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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5178:[认识教会]修女还俗的条件「9/8/2010 10:04:23 PM」 [ 邮箱:olbohesky@sina.com ] 留言
Female
小泪
虽然知道修女可以还俗,能不能说的详细点啊,有什么具体条件?还俗经过能不能具体说下,谢谢!

[天主教在线] 回复:
我们将天主教法典中相关的条文粘贴给您,文中所述的会士同样适合于修女。
第二节 出会 0686 
1项-最高上司在征得参议会的同意后,得因重大原因恩准已发终身愿的会士在会院外生活,但不得超过三年,会士如为圣职人,应预先征得在该地居留的教区教长的同意;恩准状如超过三年则须圣座颁给,如为教区立案之修会,则由教区主教颁给。
2项-隐修院修女在院外生活,只有宗座可恩准。
3项-会士为能常期在会外生活,除重大原因,并遵守公平和爱德之外,最高上司征得参议会的同意后,如为宗座立案修会,则向宗座申请,由其恩准,如为教区立案修会,则向教区主教申请,由其恩准。

0687 出离会院的会士得免除与新生活情况不便的责任,但仍隶属其上司的照顾,如为圣职人,同时隶属于教区教长,除在恩准内另有规定外,得穿会服,但无选举及被选举权。

0688 1项-愿期满后,欲退出修会者,可以离去。
2项-在暂时愿存续中,有重大原因,可以请求退出修会,如该修会为宗座立案,则由最高上司征得参议会的同意给与恩准;如为教区修会或615条规定的隐修会,应另有该会院隶属主教的批准,始为有效。

0689 1项-会士于暂时愿期满后,高级主管上司得因正当原因,于征询参议会的意见后,拒绝其发随后圣愿。
2项-1项所提的暂时愿会士即使在发愿后患身体或心理的疾病,经专家审断,不适于度修会生活时,即构成不准复愿或发终身愿的原因,但因修会的疏忽或因在修会劳动所造成的疾病不在此限。
3项-如会士在暂时愿期间成为疯癫,虽然不能重新发愿,但不能被开除。

0690 1项-会士初学做完或已发愿而依法退出修会者,得由最高上司征得其参议会的同意,不重做初学再度被收纳;同一上司得自行规定暂时愿前的适当考验期限,及依655及657条的规定发终身愿前的暂时愿期限。
2项-自治隐修院的上司征得参议会的同意享有同等权力。

0691 1项-已发终身愿的会士,除非因在天主前加以慎思的极重大原因,不应请求出会的恩准;请求时应将请求呈至最高上司,此上司将自己与参议会意见合并送达主管上级。
2项-此种恩准权,对宗座立案修会,由宗座保留,对教区修会,该修会院隶属的教区主教即可批准。

0692 依法退出修会的恩准书一旦通知会士,除在通知时被会士拒收外,立即产生法律效力,豁免其圣愿以及由发愿产生的一切义务。

0693 如会士为圣职人,恩准给予前,应先找主教归属于教区,或至少接受他加以考验。如接受考验经过了五年,即依法被归属于教区,但主教已辞退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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