要理》在谈到第五诫的时候说的很清楚: 合法的自卫 个人和社会的合法自卫,并不是对禁止杀害无辜、故意杀人的一个例外。「自卫的行动能够引起双重的效果:一个是保存自己的生命,另一个是攻击者的死亡。……前者是有意的;后者是无意的」。 爱自己常是伦理的基本原则。因此,让别人尊重自己的生命权是合理的。谁保卫自己的生命,如果被迫对来袭的人给予致命的一击,不算是杀人的罪犯: 如果,为了自卫,采用大于实际需要的暴力,这是不合法的。但是,如果采用适度的方法抗拒暴力,这是合法的。……为得救并不要求,为避免杀死他人而放弃适度的自卫;因为人应该保卫自己的生命,先于他人的生命。 合法的自卫,为那些负责保护他人生命、家庭或国家公益的人,不单是权利,也是重大的责任。 维护社会的公益要求使暴徒不再危害社会。对此,教会传统的教导承认,合法政府有法理和义务的根据,依照罪行的严重性,得采用适当的刑罚,在极端严重的情况下,不排除死刑的运用。基于类似的理由,掌权者为自己负责保卫的社会,有以武力击退进攻者的权利。 刑罚的效果,首先,在补偿由罪行所引起的纷乱。当这刑罚为罪犯自愿接受时,就有赎罪的价值。其次,这刑罚具有保障社会秩序和个人安全的效果。最后,这刑罚具有治疗的价值,在可能的范围内,有助于罪犯的改过迁善。 如果不流血的方法足够对抗侵犯者而卫护人们的生命、保障公共的秩序和个人的安全,掌权者就应采用这些方法,因为这些方法更符合公益的具体条件,也更合乎人性的尊严。 (2262-2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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