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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1873:[伦理问题]d在这个事情上有罪否?「6/27/2009 8:59:59 AM」 [ ] 留言
Male
不安
我根据你们的要求用a,b,c,d这种格式述说一下:
a是国内一家生意人;b是德国一家公司,和a是客户关系,b从a处进口购买原材料加工成成品销售;c是国内一家公司,帮忙为a出口原材料给b;d是c公司员工,给b公司开发票。
事情是这样的:a委托c出口一批原材料给b,b进口该批原材料得根据进口金额向德国海关缴纳进口税,一开始,d按照实际价值开发票给b,但b向a提出真实发票数额大,为了应付德国海关,给他开一个半价的发票清关就行了。提到货后,b仍然会按照实际价值的发票汇款给a。a向d转达b提出的这个开半价发票的要求,d请示了c的负责人,c的负责人同意,结果d就开了半价的发票给b用来进口清关。b这种行为应该是少缴进口税,那d作为教友,有罪否?

[天主教在线] 回复:
我们给您几个原则请您按照实际情况做出判断。
第一、天主十诫第七诫禁止不义地拿走或扣留他人的财物,以及造成他人财物上的任何损失。以下各项也是道德上不许可的:投机,藉以作出假象而改变财物的价值,旨在获取利益而损及他人;贿赂,藉之改变应依法作出决定者的判断;把企业的公司财物占为己有及私用;偷工减料、逃避税捐、伪造支票及发票、过度消费和浪费。有意造成私人或公共财产的损失,都是违反道德法律并要求赔偿。 
因此,为了盈利或者欺骗直接的开假发票或者多开少开都是不可接受的。
第二、d做为c公司的职员(应该是会计),从社会角度上而言,因为请示过公司的负责人,因此不是此社会意义上的经济犯罪的共犯,但是负有道义上的伦理责任。
第三、d做为一名c公司的职员,同时还是基督徒的身份,如果此身份在公司是公开的,便有责任抵制这种做法,应该直接向公司主管陈明实际情况,明确告诉主管这是教义所不允许的。因为如果天主教徒的身份在公司是大家都知道的,d在做事的时候不仅仅代表着个人,也代表着天主教徒的形象。一个大家都熟知的天主教徒尽管在公司负责人的授意下造假,这种行为还是会让人对教会产生反感。如果d的天主教徒身份在c公司是隐秘的,别人都不知道,那么,d的行为要接受内在法律的审判,因为天主的规诫不仅仅是规范行为的,也关涉到人的内心。
第四、需要综合判断d的实际处境。如果d在公司不仅仅是会计,还是股东,或者具有某种程度的发言权,那么,d的这种做法就要负有很大的伦理责任。如果d在c公司仅仅是一个普通的会计,而且是唯一的会计,如果不这样做就会有被辞退的危险,那么,d这么做了就会减轻他所负的罪责,甚至可以有罪不罚。
第五、如果d在开这种发票的时候收取了一定的金钱,这是不义的,应该归还给社会。同时,如果收取有金钱也会造成受贿罪。
最后,我们切愿声明,基督徒在社会上工作就是一个以生活和工作方式为福音做见证的机会,应该在所做的事情上体现出福音的价值。如果一个基督徒连普通人都应该达到的公共道德水平都达不到,难免让人诟病教会的人的素质。当然,我们也承认很多时候存在实际的困难,教会也没有权利要求人为了维护真理道德一定要达到头可破、血可流、工作可辞的英豪行为。但最起码的,基督徒应该清楚伦理道德的界限,对腐败、邪恶做不懈的抗争,而不是随波逐流渐渐失去信仰所带给人的新生活和新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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