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典1121條 1項 -:結婚後,婚禮舉行地的堂區主任或其代理人,縱然皆未證婚,仍應及早將結婚者的姓名,法定證婚人及二位證人的姓名,結婚的日期和地點,按照主教團或教區主教所規定的格式,一概登記於婚姻簿中。”
2 項 - 即使依1116 條之規定結婚,如司鐸或執事曾參加婚禮,則盡速將結婚事通知堂區主任或教區教長,否則,由二位證人和結婚當事人連帶負責,將結婚事盡速呈報堂區主任或教區教長。
3 項 - 對於豁免法定儀式所舉行的婚姻,給予豁免的教區教長應設法,將豁免和結婚事,登記於主教公署的婚姻簿內,並登記天主教一方所屬之堂區的婚姻簿內,即其堂區主任曾調查當事人之自由身分者,結婚後,天主教配偶有責任及早將結婚事,呈報上述教長和堂區主任,同時指明結婚地點以及所遵守的公開儀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