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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1263:[其他问题]什么是剥削?「12/11/2008 4:59:36 AM」 [ ] 留言
Male
无知
佳播兄弟您好:
我有一个劳资双方的问题请教你一下,在劳资双方中什么是剥削?如果资方付给劳方合理的工资的情况下算不算是剥削?

[天主教在线] 回复:
剥削简单来讲就是无偿地占有别人的劳动或产品,主要是凭借生产资料的私人所有权来进行的。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信息的话请您浏览这里http://www.hudong.com/wiki/%E5%89%A5%E5%89%8A
事实上,只要有商业的存在就不可避免的出现资方和雇工双方的矛盾冲突问题,在全球化的今天,这个现象更为突出。尽管我们说商业交易中存在这某种程度的剥削和不义,但商业的存在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的一份子,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基于这种现实,我们只能给予一些最基本的指导而不是从根本去否定它。
按照社会主义理论工作者的理解,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劳动力成为商品,资本家剥削雇佣劳动者的剩余劳动采取占有剩余价值的形式,相应地对雇佣劳动者的必要劳动则采取支付工资的形式。工资这种形式掩盖了资本家对工人的剩余劳动的剥削,似乎工人的全部劳动都获得了报酬;其实工资不过是工人的劳动力价格,是为维持工人生活的必要劳动部分;剩余劳动形成的剩余价值则以利润的形式为资本家所占有。剩余价值在不同种类的资本家之间以及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之间瓜分,又采取产业利润、商业利润、利息和资本主义地租等具体的形式。 
可是,这种形式如何避免呢?我们知道,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初期,商业化行为属于资产阶级行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行就是为了避免这种剥削的产生。可是实际上这种方式并没有存在多久,我国改革开放后马上在二三十年间进入了商品化阶段。
您问及如果资方付给劳方合理的工资的情况下算不算是剥削?这是一个很难回答的问题,显而易见,这绝对算是一种剥削,但这种剥削又不能不存在。因此,我们称之为“可以容忍的剥削”,换句话说,尽管其中存在某种形式的剥削,但是是可以被容忍的。
这就要求一个基于真理和正义的交换,如果一个工人一个月所付出的并没有获得应有的报酬这就是一种不正义。工会的存在就是为了维护并争取工人应该享有的权利和利益,所以,工人不仅有义务做合同所规定的工作,还有权利要求获得合理的报酬,包括维持生活的基本费用、医疗保险等等。企业负责人,在社会面前,应承担他们的工作对社会应负的经济与环保的责任。他们应考虑到人群的福祉,而不应只顾利润的增加。当然,利润也是必要的。利润得以实现投资,保障企业的前途,也保障就业。 
最后,我们引用天主教新要理上的话来结束这篇回答:
经济活动的发展、生产的成长,是用来为满足人们的需要。经济生活不只为了生产的增加,利润或权势的增加;而应首先导向为人服务,为全人,并为全体人类服务。经济活动固然以自己的方法主导,但也应在道德范围内,尊重社会正义,以回应天主对人的计划。 
公道的薪酬是工作应有的成果。拒绝发给或不按时发给薪资可以构成严重的不义。为衡量公平的酬劳,应同时考虑到每人的需要与贡献。「工作的酬报应当使人按照各人的任务、生产技能,以及企业的情形与公益,相称地维持其自身及其家人的物质、社会、文化及精神生活」。双方的同意并不足以表示薪资总额是合理的,在道德上是正当的(2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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