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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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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不在于自己一时的感受,而在于长久的责任、承诺、牺牲;爱不意味着自己感觉愉悦,而是可能意味着痛苦,如耶稣爱我们,因而为我们承受了至大的苦难,是这样的吧? 不仅如此,十诫第四条也严令我们要孝爱父母,那么为了爱父母,让父母开心,也理应做出一些牺牲:譬如说,遵照父母的意愿,和父母指定的对象恋爱结婚之类——毕竟爱父母是天主的严命,而爱不在于自己觉得开心,而更在于为被爱的人而克己,“不求自己的益处”“,凡事包容,凡事忍耐”,对吧。 同样道理,就算我和父母指定的女孩子并无感情,但谁说爱情就要我自己觉得好呢?爱情是痛苦是牺牲是责任,和一个自己从来没有“感觉”的人相守一辈子,为她付出,这才是人世间最伟大的爱情,对吧。 所以,我爱父母,这无关乎他们是不是让我舒心,而是要努力让他们舒心;爱不在于感觉,而是义务,对吧。 但我总觉得不太对。 但信仰不只是“我觉得”,更在于“天主觉得”,而第四诫是明白无疑的“天主觉得”,对吧? 但我总觉得不太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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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主教在线] 回复: 你提出的观点在某种程度上是有道理的,但并不全面。爱确实不仅仅是自己感受的事情,而是涉及到责任、承诺、牺牲以及对他人的关心和尊重。在基督教信仰中,耶稣基督的爱被视为最高的典范,他为了我们承受了极大的苦难,这展现了爱的最高境界。 十诫中的第四条是关于孝顺父母的,这是天主的命令之一,而孝顺父母不仅仅是为了他们的开心,更是基于对他们的尊重和对家庭价值的认同。在这种意义上,确实会有一些牺牲和奉献,但这是基于对父母的尊重和对家庭的关怀,而不仅仅是自己感觉的问题。 然而,第四诫所谈到的关系并非是单方的,而是互相的。换句话说,你只是思考到了子女对父母的责任,却没有思考父母对子女的责任,缺了后者就会失去平衡。 《天主教教理》先阐释了子女的义务,用了七个段落,紧接着是父母的责任,用了11个段落。这当然不能就此结论说父母对儿女的责任要大于子女对父母的义务,而是说,这是一个互相爱护过程。建议你仔细阅读一下2214-2231号的内容。 同理,夫妻之间、师生之间、国-民之间等等,也都应该相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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