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人无法掌握所有行动的细节,在行善时因为某种原因而成为恶,当事人不承担伦理恶的责任,但是,需要承担道义上的责任。比如,一个人见义勇为,出于好心善念,但是过程中不幸失手杀人,此人因为不是故意,所以不负刑事责任,也没有触犯第五诫的伦理行为,但是,在道义上,毕竟是失手杀了人,应该尽量减低被杀之人家庭的痛苦,以及在可能的条件下,给予一些补偿。这不是出于法律,而是出于道义。
为了多大的善,也不可以行一个微小的伦理恶。若是物理的恶,比如截肢可以保全性命,那么,截肢就是可以的。
至于谎言,天主教新要理说的非常的好,在2482-2487号谈到了谎言,新要理这样说:
“谎言是有意欺骗而说假话”。主耶稣曾揭发谎言是魔鬼的工作:“你们是出於你们的父亲魔鬼……他没有真理:他几时撒谎,正出於他的本性,因为他是撒谎者,而且又是撒谎者的父亲”(若8:44)。
谎言是对真理最直接的冒犯。谎言是说话或行事违背真理,使有权利认识真理者,陷入错误。谎言伤害人对真理及对近人的关系,也侵害人与其言语对天主的基本关系。
谎言的严重性,依照其所歪曲的真理本身、环境状况、撒谎者的意图,以及受害者所受损害的程度而衡量。撒谎本身只构成轻微的罪,但若严重侵害正义与爱德,则变成大罪。
谎言本身是应受谴责的,因为是对言语的亵渎,而言语的作用是要把已知的真理通传给人。刻意藉违背真理的言词,引人陷入错误,在正义与爱德上构成过失。如果欺骗的意图,使那些受骗的人,有危险造成悲惨结局,则负罪更大。
谎言(原来就是伤害诚实之德),是对他人的一种真正暴力。它打击人的认知能力,而这正是一切判断和决定的先决条件。谎言含有使人意见不合的胚芽,及由此不合而产生的一切坏事。谎言为整个社会是一种不幸;破坏人与人之间的信任,撕裂社会组织的关系。
即使犯错者已被宽恕,关於正义与真理所犯的一切错误,仍有补偿的责任。如果不可能公开地赔补,应该私下来作;如果对受害人无法直接赔补,应该以爱德的名义,给予道义上的补偿。这项赔偿的责任也涉及侵犯他人名誉的罪过。这种赔偿,是道义的,有时是物质的,应该按照所造成的损害来衡量。赔偿是良心上的责任。 新要理有几点强调需要注意:
第一、谎言是“有意”欺骗而说假话;
第二、谎言本身不是大罪,但可能会引发严重的后果,则变成大罪;
第三、谎言破坏人与人以及社会关系;
第四、说谎言者有赔补的义务。
是否应该对病患述说实情?此一问题在当今天主教伦理神学家中尚没有一个完全统一的说法,我们依循教宗比约十二世的谈话来试图回答这个问题。
教宗比约十二世说:“在有些情况下,尽管医师被问及,他也不可以积极地说任何假的东西,也不可以生硬地述说所有的实情,特别是当他知道病人没有能力承受的时候。但在有些情况下,有义务清楚的讲明实情;为了避免落入另外一种医学或人性的考虑之时就有清晰说明的义务。给予病患或家人一个虚幻的肯定是不合法的,应该避免一种许诺的危险,这样做是出于病人的永远救恩考虑以及爱德与正义的成全要求。用医生的总是激励的话语(当然是一种借口)来审断并做出相应的行为有违病患本人的个人意愿,这不是病患的错,而是其他人的。”
我们根据这个理论来具体的说明一下。首先,什么时候该说出实情?通常来讲,将实情告诉病人是由医生或家人来负责的,他们应该揭示全部的真理,这当然需要有相当的谨慎和爱德。事实上,病人有权利知道他的健康状况,如果是轻微的病症或者很易痊愈,病人能够尽可能的注意病情以获得痊愈。相反,如果是一种严重的病症,或者说是不治之症,病人在应该准备他的精神或物质的后事。为基督徒来说,就是需要准备自己的灵魂。在解决此类情况时爱德总是优先的。述说事情的责任首先属于医生,因为他与病患之间几乎有一种“合同”关系,这种关系要求正义与忠实,此态度不仅针对病人,也关涉到病患的家人。总之,爱德导向行为的实践,以一种述说真理的态度,饱含关怀与慰藉,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什么时候能够沉默不说或者推迟以后再说?当病人具有强烈的敏感性,恐怕不能承受因了真实情况的述说而带来的绝望与打击,此时,应该极其谨慎而明智的让病人安静,不向他说出全部的实情。同样,当病人得了重大的病症,但没有死亡的直接危险时,便可以在另外一个时候慢慢的与病人沟通来述说真情以使病人得到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