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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天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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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主教在线] 回复: 人的生命是神圣的,因为,生命自一开始就含有天主的创造行动,并与造物主亦即与人生命的唯一终向,常保持着特殊的关系。唯独天主是生命的主宰,自生命的开始直到生命的终结:在任何情况之下,没有人能够声称自己拥有直接毁灭一个无辜者生命的权利 杀害婴儿、兄弟、父母和配偶是特别严重的罪行,由於这些罪行破坏人性亲情自然的联系。为了优生和公共卫生,即使是出于政府的命令,也不能使任何谋杀成为正当的。 人的生命,自受孕的开始,就应该绝对的受到尊重和保护。人自开始存在的一刻,作为一个人的所有的权利就应该受到承认,无辜者对生命的不可侵犯的权利,便是其中之一。 自第一世纪,教会就对所有人工引发的堕胎,认定其为道德的邪恶。这教导没有改变过,也是不可改变的。直接堕胎,就是不论以此行动为目的或方法,严重地违反道德律: 不可以堕胎杀害胚胎,不可致新生婴孩於死地。 生命之主天主,曾将保存生命的卓绝任务,委托于人,并令人以相称人性尊严的方式,完成这任务。故此,由妊娠之初,生命即应受到极其谨慎的保护。堕胎和杀害婴儿构成滔天的罪行。 正式参与堕胎的行动,构成严重的罪过。教会对于这违反生命的罪行,按法典施予绝罚。“犯罪成立后”, 按法典所规定的条件,“凡设法堕胎而既遂者,应受自科绝罚”。教会并非有意减缩慈悲的空间,而是要表示此罪行的严重性,以及对无辜被杀害者、他的父母和整个社会,所造成的无可弥补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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