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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284:[教规教义]想问个问题!「4/8/2006 9:33:03 PM」 [ ] 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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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主教对正义是怎么定义的?

[天主教在线] 回复:
正义概念在西方是表明着道德最初发源的观念。在古代希腊,正义(δικη)一词来源于女神狄刻的名字。狄刻是宙斯同法律和秩序女神忒弥斯之女;在希腊人的雕塑中忒弥斯手执聚宝角和天平,眼上蒙布,以示不偏不倚地将善物分配给人类,所以狄刻是正义的化身,主管对人间是非善恶的评判。拉丁语中正义(Justice)一词得名于古罗马正义女神禹斯提提亚(Justitia)。(参见鲁刚、郑述普编译)同在希腊语中一样,拉丁语正义一词中也已经包含了正直、无私、公平、公道这些一直保持到现代的基本语义。
    古代希腊思想最早赋予了西方正义概念一些基本的涵义。首先应该谈到梭伦。梭伦通过将应得的观念与正义联系起来,使正义成为一个有明确的社会与德性意义的概念。
    梭伦对于为什么一部分人应当享有财富,另一部分人只应享有人身自由;富人是由于他们或其先人的劳动还是由于有德性的公共服务而应当持有财富,并未做更深入的思考,但从他坚持平民应当靠职业劳动去挣得财产和城邦应当维护财产的现状这两点看,他认为劳动得来的东西是应得的,作为遗产而继承的东西也是应得的。对于有地位的人的公共服务或管理活动是应得荣誉还是应得财产奖赏这个长久争论的问题,梭伦也没有明确提出自己的看法。尽管如此,梭伦毕竟最早在正义概念中引入了“给一个人以其应得”的含义。
    应得(注:在希腊语中,τιτε φασιυ εχειυ τα αυτωυ的意义就是给一个人他应得的东西,英语中常译为to give one his due,名词应得常常以desert的形式出现,它意味着一个人应得到的赏罚。)就是应该得到的。应得的观念有两层涵义:在常识观念中,应得既包括赏也包括罚,它是一个人的行为的后果;在哲学家的概念中,“应得的”与一个人“自身的”和“属于自身的”东西是同一范畴的。常识的观念也可以同哲学家的概念结合起来:赏或罚是由于一个人自身的行为而属于他自身的。正义在于应得的思想由梭伦首先阐述后,在西方思想中产生了长久而深远的影响。正义的概念在西方虽历经诸多变化,但应得始终是其中的基本涵义。应得可以说是正义概念中的那个正。正就是本体、本身、真实、正确和正当。所以,应得的正义可以说是后来的权利、自由、应当、对和错等等概念的最早起源。应得的就是有权利要求得到的。权利这个词来源于“对”或正确。它意味着你要求得到某件东西是对的、正确的。应得的概念自然地包含着“对”或正确(正当)的涵义。所有这些概念都是从应得概念逐步引申出来的。

   在梭伦以后不久,柏拉图就在他的《理想国》里对于正义在于给一个人以其应得的思想提出了质疑。古代希腊人普遍地将正义看作是一种主要德性,并认为它必定是善的。所以“苏格拉底”或柏拉图认为,如果正义在于应得,它就意味着给一个人以他应得的某种善。但是,一个人可能是好人,也可能是坏人;好人应得的必定是善,坏人应得的必定是恶。说正义在于给好人以他应得的善,当然不错,但是说正义也在于给坏人以他应得的恶,就把恶包含于正义之中了。第一,正义使用一种恶作为手段,以恶报恶,就是赋予自身一种恶的性质。第二,给一个坏人以他应得的恶,会使这个坏人变得更坏,这也同正义是德性、是一种善的性质相背离。第三,正义要由正义的人来施行。如果坏人应得的是伤害,就要由正义的人(好人)去伤害,这就使得好人的德性也变坏。所以,按“苏格拉底”或柏拉图的看法,正义在于给一个人以其应得的思想在哲学的省察下,或者是不能成立的,或者是只在一方面,即在给一个人以他应得的善的意义上,才是正确的。(参见柏拉图,第1卷)
    柏拉图的上述质疑决不仅仅是破坏性的;他从正义是德性并且同善相关这个高处俯视应得的观念,强调正义必定同他人的某种善相关,而不是同恶相关,增加“恶”的行动必定是不义的。这个对正义德性的界定对古希腊罗马直至基督教的思想都产生了深远影响。
    那么,正义怎样同他人的善相关呢?正义似乎不提供给他人某种具体的善,如不像智慧那样提供好的治理或意见。正义是总体的德性,而不是具体的德性。所以正义是对一切人而言的德性,是每个人都可以做到的。其它德性则是某个职业人群的德性,例如智慧是管理者的德性,勇敢是护国者的德性。作为总体的德性,“苏格拉底”或柏拉图认为,正义的人在城邦生活中提供给他人的是“做好自己的事而不干涉他人做他们的事”这种总体的善。这个界定看似消极,但有其道理:每个人做好自己的事,便造成城邦的繁荣,商业与交往就会发达;每个人不去妨碍他人做好他们自己该做的事,便造成良好的秩序环境,这正是每个人做好自己的事的条件。所以,正义带来的是总体的善,是总体的德性。这种德性虽然不具体,却是人们获得具体德性的条件。(参见柏拉图,第3卷)

