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问的比较模糊,因为存在多种可能。第一、什么方面的盗版,盗版软件还是网络上没有取得版权人同意而发布的教会书籍?第二、什么方面的犯罪?民事?刑事?行政?还是伦理道德?
在分析上述疑问之前我们必须先声明:无论何种情况,制作和分发盗版都是犯罪,但某些情况下会减轻罪责。 一、 关于使用计算机软件盗版问题。
单纯使用盗版计算机软件并不构成盗窃罪,如果仅是满足个人学习工作等需要,在不传播的情况下,并不因此必然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如果大量使用,或非法传播,则使用盗版软件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民事责任,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了法定赔偿额,侵权人要赔偿五十万元以下的损失。
二是行政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除承担民事责任外,版权行政部门有权对著作权法第47条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30条的软件侵权行为依法给予没收非法所得、没收侵权复制品及制作设备和罚款等行政处罚,罚款的数额为一万至十万或正版软件总定价的二至五倍。这几年我们每年受理的软件行政案件均在一百件左右,数量是相当大的,说明软件权利人的维权意识很强,目前很多中外软件权利人更多地是通过投诉到版权行政管理部门,要求行政执法行政处罚来维权,而很少采用司法途径来维权,主要是因为行行政处罚的时间周期短、效率高、处罚金额较高、执行较方便。比如,很多软件权利人以前更多地是通过民事途径来维权,但这几年他们更多地是通过行政途径来维权,并且以和软件使用者达成正版化合作协议为其最终目标,而不是以将使用者告到法院将其打败为其目标。
三是刑事责任。刑法217条、218、220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法所得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 关于使用尚未获得版权的教会音像、书籍等问题。
教会内部也应该尊重正版,打击盗版,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教会内,音像书籍并不单纯具有盈利功能,还同时具有传教功能。如果因为版权的问题使得大多数教友或外教人无法购买或者阅读所造成的损失大概就属于以“人事”坏“神事”了。因为出版社出版书籍本身带有费用,如果再加上版权费就会必然的提高音像或书籍的成本,导致人们购买时的踌躇或者放弃。因此,一些真正有爱心的作家为了福传的缘故慷慨授予版权,并资助事业。当然,有一些教会内的作者和出版社以盈利目的为重便过分强调版权的重要,这样的结果只能满全了版权的社会功能而消减了教会作品的传教功能。
在天主教出版界存在一种默许的原则,就是港台的图书音像在大陆基本上可以没有授权便可以出版,版权方并不刻意追究,尤其是在一些宗教必需品上如此,比如圣经,祈祷手册等。网络上也是如此,比如天主教在线以前制作了众多的电子图书,大部分出版社和作者都默许了,但是也有一些个别的出版社让我们撤下他们的作品。当然,现今天主教会的网站基本都是非赢利性的,拿天主教在线来说,不仅是非赢利性的,而且每年还需要投入众多的资金以维持网站的运作,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就不可能话钱去购买网络发布版权。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就不尊重版权了,我们始终是尊重版权的,因为如果哪位作者或者出版社联系我们之后要求我们撤下已经上传的资料我们会在24小时之内响应。
最后,我们敦促天主教徒积极使用正版,无论软件还是教会内的音像图书,也提醒众多的天主教会作者和出版社应有的基督徒慷慨。我们也反对那种使用盗版又给自己寻找众多理由来泯灭自己良心的负疚感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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