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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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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问一下“我是在北京的教堂领洗的,我女朋友是在她老家领洗的,我们想结婚想在北京的教堂举行婚配圣事可以吗?都要一些什么证明和材料吗?神父在什么情况下有权不给教友举行婚配圣事呢?双方的父母不在场神父给婚配吗?〈说明一下我女友的妈妈不同意我们,因为我和她不是一个地方的,我们想举行完婚配圣事,就没有人能拆散我们啦,因为我们很相爱,请你们回答的详细点,谢谢你们啦,你们辛苦啦,祝你们平安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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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主教在线] 回复: 您需要到将要举行的婚配圣事的教堂跟负责的神父谈,并且一定要说明为什么不在你们本地而在北京的教堂举行的原因。神父要求什么证明你们就找什么证明,如果不要求证明你们就可以做婚配圣事了。 根据法典1108条1项-“结婚惟有在证婚教区教长或堂区主任,或此二人之一所委托的司铎或执事,以及二个证人前举行,结婚方为有效,并应遵守下列条文的规定;但144条、1112条1项,1116条及1127条2至3项的例外规定,不在此限”。 2项-“所谓证婚,仅指法定证婚人,向结婚者当面要求表示结婚合意,并以教会的名义接纳之”。 因此,你们的婚配首先应该在你们本地举行,但是根据1109条的规定:“教区教长及堂区主任,在本区内,依其职务,不但得有效地为本区信徒证婚,且得为非本区信徒证婚,只要后者之中,有一人是拉丁礼信徒即可,但经受宣判或因法令而受绝罚或禁罚或停职处分,或被如此认定者除外”。 但是,根据1114条:“证婚人除非依法确知结婚者的自由身分,否则,证婚违法,而且,几时以普遍委任权证婚,如有可能,尚须有堂区主任的许可才得证婚”。意思是说,如果你们在北京的教堂里举行圣事,那个堂口的神父就必须要知道你们结婚是不是自由的,是否存在婚姻限制等等,并且需要有你们本地堂口神父的许可才可以征婚。 1978年给中国的特权这样规定:“ 神父可以合法地在整个中国为教友证婚,即使没有证人亦可,只要确知双方为自由之身,没有任何自然律和神律所定的限制。”但是随着教宗本笃十六世的牧函颁布,这个特权已经取消,就是为了防止那些存有问题的婚姻在本教区不能征婚然后到其它地方获得征婚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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