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会法典1383条规定 主教违犯1015条的规定,无合法晋秩委托书而为非属下授圣秩者,禁止于一年内授圣秩;如此领受圣秩者,由领受圣秩之日起自动受停职罚。 07年教宗牧函撤消了所有的特权。 但是在大陆教会依然出现主教们在无合法晋秩委托书的情况下而为非属下授圣秩之事 对于此种情况 授圣秩者是否应被禁止一年内授圣秩{圣执事 圣神父 圣主教}? 领圣秩者是否已受到自动停职罚 {不许举行圣事 开弥撒 听告解 等等。。} 举例说明: 地下一例 温州教区助理主教受蚌埠教区的召集人{并非署理}委托祝圣某某为蚌埠教区的神父。 地上一例 济南教区正权主教受烟台教区的教区长{其职权并不合法}委托祝圣某某为烟台教区的神父。 在两例案件中授予圣秩的主教都是天主教合法的主教 而委托人并非合法的有权开晋秩委托书的牧者 例一中 蚌埠教区的暂且称其为召集人 因代先生委其为教区的临时负责人但是并无治权的负责人 例二中 烟台教区教区长 众所周知烟台教区的高可贤主教于2005年殉道 此教区长并非宗座任命更不是烟台教区神父选举的教区署理 故其没有权利 因是两位伪领导开的晋秩委托书故造成晋秩委托书非法无效 依据教区法的规定 两位授予圣秩的主教,应受到教廷所给予的禁止一年内授圣秩 两位领受圣秩者,由领受圣秩之日起自动受停职罚。 但是国内大陆教会的现实 导致此情况时有发生 像刚举的两例都是不久发生的事 在国内是否应严格按教会法来理解此事? 谢谢 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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