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谈的理性,我不认为是理性。 理性思维的原则 Wednesday, 1. March 2006, 01:07:05 理性思维的原则 一、休谟公理 18世纪英国哲学家休谟是近代怀疑论的创建者。他在《人类理解力研究》一书中,他提出了理性思维的一条总原则,他称之为公理: “没有任何证言足以确定一个神迹,除非该证言属于这样的情形,其虚假比它力图确立的事实更为神奇。” 他举了一个例子,如果有人告诉他看到一位死人复活,他会比较以下情形哪种更为可能:此人在欺骗或受蒙骗,还是他所说的事实是真正发生过的?除非前者虚假的可能性低于后者,否则不应该接受其证言。显然,这实际上是在比较正反两种可能性的大小,并拒绝可能性小的那种。这并不是断然否定可能性小的神秘事件没有发生的可能,而是说,在没有足够的证据时,我们不应该倾向于接受它。死人真正复活、自然规律不成立的可能性,远远小于一个声称看到死人复活的证言是谎言或证人受欺骗的可能性,因此我们不应相信前者是的确发生过的。同样,特异功能是真实的、物理定律不成立的可能性,远远小于“特异功能大师”是在玩骗人的把戏的可能性。 二、奥卡姆剃刀 中世纪英国哲学家奥卡姆的威廉曾经写下一句被称为奥卡姆剃刀的简短格言:“不应无必要地增加实体。”奥卡姆的威廉挥舞这个剃刀的本意,是为了说明上帝的存在不能通过理性推导而得。奥卡姆剃刀后来也被当做科学研究和理性思维的一条原则,但在具体应用时有多种变形。其中一种是:不应加入无必要的假设,在两种等价的结论中,应选择简洁的、假设最少的一种。例如有以下两种结论: 一、生物经过进化而来。 二、上帝创造了进化的准则,生物经过进化而来。 这两种结论说明的是同一个事实,即“生物经过进化而来”,但是后者的假设“上帝创造了进化的准则”对说明这一事实没有任何必要,因此是个多余的假设,在科学上应用奥卡姆剃刀将它剔除。 奥卡姆剃刀的另一种表述方法是:在多种可能性中,应选择最简单的那种。这并不否认复杂可能性的存在,而只是说,在没有证据时,应该首先接受、试验最简单的一种可能。 三、取证的责任 休谟公理和奥卡姆剃刀说的都是在没有足够证据时,应该如何做出选择。最初的选择有可能是错误的,但是这必须靠证据才能证明。那么取证的责任在谁?很简单:谁主张,谁举证。如果有谁要证明神秘现象的确存在,那么他就有责任列举正面的证据。我们要反驳他,只要验证他所提供的证据是否可靠即可。如果这些证据都不成立,我们就可以否认该神秘现象的存在,而无需提供反面的证据。 非常不平常的主张需要非常确凿的证据。当达尔文提出现代进化论时,他是主张者,而且这是一个会彻底改变生物学研究的不平常的主张,因此他及其追随者罗列了无数非常确凿的证据。现在,进化论已被生物学界所一致接受,接受进化论的人已不再是主张者,但是如果有谁要推翻进化论,则他就成了主张者,而且是一个将要推倒生物学大厦的不平常的主张者,他本人有责任提出进化论不成立的种种证据,让科学界验证这些证据是否能够成立。建立在无数证据基础上的进化论绝不会因为某些纰漏而被推翻,更何况我们所被告知的纰漏不过是一些谎言和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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