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 法典1382:主教无教宗任命,祝圣别人为主教,及被祝圣的主教,均处保留于宗座的自科绝罚。 自科罚不是说犯法者自己处罚自己,自己宣判自己有罪,而科处自己应得之罚;而是说,凡人一触犯某条刑法,只要具备犯罪的要件,立即自动受到该法条所指定的刑罚,不必经由法官的宣判。 那么我们是否可以认为在一个“具有特色的国家”内,以前参加过非法祝圣的主教及被祝圣主教,除了有宗座明确特别宽免的,都已经属于“自科绝罚”状态了? 问题二: 法典1331 1项-受绝罚者禁止: 1. 在弥撒圣祭或其它一切敬礼中,担任任何职务; 2. 举行圣事或圣仪或领受圣事; 3. 担任教会的任务或职务或行使治理的权力。 那么是否可以说,参加过非法祝圣的主教及被祝圣主教,除了有宗座明确特别宽免的外,都不应该再举行弥撒圣祭了? 问题三: 有人举了这样一个例子:如果妻子陪领导过夜,回来对丈夫说:“我是被迫的,否则领导就不会给咱家批房子,我就没有工资奖金......”。一个有原则的丈夫是不会住这样的房子,也不会使用这样的资源的。因为婚姻的圣洁性受到彻底破坏。 那么,我想请教:教会是耶稣的净配。如果某些司铎,甚至非法主教为了某些私利,即使出于胁迫,是否已经不再是忠于耶稣的门徒了?他们所举行的弥撒,是否还有天主的临在?即使有,是否还能算是圣洁的感恩祭典? 问题四:不赞成非法祝圣的司铎,是否可以参加非法祝圣活动?参加非法祝圣活动的司铎,赞成的应该受到什么样的处罚?不赞臣的应该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问题五:非法祝圣的主教,或参与非法祝圣的主教(即使是胁迫)是否还有祝圣他人的权利?我听说是神权有效,但不合法,这样祝圣的司铎是否合法? 问题六:如果参与非法祝圣的主教出于胁迫,没有祝圣的意愿,被祝圣的非法主教是否还神权有效? 问题七:教友是否应该参与非法祝圣主教的仪式?如果参加属于什么样的行为,是否应该受到法典处罚? 问题八:教友是否可以领受非法祝圣主教,及参与非法祝圣的主教所祝圣的圣体?圣体的纯洁性是否受到损害?被非法祝圣的主教所祝圣的神父,是否有权祝圣圣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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