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霖神父在《基督之律》里对这个问题有所解释,属于基本而正常的天主教教导。我们先来看看这段解释,然后提出我们的一些个人性反省。 【当天主的荣誉和他人灵魂的得救要求时,我们就该以言行表示信仰;在任何情形之下不得否认信仰。这是神圣而严格的义务。
没有任何理由,即使是面临死亡或酷刑而产生的恐惧,也不是一个否认信仰的足修理由,即使佯作否认也不可以。否认信仰是最严重的罪之一。如果有人心里想坚持信仰,却向外否认了信仰,也同样是犯了罪。“凡在人前承认我的,我在我天上的父前也必承认他;但若谁在人前否认我,我在我天上的父前也必否认他”(玛10:32-33)。
如果有人想:信奉任何宗教都是一样,并因此积极地参加了其他信仰集团的礼拜,这样做,实际上是否认了信仰。如此的想法和作法也完全违背合一运动的真正精神,为了表达爱德及信仰的热忱,我们很可以跟其他教派的信徒共同祈祷,特别是为信仰的合一而祈祷……
有时候,在重大的理由之下可以暂时隐藏信仰;但在这么做时,心里自然已经准备好,在适当的时刻,即使冒着生命的危险,也要公开承认信仰。假如这种不承认甚或隐藏信仰,在事实上几乎等于否信仰,那就不可如此做了。因此,在官方的询问中,我们该清楚地承认信仰,而对不代表官方的私人询问,若有正当的理由,可避开他们的问题。
一般而论,无信仰者或异教徒皈依天主教之后,应当也立刻向他人表明。但在某些严重的情况之下(例如:为避免婚姻的破裂;或者藉聪明的静待以缓和大众对教会的敌意等),可暂时不作公开的承认。在等待的时候,均不得做出不信天主教或赞同异说的举动。例如一位新教徒的信友,当他认清圣体圣事的道理时,他就面临着一个重大的良心上的问题:他该不该继续参加非正式祝圣的牧师所举行的晚餐礼呢?有些团体的晚餐礼与圣体的道理根本相异,即使在合一运动的新精神之下,我们也不可能与他们共举圣体里事。东正教会和我们的关系并非如此;从信理的观点来看,我们可与他们共举圣体圣事(包括领圣体),同时也可让东正教徒参加我们的弥撒和领圣体。因为我们之间对圣体圣事的信仰相同,所以共举圣事在此并不涉及信理上的问题,它只是一种合一与相爱的表示。
若有人在临终时皈依天主教,而不愿因此惊扰家属,天主教的司铎可以给他行圣事并准他入教会。至于是否需要证人,则要看这事对基督信友合一的助益以及证人的身份而定。
教难时,信友可以躲藏,但若因躲藏而危及他人的信仰,或伤害到信仰的本身,则不得隐藏信仰。因此在信德薄弱的教友面前,绝不可露出丝毫犹豫不决,甚至否认信仰的表示。
对牧灵人员(主教及本堂神父)来说,只要当时的情况还允许他们进行必要的牧灵工作,他们就不可抛弃托付给他们的信友而逃走。“善牧为羊舍掉自己的性命。佣工则弃羊逃跑”(若10:11)。但若他们的逃亡对牧灵有助益——至少以长远的眼光来看——则可遵行基督的话:“若人们在这城迫害你们,就逃往另一城去”(玛10:23)。】
首先,我们也认为承认和维护天主教信仰,为天主教徒来说是一件极其严重的义务,为了维护信仰,甚至要有不惜流血牺牲的精神。殉道圣人的血,就是新教友的种子。教友要时刻提醒自己不可逾越红线,不可做违反信仰的妥协。
其次,自愿的放弃信仰,和遭受胁迫的非自愿放弃信仰,二者是有所不同的。正如此问题所问的:如果受到生命威胁或者其他威胁,选择了妥协而在人前承认放弃信仰,是否有大罪?我们现在来追问这个问题,如果是真的放弃信仰,或者通俗的讲,也叫背教,何谓罪否?换句话说,有没有罪是一个教徒在教会内的伦理判断,若是信徒因为遭受压迫而被迫放弃信仰就因此被视为教外人,好像与教会没有了任何关系,那么,就无所谓有罪无罪了,我们不能拿教会内的标准去要求一个教会之外的人。正是因为我们考虑到外在因素的存在,导致这个背信的行为在外表上是背教,但内里我们依然将这位背信者视为我们教会的一员,即因软弱而失足的弟兄,虽被排除在共融之外,但依然是教会的一员。
最后,因遭受胁迫而背信,并不和不能得救划等号。甚至,所遭受的胁迫压力越大,所负有的罪责也就越小。相反,因为小小的压力就轻易的背教,所负有的罪责就更大。
2016年由马丁·斯科塞斯执导的《沉默》(英语:Silence)电影,其实就是一部从人性深层探讨背教这一主题的电影。
在教会简单清晰的教义训导之外,因为涉及到个体的人性限度、认知程度和良心状况,背教或背信并不能简单化。每个人最后所面对的审判者是天主,也只有天主才真正知道人心和一个人所负有的罪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