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主教法典1142条规定:“双方已领洗的未遂婚姻,或一方已领洗,另一方未领洗的未遂婚姻,有正当的理由时,教宗可以解除,惟必须双方或一方申请,虽然对方不同意,亦可解除。” 那么,什么算未遂婚姻呢?法典1061条1项说的非常清楚:“两位领过洗的有效婚姻,如尚未遂,仅称为既成婚姻;如夫妻依人的方式发生适于生育子女的行为时,则称既成已遂婚姻,此种夫妻行为,正是婚姻本质所安排的,藉此夫妻二人成为一体。”
你们行了婚配的礼节但是并没有发生性关系,属于既成的未遂婚姻。根据您的陈述,应该还属于无效婚姻,法典1057条1项说:“婚姻是由依法有能力的男女,合法地表示结婚意愿而成立,此种合意,任何人间的权力都不能取而代之。”
2项又说:“婚姻合意是意志的行为,使男女双方,藉不可撤销的契约,彼此将自己相互交付并接受以成立婚姻。”
如果根据前者,就是指双方已领洗的未遂婚姻,教宗可以解除(法典1142)。经过适当的法律程序便可。
但是,如果根据后者,就是指的无效的婚姻,需要严格调查婚姻合意,因为婚姻的未遂并不能必然成为缺乏合意的证据。我们知道法律要求的是事实,教会法律也是这样的,不能仅仅说没有合意婚姻就会被宣布为无效,而是必须要经过严格的调查和取证以后才可以做判决的。
因此,您的问题有两种解决办法,第一是根据法典1142条以未遂婚姻向教会当局申请解除,第二是以缺乏婚姻合意为由申请宣布婚姻无效。当然,在根据1142条所指的未遂婚姻而请求解除时也可以将缺乏婚姻合意作为一个旁证一并提交,但是不建议单纯以宣布婚姻无效的程序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