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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4149:[婚姻家庭]我想问一个有关教延给予中国教友婚姻特权的问题「5/2/2010 4:46:11 AM」 [ 邮箱:alfonsoczw@yahoo.it ] 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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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fonso
您好,我想问一个有关教延给予中国教友婚姻特权的问题.一对教友在1978年前在民法前结婚,而没有在教会前行过任何礼仪,后一年多后又离婚而再婚了,并且双方现在都有自己的家庭和孩子了,请问他们的第一次婚姻有效吗? 教延给中国教友婚姻特权到底是在哪一年?谢谢

[天主教在线] 回复:
按照2007年5月27日宗座给中国信友的信函,取消了1978年6月27日的特权。特权为:“在中国现在的情况下,教友结婚可不受教会习于豁免的教会法所定的婚姻限制,也不必守法定的仪式。只要有效地表示同意;如果能有两个证人更好。”在此特权之前,教友有必要按照教会礼仪结婚,否则无效。上面所提之第一次婚姻,缺少婚姻仪式,应为无效。主教调查证实之后,可宣布此婚无效。
不过,我们切不可陷入法律主义,因为有很多教友的婚姻都是在1978年之前的,出于无知没有在教会前证婚,这样的婚姻,若是双方都情投意合,没有任何离婚的想法,便可以找到神父补礼。若是有一些摩擦,因为婚姻已经30多年了,应该先进行调停和解。
也许有些教友不甚明白,为什么教会承认外教人的民事婚姻,甚至教友与外教一方结婚后,外教一方经过慕道也领洗了,他们之间的婚姻就自动成为圣事性婚姻了,可是,为什么两位教友之间没有在教会前证婚并举行婚礼就无效了呢?这是因为他们都是教友,都是天主教会的一员,他们有责任接受天主教会的法律规定。
当然,我们也必须要明白,此种的婚姻无效大多来源于无知,仅仅是在教会内没有被承认,而补救方法也很简单。
最后,我们认为法典1108条1项所言(结婚惟有在证婚教区教长或堂区主任,或此二人之一所委托的司铎或执事,以及二个证人前举行,结婚方为有效,并应遵守下列条文的规定;但144条、1112条1项,1116条及1127条2至3项的例外规定,不在此限。)应用到此婚姻案例(双方都是教友,没有在教会前证婚的民事婚姻)上,未免有些太过法律化,而且给人以婚姻无效的理由,容易被人滥用。那么,此种的悖论已经不再是教会法律的精神,而衍化成钻法律的空子。所以,做为人灵的牧者,切不可轻易请求主教宣布婚姻无效,首要做的是补救。对于那些早已经依民法离婚的,且无法挽救的婚姻,可以展开调查,待确定无效后经由主教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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