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估计您可能是基督教教的,那么我们也根据基督教的说法来回答您。 虽然马可福音十章六至十二节,和路加十六章十八节这两段经文都没有提及准许离婚的事,这却不表示新约教会不能照摩西时代在离婚的事上作技术性的调整。当时耶稣基督所作清楚的解释,原是为要指出,准许离婚的目的是要借着接纳一个较为小的罪,好避免落在一个更坏和不可能容忍的情况中。如果离婚的目的是为要立刻与另一人结合的话,那是绝对不准许的。(可10:11-12)因此,基督徒若要离婚,就只可能在自己的配偶犯了淫乱的罪之后,作为最后的选择,而且永不可能以此作为与另外一人结婚的理由。当一方犯了淫乱的罪,另一方就准许提出离婚,但却不是必须性的。如果有不信的丈夫或妻子要提出分居或离婚,信主的一方就可以同意分居,正如保罗所说:“倘若那不信的人要离去,就由他离去罢,无论是弟兄,是姐妹,遇着这样的事,都不必拘朿。”(林前 7:15)。这样的分居很有可能导致离婚,但在这样的情况下被离婚,基督徒就不算为有罪。
圣经只准许离了婚的人在某一些情况之才再婚。例如:在离了婚之后,其中一方死了,另一方就可以自由再婚。罗马书七章二节并哥林多前书七章三十九节都清楚指出,只有死才能解除婚姻的关系。
当那犯淫乱的一方提出离婚,无辜的一方就可以有再婚的权利。主所说:“凡为淫乱的缘故休妻的”这句话,暗示了再婚的权利。当主说:“人若娶这被休的妇人(即犯淫乱的一方),也是犯奸淫了。”(太 5:32),主否定了那犯奸淫的一方有再婚的权利,同时也否定了提出离婚而目的是为要再婚的人的权利(可10:11-12)。
主耶稣所解释的,也吻合了旧约圣经的教训。因为主耶稣在马太福音五章三十一节和马可福音十章二至十二节所引据休妻和准许再婚的经文,都是源自申命记的。主耶稣并没有改变离婚的道理而特准人离婚,祂只是拒绝任何离婚的理由和籍口,祂清楚地指出,只有无辜的一方,就是他本来的婚姻受到被离婚而遭破坏的一方,才可以有权再婚。
根据林前七章,因为那不信的丈夫或妻子要“离开”(请参考前文第三段第三点)而引致离婚,这被遗弃的一方就不能再婚,正如十一节所说:“若是离了,不可再嫁,或是仍同丈夫和好,丈夫也不可离弃妻子。”换言之,如果那不信又遗弃配偶的一方一天还没有死去,或没有再婚,信主被遗弃的一方就不能再婚。
天主教会在这点上很多时候会用特权解除。
以上的原则乃为解释1986年在爱民顿宣道会常年大会所共识的原则,可能并非整个基督教界的共识,请注意。
有关天主教会的保禄特权请参阅这里http://www.ccccn.org/Article/Teo/Moral/200604/2006040201472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