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31 1项-受绝罚者禁止:
1. 在弥撒圣祭或其它一切敬礼中,担任任何职务;
2. 举行圣事或圣仪或领受圣事;
3. 担任教会的任务或职务或行使治理的权力。
2项-绝罚一经科处或认定后,犯者:
1. 如违反1项1款的规定,应禁止或中止其敬礼行为;但有重大理由阻止执行时除外;
2. 其治理行为无效;并依1项3款之规定此行为不合法;
3. 禁止享受已得的特恩;
4. 不得有效在教会内承受尊位,职务或任务;
5. 不得将在教会中由于尊位,职务,任务而得利益及退休金据为己有。
1332
受禁罚者,禁止行使1331条1项1及2款所列事项;其禁罚已经科处或认定者,应遵守1331条2项1款的规定。
1333
1项-停职罚只能加予圣职人员,禁止:
1. 全部或某些圣职神权行为;
2. 全部或某些治理行为;
3. 与职务相连的全部或某些权力的行使。
2项-法律或命令得制定,在科处或认定后,受停职者不得有效行使治理行为。
3项-但不禁止下列事项:
1. 凡不属制定刑罚的上司权下的职务或治权;
2. 犯者由于职务而有的居留权;
3. 如原职务包括财产管理时,其财产的管理权;但以其罚为自科罚者为限。
4项-停职罚禁止收取利息、献仪、退休金或其它利益时,应偿还一切违法所受的利益;即使是由善意所得的利益,亦同。
根据以上条款,受自科绝罚者,无地区教长的许可,不得为其证婚(1071条1项5款),受科处禁罚或宣布的自科绝罚,不得有效的证婚,也不能委托他人证婚。受待科罚或宣布自科绝罚的本堂神父,不能有效的证婚(1109)。
但需要注意,如果遇到公共错误则可以有效的证婚(144),教会补足执行权。
我们认为教友可以去吃他们的喜酒,因为这与婚姻圣事的有效与合法并没有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