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主教法典中有一些对此的基本的介绍:
368
地区教会系由之并在其内存在的统一而唯一的天主教会。其中首要者为教区,与此类似者有自治监督区、自治会院区、宗座代牧区及宗座监牧区,以及固定建立的宗座署理区。 369
教区乃天主子民之一部份,托付给主教在司铎们协助之下所牧养;他们依附自己的牧人,借着福音及圣体在圣神内结合,组成地区教会;因此至一、至圣、至公,传自宗徒的基督教会,的确在地区教会内临在而运作。
370
自治监督区或自治会院区,是天主子民的一部分,是在一地区内成立,因特殊环境而托给某一监督或院长管理,他有如教区主教,以该区的本有牧人身份治理之。
371
1项-宗座代牧区或宗座监牧区,是天主子民的一部分,因特殊环境而未成立为教区,委托宗座代牧或宗座监牧牧养,并以教宗名义治理之。
2项-宗座署理区是天主子民的一部分,因为特殊而非常重大之理由,未经教宗成立为教区,而将牧养之事托给宗座署理照管,并以教宗名义治理之。
372
1项-为使一部分天主子民成立为教区或地区教会,通常应划出固定的地区,其中包括在该区内居住的所有信徒。
2项-不过当教会最高权力,聆听有关主教团意见后,如认定为某地区有利益,可在该地区因信徒礼仪或其它类似理由,成立不同的个别教会。
373
只有教会最高权力能成立个别教会;当其合法成立后,即依法享有法人之身份。
374
1项-任何一个教区或其它个别教会,应划分为不同部分或堂区。
2项-为藉共同的行动推行牧灵工作,可联合几个临近的堂区成为特别的组合,如总铎区即是。
监牧区指(Apostolic Prefecture):指某地区因特殊环境而未成立为教区,委托宗座监牧,以教宗名义牧养并治理该区的天主子民,该地区称之为监牧区(法典 371)。开教之初,在教务尚未完全开发的地区,习惯先成立监牧区或代牧区。代牧区(Apostolic Vicariate)指某地区因特殊环境而未成立为教区,委托宗座代牧,以教宗名义牧养并治理该区的天主子民,该地区称之为代牧区(法典 371)。法典上与宗座监牧区类似,为过渡性的传教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