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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5933:[婚姻家庭]结婚证书「12/30/2010 1:57:18 PM」 [ ] 留言
Male
修志
您好:
     我是个老教友,在去年与一位地下教友喜结连理,但是关于婚配圣事女方坚决不妥协,要求必须在地下领。我和本堂商量了,委托了第三方神父主礼,顺利领受了婚配圣事。但最近看到别人在领受婚配圣事的时候,神父会出具教会内的婚姻证书。我要问的问题是,在教会法典里有无相关规定,教友在缔约婚姻圣事时,教区或主礼司铎有无义务出具婚姻证书,以证明圣事的合法性。现在很多本堂教友问我婚配圣事在哪领受的。我无法解释。请赐教。

[天主教在线] 回复:
法典1121條 

1項 -:結婚後,婚禮舉行地的堂區主任或其代理人,縱然皆未證婚,仍應及早將結婚者的姓名,法定證婚人及二位證人的姓名,結婚的日期和地點,按照主教團或教區主教所規定的格式,一概登記於婚姻簿中。”

2 項 - 即使依1116 條之規定結婚,如司鐸或執事曾參加婚禮,則盡速將結婚事通知堂區主任或教區教長,否則,由二位證人和結婚當事人連帶負責,將結婚事盡速呈報堂區主任或教區教長。

3 項 - 對於豁免法定儀式所舉行的婚姻,給予豁免的教區教長應設法,將豁免和結婚事,登記於主教公署的婚姻簿內,並登記天主教一方所屬之堂區的婚姻簿內,即其堂區主任曾調查當事人之自由身分者,結婚後,天主教配偶有責任及早將結婚事,呈報上述教長和堂區主任,同時指明結婚地點以及所遵守的公開儀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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