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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3824:[婚姻家庭]回应“我是苦命人”两句「3/20/2010 10:05:06 PM」 [ ] 留言
Male
过路人
你知道你问题的根源在哪里吗?
根据教会法1108 条1项-结婚惟有在证婚教区教长或堂区主任,或此二人之一所委托的司铎或执事,以及二个证人前举行,结婚方为有效。
按你描述的,为你征婚的不是你的教区长或你的本堂神父或你“丈夫”的本堂神父,或他们的委托人,所以根据教会法,你们的婚姻是无效婚姻。也就是说,在教会面前,你们不是夫妻。

作为有关神父,他们有责任保护婚姻圣事的神圣性。明知你的婚姻无效而无动于衷才是他们的失职。

至于你说的已故王主教对你的答复有两种可能:
1.你理解错了他的意思,因为你们婚姻的无效性是根据教会法,而不是某人的规定,主教不能大过教会法。
2.他认为你们的婚姻是在2007年7月教宗牧函之前,因为那时中国教会享有一特权:在中国可以不遵守教会法规定是婚姻仪式。问题是,教宗在牧函中已经收回了此特权,所以如果你是在2007年7月之后结婚的,那么你们的婚姻就是无效的。

如果你们当初是出于无知而犯此错误,天主是仁慈的
如果是明知故犯,那受到了处罚,这也是你先犯法在前,并且这还是一个很严重的问题。

无论是哪一种情况,希望你不要再感情用事了!抱怨他人对你的事情没有任何好处!为了自己的灵魂,为了你的父母家人,为了所有爱你的人,赶快找你的本堂神父商讨补救你的无效婚姻问题吧。

[天主教在线] 回复:
您指出的问题似乎是这个事件中的关键点,不过,我们只问您一个问题:既然您认为那些神父们施以处罚的理由是基于法典1108条第一项,就是认定那些外来的神父们没有主教或者堂区主任的委托,而且2007年7月牧函以后那些外来教区的神父的特权已经收回去了,因此他们所施行的婚配圣事无效。那么,依据您的这种理论,黄、米神父等,就只能处罚2007年7月牧函以后所发生的婚姻案件,而不能处罚牧函之前的,因为既然有效为什么还要补礼或者处罚呢?但是,若是有对2007年7月牧函之前对教友的此类类似处罚,是否就意味着这类处罚根本就不是基于法典1108条一项,而仅仅是基于本地神父与外来神父之间的矛盾而引发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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