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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人好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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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神长您好,我想请教您一个问题:教会规定人若犯了大罪,需要发上等痛悔或者办告解才得赦免,那么如果一个人既没有机会办告解(心里想办告解但没有神父在身边),又没有发上等痛悔,在临终时,他后悔自己犯的罪了,定心以后不犯了,真心求天主宽赦,并且心里害怕下地狱。尽力发上等痛悔,但是自己感觉发不出来。那么这个人会得到罪过的赦免吗?耶稣说求则得,觅则获,叩则为汝起。这和圣经不相互违背吗?和教会所宣讲的天主可以宽恕所有的重罪不相违背吗?教会道理是否和圣经相互冲突呢?如果可以宽恕,那么教会为什么还要订立这样的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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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主教在线] 回复: 上等痛悔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不能把它绝对化了。所以,内在的强烈感受并不是最重要的,重要的是出发点需要是为爱天主而发,而非因为害怕受到惩罚。痛悔是“内心的伤痛和厌恶所犯的罪过,并且立志将来不再犯罪”。 所以,真正的痛悔应该是一种“心动而痛,由内及外,发于内而显于表”的一种状态。 耶稣说求则得,觅则获,叩则为汝起,这并不相反天主的宽恕,为能获得所求的,就必须先求,先觅,先叩门。求、觅和叩门也有多种不同的状态,马马虎虎稀里糊涂的求是求,认认真真诚诚敬敬的求也是求,但是效果则不是一样的。所以,一个人祈求的状态和深度跟他所得的总是成正比的。一个人痛悔的程度也和他被赦免的多少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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