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世缘 |
|
|
你说在未得到神父【上诉】的结果之前可以保持【行事】的自由。在法典有没有规定上诉期啊。上诉是不是。不受时间限制啊。【行事】是什么意思啊。是【行圣事】啊。
|
|
[天主教在线] 回复: 相关的天主教法典条文可以参考1335条:惩戒罚禁止举行圣事或圣仪或治理行为者,如需照顾有死亡危险的信徒时,其罚中止;而自科罚未经认定者,如信徒要求举行圣事或圣仪或行使治权时,则其罚中止;信徒得由任何正当理由要求之。 1353条:因不服科处或认定罪罚的判决或裁定,所提起之上诉或诉愿,有中止的效力。 1633条:上诉应于向上诉审判官提起后一个月内,采取进行步骤;但原判决之审判官,曾给予当事人较长之进行期间者,不在此限。 1634条:1项-进行上诉,仅需当事人请求上级审判官从事纠正被攻击之判决,同时附上原判决书副本,并指出上诉之理由。 2项-如当事人于有用期间内,未能向原审法院取得被攻击之判决书副本,则该期间即不开始计算,并应将阻碍报告上诉审判官;上诉审判官应以命令,责成原审判官,从速履行其义务。 需要说明的有几点: 第一、在教会历史长河中,我们发现一些主教的判决,甚至是一些枢机或者教宗的决定并不是完全符合事实真理,这取决于当时历史环境和认识,因此,被处罚者若不府判决便有权利提起上诉。为了不使这一论点展开讨论,我们仅仅举迪亚斯部长的信函来说明,比如,信函中所说没有不符合教会道理的,强调神父必须与主教合一也是正确的,但是,这并不完全符合保定教区的情况,对于主教所做的一些违背原则的事情也丝毫没有加以谴责,这完全是一种在合一招牌下牺牲一切异见的做法。甚至我们迪亚斯部长所引述的教宗牧函中的一个教会原则-不可没有主教-也应该辩证的去看,固然教会需要主教,主教是一个地方教会的头,但是若仅仅为了有一个头而不管其所言所行就是一种为了原则而原则的做法:为了有主教就必须要有一位主教。可是,根据一个教区的实际情况,有一位糟糕透顶的主教还不如没有主教,没有主教的状态可以使暂时的,教务还可以照常进行,但是不可以因为教区缺乏主教就认命或安排一位无法被全教区神职人员所接受的主教来管理教区(注意,这里不是针对安主教所说,而是在说明一种现实存在的情况而理论指引总是会有一些出入的)。 第二、中国大陆没有正式的教会法庭,因此所需时间无法确切的按照法典的规定; 第三、目前至少有一位神父接到覆文,声明在此上诉期间可以照常举行圣事,那么,按照此原则,其他神父若也上诉则他们也有举行圣事的权利; 第四、根据我们目前得到的消息,基本上被停职的神父都有上诉,只有一位我们还不能确切知道。因此,做为教友,一方面要静候代办或圣座的最终覆文,另一方面可以安心坦然的领受圣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