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1:胎儿能否享受人的自然权利,依是否成人形而定 依据:【出谷纪21:22-25】,这段经文在描述遇到无意间伤及孕妇而产生流产时,该怎么处理。若是孕妇死了或受了重伤,就得根据伤人杀人之例受罚或偿命,按受伤轻重而定【第23-25节】。但若只造成流产,则以赔钱了事【第22节】。在七十士译本中,赔偿受罚的因素是看流产儿(paidion)是否“成形”(exeikonismenon)而定,如果没有人形,可用赔钱方式;如果已有人形,按杀人之律处理。因此,只有成人形的胎儿才能在法律上看作是人。 观点2:胎儿从受精卵那一刻起,就应当享受人的自然权利 依据:教宗若望保禄二世《生命的福音》通谕【但是,从道德责任的观点来看,仅仅是有牵涉到「人」的可能,就足以使绝对禁止任何杀害人类胚胎的行为具有理性的基础了。这是关系非常重大的问题。也就是因为这个理由,教会过去和现在一直教导,人类繁殖的果实,从刚开始存在的那一刻起,就应该得到无条件的保障。这种尊重就是整体的人该得到的,也就是具有身灵合一的人类应该得到的保障。「人从受孕的那一刻起就应受到尊重,并应得到如同一个『位格』应有的待遇,因此人的生命,由存在的初刻即该受到尊重,如同有各种权利的位格,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每一个无辜人类都有的,不可侵犯的生存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