    柏拉图阐述的正义德性的两个重要特性——相关于他人的善与总体性,以及正义德性的“不干涉”内涵,在亚里士多德那里都得到了进一步阐发。亚里士多德在“守法”的概念下引申了柏拉图的“不干涉”观念:在总体上,正义意味着守法,违法便是不正义。守法是一个人对他人的某种善的关注态度,但它的性质是纯然消极的。一个人守法对他人就是一种善,虽然不是一种具体的善;他不去伤害别人,就使他人可以不受干涉地追求属于他们自己的善。在这种意义上,不干涉他人的和守法的正义就是总体的德性。(参见亚里士多德,1999年,第5卷第1、2章)
    同时,亚里士多德认为,梭伦的正义在于应得的思想应当在具体的层次上理解。具体正义同一些好的事物比如荣誉、财物的获得相关。其消极方面意味着不要去不义地多得,不义地多得就是伤害他人的利益。这观念中内含着应得的尺度:不义地多得就是所取超过了应得。具体正义的积极方面在于对于自己“取其应得”,对于他人“给其应得”。这种应得表现在几种不同形式中。首先,在从共同资源中取个人之所得时,应按照人和人之间的贡献的比例来分配:贡献大就多分得,贡献小就少分得,贡献同样就同样分得,这叫做“比例的平等”。其次,在自愿的交换与交往中,尺度是有比例的回报。两个人要按照彼此的生产能力交换各自的产品:如果一个人一天生产五双鞋,另一个人一天生产一张床,交换就应当是五双鞋换一张床。第三,在发生了不自愿的交换,即一方的利益违反其意愿地受到了损害时,实行矫正的正义,即将一个人不义地多得的部分归还受损的一方。那么,这是否属于惩罚、把一种“应得的恶”施加给不义的多得者呢?亚里士多德认为这只是使双方的利益关系恢复到交易发生前的状态,因而算不上惩罚,更谈不到以恶报恶。(参见同上,第3、4、5章)这样,亚里士多德就一方面引申了梭伦的应得的正义概念,另一方面又维护了柏拉图关于正义德性只同他人的善相关的观点,从而使这两种对立的观念达到一定程度的综合。
    此外,亚里士多德把友爱视为相关于公民生活的重要德性。友爱在公民生活中是正义的必要补充。在公民生活中不仅要讲正义,而且要讲友爱。两者都包含着公民生活要求的平等。而且,讲友爱甚至更重要:在讲友爱时,人们分享着共同资源,所以不需要多讲正义。亚里士多德还谈到公道或谅解的德性。所谓公道或谅解,就是受损害的一方对于法律裁定多得者应该归还给自己的利益,鉴于多得者有些地方情有可原,谅解他一点,少要回一点。在亚里士多德看来,这种在体谅的态度下合理地少收回一点自己利益的公道品质,也是正义的一个必要补充。因为正义有时比较僵化,考虑不了细节情况,没有很大的灵活性,这就需要靠公道的态度来进行补充。所以公道不是正义,而是更高的德性,并且合于正义。(参见亚里士多德,1999年,第3、4、5章)

    在基督教世界,应得、德性整体、相关于他人的善、不干涉、比例的平等这些古希腊的正义概念及相关概念,都融合在一种与神相沟通的良心正直(righteousness)的概念之中。同时,亚里士多德的公民友爱观念在罗马人和基督教世界中演变为普遍兄弟爱观念。
    良心的正直即是良心的诚实与正确,良心处在这种状态才给人以内心的平静。正直这个概念的真实含义就在于,它包含了找到正确以后的内心平静。这是欧洲人反省的良心的基本来源。而一个人要良心正直,对他自身而言,就要只取己之应得。只有行为端正,只取自己的应得、不损害他人的利益,并友善地劝导他人也做正确的事,劝阻他人作恶,一个人的良心才能宁静。应得是良心正直的本有之义。所以耶稣要人“把属于恺撒的给恺撒”。但是在基督教的教义里面,应得与法律是不足够的。一个人做的好事应当得到奖赏,但是不应当索取奖赏;敌人加恶于我,但是我不应当以恶报恶,相反,对陌生人、敌人都应当报以爱。(参见《圣经·玛窦福音》6)如果说正义在于应得,那么我的邻人应得于我的便是我的爱。
    基督教在对于恶的报复是一种恶还是正义这一问题上持矛盾的态度。耶稣在“山中圣训”中训导信徒放弃报复,因为报复是以恶报恶。(参见《圣经·玛窦福音》5)但凭实而论,《圣经》并不谴责所有对恶的报复,以法律为据的惩罚被看作是在现世中对恶的必要的遏制手段:杀人者要受法律的制裁,奸淫者应自残其身,向兄弟动怒者也要受制裁。(参见同上,5,25)不过在总体上,基督教是把对恶的惩罚推到了末日审判,认为正义在那时具有最强大的权力:它使一切恶最终得到清算;人因为自身有恶,所以不可能清算恶,而且以恶报恶反使报复者自身又增添了恶。对流行的恶的真正遏制力量是人心中的信念,这信念也包含对正义最终将在世界终结时使善得善报、恶得恶报、灵魂因其善恶各得其果的信念。

