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十分感谢您所给我的耐心和详细的解答!我还有一点关于历史问题的疑惑。 我在网上看到了一位叫做刘彦强的神父的文章《天主教房地产落实之我见》,里面提到“1956年1月13日外交部和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根据1954年中央批准外交部党组关于处理美国在华财产的原则联合下达的通知中说:‘对外国教会房地产的处理,原则上不由政府出面收回,而是随着宗教界爱国运动的发展,逐渐转移为中国教会所有’。” 那就是说1956年时教会房地产就是教会的,只不过从外国教会手上转移到了中国教会手上而已,那么教会房地产是不是从来就不曾被收为国有?是不是只是一些机构和组织占用了,从而经营教产或牟利而已,但是产权上一直是教会的? 或者,从1949年开始,教会房地产就收为国有了,虽然1956年开始想还给教会,但是过程很漫长很复杂所以一直落实的不完全? 又或者,本来是还给教会了,但是文化大革命时期的动乱导致教会再一次失去了产权,直到改革开放后,国务院1980年颁布了改革开放后解决宗教房地产问题的第一部纲领性文件188号文件,规定“将宗教团体房屋的产权全部退还给宗教团体”?才又开始归还产权的新的历程? 不好意思,多次打搅,真是非常感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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