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 |
|
|
我是一本堂.在我的堂区有一婚姻案件,特此请教:一教友女子与一外教男子结婚,未经宽免.几年后,男子要求入教,学习后领受洗礼.事后尚未进行婚姻补救,男子便因事主动与妻子离婚.对此,是否能宣布其为无效婚姻?谢谢忙给予回答.
|
|
[天主教在线] 回复: 对此案例我们没有特别提交给相关专家,因为我们的解释仅提供给您一个参考。 有信仰一方与无信仰一方结婚,有信仰一方未向教区长申请宽免,这婚姻在民法上成立,但在教会法上则不成立,因为有信仰一方不仅是公民,也是信徒,受教会法的约束。 几年后,未有信仰一方经过学习领洗入教,那么,他们的婚姻不仅成为合法的,也自动被提升为教会内的圣事。至于领洗后的结婚补礼仪式问题,如果是处于大陆特权没有收回之前就很简单,因为特权如此规定:“在中国现在的情况下,教友结婚可不受教会习于豁免的教会法所定的婚姻限制,也不必守法定的仪式。只要有效地表示同意;如果能有两个证人更好。”因此,他们的婚姻是有效而合法的。 但是,问题的困难点在于,如果男方是在特权收回之后领洗的,如果没有领洗后男女二人的补礼,如何认定他们的婚姻合意呢?换句话说,他们的婚姻合意在什么时候表达出来了呢?这个困难法典也提了出来,法典1100条说:“对婚姻无效的确知或臆测,并不必然排除婚姻的合意。”也是基于这合意的重要性,法典强调:“为有效的结婚,必须双方当事人,或亲身或其代理人,同时在场(1104 1项)。”“结婚当事人,应以言语表示婚姻合意,但如不能说话,准以同义的记号表达之(1104 2项)。” 因此,如果女方在男方提出离婚之前从未表达过婚姻合意的意向,即便在询问时她表达合意,但必须男方此时也存在此等意念方为合意,因为合意不是一方的事情。但此时男方已经提出了离婚,显然已经不存在合意之说。 最后,我们建议应该仔细分析男方提出离婚的理由,先尽可能的让双方进行和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