    天主教新要理有有关正义的一些论述,我们转引如下:
    四、经济活动与社会正义
    经济活动的发展、生产的成长,是用来为满足人们的需要。经济生活不只为了生产的增加,利润或权势的增加;而应首先导向为人服务,为全人,并为全体人类服务。经济活动固然以自己的方法主导,但也应在道德范围内,尊重社会正义,以回应天主对人的计划。 
人的工作是直接从人按照天主的肖象受造而来,并被召叫,彼此协同、彼此服务,治理大地、延续创造的工程。因此,工作是责任:「谁不愿意工作,就不应该吃饭」(得後3:10)。我们以造物主的恩赐及天赋的才能工作,为能光荣天主,并获得救赎。人藉着辛苦劳力,与纳匝肋的木匠,和加尔瓦略山上被钉的耶稣相结合;在某种方式下,与天主圣子,在救赎工程上合作。人每天背着十字架,在他被召叫所尽的职务上,表示愿意作耶稣的门徒。工作在基督的圣神内可以是圣化的方法,并给现世的事务带来生机。 
在工作中,人行使并完成一部分铭刻於其本性的潜能。工作首要的价值是在於人自身,他是创作者,也是受益者。工作是为了人,而不是人为了工作。 
每人应该能从工作中获取维持自己及家人生活的资源,并为人类团体服务。 

    每人都有创业的权利;每人都应合理使用其才能,为能对全体都享用的富足有所贡献,并为获取其努力的正当成果。应留意遵守合法当局基於公益所订的法规。 
经济生活引发各种不同的利益,往往是彼此对立的利益。这样,说明了为何有冲突的出现,而这些冲突是经济生活的特色企业的负责人、薪资阶级的代表,如工会的代表、以及有时候可能有政府的官员,将尽一切努力,藉尊重社会各方的权利与义务的谈判,化解纠纷。 
国家的责任。「经济活动,尤其是市场经济活动,无法在制度、司法和政治的真空状态中展开。反之,它假定了一些条件:如对於个人自由和私有财产的确实保障,稳定的币制,以及有效率的公共服务。所以,国家的首要任务,乃在於给这些安全条件提供保证,使得那些从事工作和生产的人,能享受其劳动的成果,并因此而受到鼓励,愿意诚实而有效地去工作……国家的另一任务,在於监视、督导经济方面人权的实行状况。不过,这方面首要的责任不属於国家,而属於组成社会的机构,以及各种不同社团和协会」。 
企业负责人,在社会面前,应承担他们的工作对社会应负的经济与环保的责任。他们应考虑到人群的福祉,而不应只顾利润的增加。当然,利润也是必要的。利润得以实现投资,保障企业的前途,也保障就业。 
    工作和就业的机会应向所有的人开放,不论男人或女人、健康者或残障者、本地人或外地人,都不得有所歧视。就社会这方面来说,它应按照环境而协助国民获得工作及就业。 
公道的薪酬是工作应有的成果。拒绝发给或不按时发给薪资可以构成严重的不义。为衡量公平的酬劳,应同时考虑到每人的需要与贡献。「工作的酬报应当使人按照各人的任务、生产技能,以及企业的情形与公益,相称地维持其自身及其家人的物质、社会、文化及精神生活」。双方的同意并不足以表示薪资总额是合理的,在道德上是正当的。 
当罢工为得到相称的好处成为不可避免、甚至必需的办法,则罢工在道德上是合法的。如果有暴力相伴,或所要达到的目标不直接与工作条件相关,或与公益相反,则在道德上是不可接受的。 
    不给社会保险机构,偿付合法权力所规定的费用,是不公道的。 
失业为受害者几乎常是对其尊严的打击,并对生活的平衡是一种威胁。除了对当事人是一种伤害,对其家庭亦生出许多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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